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1章 稷下盛會(十一)

第451章 稷下盛會(十一)

《中庸》道:喜怒哀樂之未謂之中,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名可秀道:達成中庸之道,這是提綱挈領的三句話。

它關係到如何修心養性,如何齊家、治國、平天下。

名可秀先講第一句:喜怒哀樂之未,謂之中。

我們的心裡,有喜怒哀樂這四種緒。沒有人罵你,所以不怒;沒有好事,所以不喜;沒有傷心事,所以不悲哀,沒有開懷事,所以不樂。心裡一點都沒有喜怒哀樂,或者喜怒哀樂沒有動的時候,這種境界叫做中,即道的中性,不動。

聖人講的修心養性,不是講把喜怒哀樂都修沒了。沒有喜怒哀樂的,那就不是人了。

但是,喜怒哀樂要適當,而皆中節,恰到好處,就叫做和了。

此即《中庸》:而皆中節,謂之和。

中節的這個中不念鍾音,而是念重音——中節,就是射靶一樣射中了,砍竹子正好砍到竹節了。

名可秀舉了個例子:

比如某人父親過世,你說哀不,把哭泣都壓下去,這還有感嗎?如果真的連感都沒有了,那就沒人性了,這不叫中庸,叫昏庸;但是,因為悲痛過度,把自己也病死了,弄得母失子、妻失夫、兒女失父,這就過分了,等於射靶把箭射穿出去了,失了分寸,不是中庸。

名可秀講的這個中節很重要。

因為她接下來就用中節闡三綱的道理。

三綱是董仲舒說的,先是父為子綱。

名可秀講,父親教子要做嚴父,但嚴酷過度就失了父親之,這個綱就失了分寸了。兒子要孝順父親,但一味順從就過了,看見父親不忠於君主國家,要不要諫制止?看見父親貪污,要不要諫制止?

《中庸》講:親親之殺。

殺是切到這裡為止。

這是講親親要有分寸,過分了不行。過分了就是完全自私了,你不能愛他人、愛天下了。對於父母的孝順,也要有一個範圍,過分了,也錯了。這就是中庸之道的親親之殺,講的就是一個分寸、界線,過了就失道了。

名可秀接著舉例,以《宋刑統》中的親親相容隱——簡稱親親相隱或親親容隱——來舉例。

這個律條最初是源自於《論語·子路》中的論: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對孔子說:我們村有個叫直躬的,別人家的羊跑到他們家了,被直躬的父親私吞了,直躬就舉告了。孔子說:父子相親乃天理人,隱下其過不宣揚才不傷父子之,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在其中了。

名可秀曾經在《論語集注》中對孔子這段話有過詳細的論注,她說:攘羊的意思是對誤入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驅逐、不聲張,順便佔為己有,而非盜竊或搶奪。從法律上來講,沒有犯盜竊罪或強佔罪,只是道德上的過失。所以孔子主張兒子隱瞞父親的這種過失,勸諫父親歸還羊,或自己把該羊放出或送還,或私下裡用其他方式補償失主的損失,既全了父子之間的親,同時也彌補了父親的過失。如果先就向外人或失主告、宣揚父親私吞人家的羊,孔子說這就過分了,不為直——直在這裡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與非的意思。

名可秀當然不是空口白牙的這樣解釋,這是有論證的。

她先論隱,引用《論語·季氏》之語:未及之而謂之躁,及之而不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謂之瞽。——其中及之而不謂之隱,就是知但不說叫隱。孔子的定義很清楚,隱是不說,不顯現,不張揚,怎麼成了窩藏包庇呢?為隱也不是把隱將隱——為隱這裡面沒有主動做什麼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傳》的記載:法官叔魚受賄入獄,其兄叔向認為叔魚貪以敗官,其罪當殺。孔子評價叔向說: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孔子說:叔魚作為法官貪污受賄,影響司法公正,是明確的司法**;叔向作為公職人員,對其弟叔魚的**行為並不互隱,而是據實數罪並依法論罪,這是治國制刑,不隱於親。

名可秀論注道,在《左傳》里孔子對叔向不隱於親贊為義直,《論語》里孔子對攘羊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贊為有直,由此可見,孔子認為要據父子案件之輕重和正義酌處理,或告或隱,當區分處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禮記·檀弓》中對齊家與治國中的隱、犯的規定:事親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事師無犯無隱。

什麼是事親有隱而無犯?

名可秀解釋道:幾諫謂之隱,直諫謂之犯。幾諫就是委婉規勸的意思,所以隱亦有微諫之義。

名可秀的這句解釋還結合了《論語·里仁》之語: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

這是說,父母有過錯,做子女的要和顏悅色地規勸,如父母不從,仍嚴肅、恭敬、婉轉地再勸。不違,是不違背社會的規範,即堅持原則,對父母也不能遷就,但又不違子女對父母之禮,故不能太強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好時,再委婉勸諫。假如父母還不接受,做子女的雖心中憂愁,但沒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強調讀《論語》這種微大義的聖賢典籍一定要聯繫上下文,割裂來理解肯定是出錯的。

她又引用《禮記·內則》對此的詮釋: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悅)則復諫;不說(悅),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

意思是說:反覆微諫無效,最後不得已時,也可對父母犯顏直諫。

可見,孔子的子為父隱,並不否認兒子有持義勸諫父親過錯的義務,持義諫親才是孔子這句話背後的應有之義。

故,親親容隱是有界線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況下都要講親親容隱。

這個界線,她引用《禮記》中的表達: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

恩掩義表示以恩為主導原則,但並不完全排斥義的原則,義斷恩則表示以義為原則而摒棄恩的原則。

那什麼是門內,什麼是門外呢?

