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朝官制——外官
承宣布政使司
明初沿用元制設行省,洪武九年改設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屬滿秩,廉其稱職、不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宣德時,定全國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權勢極重,《明史·職官志》:「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史每出為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司
行省設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機構,合稱「二司」。
明朝中葉以後,逐漸派都御使出任總督或巡撫,總領一方之軍政,其官銜則兼之。
設道,分兩類:於布政使司置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稱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僉事,分司諸道,稱分巡道。還在一些地方設整飭兵備道。又有協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鹽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頗複雜。
明初改元制之路為府,隸屬於道。府分上(糧二十萬石以上者)、中(二十萬石以下者)、下(十萬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也設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權重,僅為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之官。
有兩種:一為直隸州,地位相當於府,隸屬於省;一為屬州(散州),地位相當於縣,隸屬於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有知縣、縣丞、主簿各一人,其屬有典史等。縣分上(糧十萬石以下者)、中(六萬以下者)、下(三萬以下者)三等,均隸屬於府或州。
各府設府學,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各州設州學,有學正、訓導等官。各縣設縣學,有教諭、訓導等官。學童應試錄取后,在儒學(府學、州學、縣學)中讀書者稱為「生員」,俗稱「秀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