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10)
過了兩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間,傳來了朋友正在熱戀的消息。我覺得有些突然,忙問他:「從『籠子』里出來,剛自由了幾天,怎麼又要自投羅網往『籠子』里鑽,你是不是好了瘡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複雜!」
我問:「即將誕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說遠很遠,說近很近。你知道這個人,但沒見過面。」
「誰?」
「那位曾經輔導過我兒子學習的英語老師。」
我說:「怪不得你當時一定要離婚,原來你們早已經悄悄戀上了,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說:「你這是合理想象。」
「合理想象不合理想象再說,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麼偏偏同她好上了,這不明著授人以柄嗎?」
「三年前,我妻子一鬧,我便同她斷絕了一切聯繫,而且當時我們之間也沒有一點的感糾葛,這點我可以用人格擔保。後來,聽說我的妻子還到她的系裡鬧過,無非是想把她搞臭。」朋友說,「也許真是老天安排好的,今年『五一』節,我加了幾天班,覺得有些累,那天下午自己一個人去爬香山。你們有家的可能不知道,現在香山的爬山族中,有一撥叫『單身白領幫』,一些單身白領,每到雙休日,願意去爬爬山,說是一種時尚,實際上是為了排遣。那天到了鬼見愁上,我突然現一個身影特別熟悉,定睛一看,竟然是她。她也愣了片刻,然後,輕聲問了句:『你好嗎?』我不知說什麼好,也問了句:『你呢,你好嗎?』當時,整個是『同是天涯淪落人』的感覺……」
「下山後你們就好上了?」
「好上了。」
我理解感的複雜性和不可知性。既然兩人都是單身,願意結合在一起,也沒什麼可說的。我問:「那什麼時候喝你們的喜酒?」朋友說:「好事多磨,你就耐心等著吧!」
「都這把年齡了,還等什麼?」
朋友嘆了口氣:「我的那位前妻不知從哪兒得到我們好上的消息,又開始到她的學校和系裡鬧了,說我是『包二奶』,說她是『第三者』插足。」
「你們離婚都已經兩年多了,她無理取鬧還能鬧出什麼名堂來?」
「你別說,她還真鬧出了一些名堂來。現在結婚登記,要求男女雙方的單位出具證明,她們系猶猶豫豫一直不敢給開。」
「為什麼?」
「我的前妻威脅說,只要系裡敢給她開證明,就向全國婦聯、國家教委告他們支持『第三者』插足。系裡怕出事,一直說等等看,做做工作再說。」
我有些不可思議了:「都已經離了婚了,還折騰什麼?她能告出個什麼結果來?」
「對了,」朋友說,「你下是正在寫有關婚姻法的報告文學嗎,我想請教一個問題,這結婚純屬個人生活,幹嗎非要單位同意呢?」
我說:「這個問題我在採訪時,方方面面都反映很強烈,聽說有關部門正在制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
朋友說:「當時離婚離得那麼艱難,現在結婚為什麼又要受人制約?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我們的婚姻法一直在宣揚男女婚姻自由,但實際上,有多少只無形的手卻在控制著這純屬當事人個人的私事。」
對於結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證明和離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介紹信,都足舊的「單位制」的產物,在舊體制下,幾乎每個人都隸屬於一個「單位」,人員流動較少,「單位」對所屬者的婚姻狀況比較了解。但是,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單位」性質和職能生了變化。「單位」對職工的生活狀況很難了解,「單位」開證明實際上形同虛設。而且,結婚和離婚須由「單位」出具婚姻證明(介紹信),有時候還會帶來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單位」的領導,甚至利用手中的這個權利,干涉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一位婚姻法專家指出:「婚姻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麼?就是保障個人私生活自主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它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不受政府的侵犯。」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姓名權、**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同居權、貞操權、人生自由權、財產權等,它是個人最根本的權利。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國家無不承認私生活自主權是一種憲法權利。尊重和保護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這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