她引用鄭玄註解的《禮記》中語道:事親以恩為制,事君以義為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為制。

這就是說,在政治公共領域與事務中,以義為原則,在家庭私人領域與事務中,注重親恩的護持。

簡單地講,如果你的父親是平頭老百姓,強佔了別人的錢,你私下裡償還就是了,不要舉告損了你們父子間的親,法律也允許你有親屬作證豁免權;但是,如果你的父親是官員,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員,你的父親貪污了,那你就必須如同叔向處置他的弟弟叔魚一樣,這個時候不講親親相隱,你必須舉證你父親的罪,不能擁有親屬作證豁免權。

這就是中庸精神,它維護人倫理的禮,但不能過,要有分寸;同樣,它維護人間的法,但也不能過,過了就違背了仁義。

名可秀又論,儒家的孝,事實上包含了不能陷親人於不仁不義的內涵。

《論語·為政》道: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問孝,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名可秀在《論語集注》對這段話論註:

無違,不違背什麼呢?不違背禮,不是不違背父母的一切意願。《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語:古人凡背禮者謂之違。故,愛父母,孝順父母,不是一切都聽從父母,不是滿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聽從父母的話、滿足父母的意願時,以社會公認的尺度、法則、規矩、規範來辦事。如果父母讓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於不仁不義。父母活著的時候,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盡心竭力地服侍他們;父母死了,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來安葬、祭祀他們。這是孝的本意。

她也引用了這段論注來總結孔子的親親容隱,按衛希顏的理解,有三點:其一,親親容隱之隱是隱默之義,是知而不的不作為性,而非窩藏、包庇之義;其二,親親容隱有界限,即只限於家庭成員的所作所為沒有逾越社會公認的規範、原則;其三,親親容隱是不對外人或官府宣揚或告其親的過失,但隱亦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以公義來相互教育、幫助、規勸、批評。

名可秀的論注,就將孔子的父子為隱闡得令人清楚而不感到困惑了。雖然儒學界爭論得很厲害,認為父子人倫是大禮,任何況下都應該隱,但名可秀的論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數士大夫的贊同。這就好比忠孝不能兩全怎麼辦?都盡孝嗎?那國家怎麼辦?也有很多儒家學者認為名可秀論注得有道理,因為《集注》里引用的論證之語不是名可秀主觀臆造的,都是可以找到聖賢之語的出處的,更何況,孔子以《易經》為諸經之,肯定不會片面強調哪一方面,走極端。

現在,名可秀在稷下講《中庸》,論起父為子綱時,以親親容隱為例,闡論道如果父親不仁不義,則不能為子之綱,因為這樣的綱會敗壞社會的風氣,危害天下大矣。不能以小家害大家。這是治世、平天下的道理。你自己在家裡修心可以講人,但你出來當官,就不能只講自家的人。只講自家的人,你不要當官。為官,是公職,公職就意味著擔負了公義的責任。

再觀《論語集注》釋父子為隱時,其中就有對官員親隱的論註:官,古字之義,以冖覆眾,治眾之意也。故官者,為公職。公職者,民供也。比之庶民有權有利,故須承負比庶民更高的責任和公義,此亦為『公平』之義也。

不想盡公義?行啊,摘去你的官帽子。不當官,沒有享受到權和權帶來的利益,那就不要求你承擔維護世間秩序的責任了。你父親殺了人,你可以不作證,法律容許你不,但是你阻礙辦案,銷毀證據,那就不行了,這就觸犯了法律,不是容隱的範圍。

據說當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參政謝如意看到《論語集注》的這一段時,失態下跳了起來,背著手轉了好幾圈,然後給名可秀寫了一封長信,就禮與法探討觀點。《宋刑統》中有關親親容隱律條的增加條款就是在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動下完成。

名可秀這回在稷下講中庸,將父子的綱常講得更進一步,無論你何種理,而皆中節,謂之和,持私過分而無中節,則小家和、天下不和,然則天下的秩序破壞了,小家又能和嗎?

她又講君臣之道,君為臣綱。君要有君的仁德,才能成為臣忠誠的綱。如夏桀、商紂,失了君之仁德,屢諫而無改止,則臣以之為綱,就失了天下的大仁。所以,君要有君的分寸,臣要有臣的分寸,而皆中節謂之和,君臣相和,天下就太平了。

又論夫妻之道,夫為妻綱。

作者有話要說:這章講親親容隱比較多。

貌似以前有同學專門評論這個,嗯,算是在這裡做個回應吧。

當前法律界對這個問題爭論得也蠻厲害的。

某西的看法,基本就在文中了。

現實中來講,大家都不願意舉報自己犯了法的親人,這是人之常。(如果一個親人傷害自己另一個親人,是否舉報這又另論。)

人之常可以理解,但是,因為親親相隱而傷害到其他人,甚至為了包庇親人而陷害其他無辜的人,這就不能用人之常去理解了。

現在很多貪官將子女送到國外,貪的錢也是為了子女讀書——子女要為父親隱瞞貪污之罪,這也是人之常,但作為公義來講,大家都是不認同的。不過,這是站著說話不腰疼,真輪到自己身上了,估計也夠痛苦。咳,根源來講,還是別貪。人處身不正,到時家人痛苦,也只能說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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