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做進一步規範是有必要

第11章 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做進一步規範是有必要

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做進一步規範是有必要

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這是股市管理層一直都非常重視的一件事情。尤其是最近數年,管理層一再強調上市公司要用現金分紅來回報投資者,這也使得管理層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規範管理工作越發重視。直到今年10月20日,證/監/會還決定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現金分紅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做進一步的規範是有必要的。比如在這一次的修改中,對不分紅的公司加強披露要求等制度約束督促分紅;對財務投資較多但分紅水平偏低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督促提高分紅水平;同時加強對異常高比例分紅企業的約束,引導合理分紅。此外,還鼓勵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加分紅頻次。這些措施的出台顯然都是有的放矢的,可以讓上市公司的分紅行為進一步規範,讓上市公司在重視企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兼顧對投資者的回報。

不過,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僅僅只是規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顯然還是不夠的,對於IPO公司的現金分紅,同樣需要予以規範。實際上,從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對IPO公司現金分紅的管理,顯然是監管部門的一個軟肋。以至目前IPO公司的現金分紅行為表現得五花八門,甚至是隨心所欲。比如,有的IPO公司在IPO前大肆分紅,將公司的凈利潤瓜分一空,然後又準備通過IPO來補血,而由此帶給市場的影響是相當負面的。

比如,這種先掏空式分紅后通過IPO來補血的做法,明顯是吃相難看,是赤裸裸地把股市當成了IPO公司的提款機。面對這樣的公司,面對這樣的大股東,投資者會有一種天然性的反感與抵觸感,很難相信這樣的公司與大股東,在企業上市之後能夠善待投資者,能夠重視投資者的利益。

不僅如此,這種先掏空式分紅后通過IPO來尋求補血的做法,明顯也沒有兼顧到公司的發展。畢竟某些IPO公司所進行的這種掏空式分紅,並非只是發生在公司提交IPO申請前一年,有的是發生在提交IPO申請的前兩三年,有的公司在提交IPO申請的前兩三年都在進行掏空式分紅,這種將公司凈利潤分光的做法,明顯沒有兼顧到企業的發展。雖然這家公司試圖通過IPO來補血,但一旦公司IPO申請被否決了呢?比如,最近就有IPO公司因為存在這種掏空式分紅行為而被交易所終止上市的。可見,這種掏空式分紅不僅不利於公司的發展,甚至還會影響到公司的上市進程。因此,對於IPO公司的現金分紅確有必要加強管理,讓IPO公司的現金分紅走向規範。

如何對IPO公司的現金分紅行為進行規範管理呢?首先是要讓IPO公司能夠重視現金分紅的規範管理問題。畢竟IPO公司不同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需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因此有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而IPO公司在沒有完成IPO之前還不是上市公司,不承擔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因此公眾很難對其進行監督。特別是一些私人企業,控股股東佔據了絕對的控股權,因此控股股東往往也把公司當成了自己的私人財產,自己想怎麼就怎樣,所以在現金分紅的問題上,缺少規範管理的意識。而對於將要IPO的公司來說,控股股東的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必須予以糾正,要增加其規範管理的意識。

其次是讓IPO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知法、懂法、守法,增加其依法辦事的意識。比如,在現金分紅的問題上,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公司是不能將當年的凈利潤分光的。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該條款同時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因此,公司的凈利潤是不能隨意被分光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此外,對於IPO公司,監管部門有必要參照上市公司的規定出台一份《IPO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對IPO公司的現金分紅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明確規定,IPO公司在提交IPO申請的前三年,每年現金分紅不得超過當年凈利潤的30%,避免IPO公司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同時在IPO審核時,對於存在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的IPO公司,直接予以否決,終止該公司的IPO上市。如此一來,IPO公司突擊分紅、掏空式分紅的行為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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