6.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6)

6.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6)

我問:「你們當法官的,難道就希望維持這種已經死亡的婚姻嗎?」

「我們當法官的說了就能算數嗎?」陳晨反問了我一句,「那時候,對於一個離婚案子判離還是判不離,並不是以夫妻感是否破裂作為第一因素,而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如果是男方提出來,先要考慮是不是喜新厭舊?是不是『陳世美』?如果被女方抓住證據,只要女方不同意離,一般不判離。如果沒有證據,但即便只有這種嫌疑,三五年也別想離。如果是女方提出來,反映男方酗酒、虐待,只要程度沒有特別嚴重,一般都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調解,甚至『和稀泥』……我再給你舉個例子,是我們法院自己的事。我們有個姓田的審判員,五十年代初,從商業部門轉到法院工作。他老家在河北農村,妻子是父母包辦的,是個文盲。沒有多大感,老田一般一年回去一趟,生有一男一女。後來,夫妻之間越來越沒有感,五十年代末,老田提出離婚,但組織上不同意。沒有感,組織又不同意離婚,老田除了生活費照寄,家是不回了,一個人住單位,長期吃食堂。不管你組織批不批准,反正我每年寫一份離婚申請。此事拖到六十年代、·匕十年代,一直到九十年代,老田的婚還是沒有離成。開始,聽說老田鬧離婚,身邊的同事反感的多,到了後來,大家都同起老田來了。每天下班時,我們騎著自行車回家,可人家老田,端著個飯碗又要去食堂,這算過的什麼日子?」

「拖了那麼長日子,法院為什麼不判離呢?」我十分不明白。

陳晨說:「有人反映老田在北京有個相好的,可又沒有確鑿的證據。這讓領導處理起這個問題來不得不十分謹慎,你人民法院自己內部還有『陳世美』,而且你們利用手中的權力,讓『陳世美』的陰謀得逞,這還了得?有兩次,領導也覺得老田夠苦的,準備同意他離婚了,不知為什麼,又說再做做工作,再等等,便一拖再拖。九幾年吧,老田辦了退休手續,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當律師,還是一個人過。二ooo年,他得了癌症。好多同事去醫院看望他,臨終前老田還說:『……我這輩子慘不慘……我不明白為什麼就不能離婚……」』

陳晨長長地嘆了口氣。

一時,我不知再問什麼好?

著名作家諶容寫過一篇著名的小說《懶得離婚》。或許是因為離婚實在是太艱難了,「懶得離婚」,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成為夫妻感已經破裂,渴望離婚但又不敢離婚的眾多男女的一種心態寫照!

「感破裂」與「婚姻關係破裂」之爭

離婚,是在配偶關係生存期間,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止婚姻關係的一種行為,是婚姻關係終止的一種形式。它與婚姻的成立相對而,故又稱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解除有兩種,一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叫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比較簡單,只要夫妻雙方一起去結婚登記機關辦一個離婚登記,法律就認可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夫妻之間有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提出離婚的這一方向法院提起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能離,法律認可的是法院最後的判決書。

離婚標準是離婚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用什麼標準作為訴訟離婚的條件,這是多年來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一直在不斷探討的問題。

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對訴訟離婚雖然作了一定的規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但因為當時的主要任務是破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對訴訟離婚的實質要件未作明確的規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在關於婚姻問題的解答中,把「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係」規定為訴訟離婚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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