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日記(連載)(215)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級法院對發生在晉寧縣看守所的「躲貓貓」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在看守所內故意傷害致李蕎明死亡的「牢頭獄霸」張厚華、張濤、普華永3個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晉寧縣看守所原民警李東明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蘇紹錄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虐囚」獄警從輕發落
據查,李東明在看守所擔任管教民警並主管9號監室期間,不認真執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以致9號監室形成「牢頭獄霸」勢力,而未得到及時發現、制止和打擊,導致李蕎明被毆致死。此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蘇紹錄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間,違反嚴禁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規定,對違反監規的20餘個被監管人用罰跪等暴力、侮辱方法進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確有悔罪表現,且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情節,可酌情對其依法從輕判處。
監室「老大」被判無期
張厚華、張濤、普華永三名在押人員,最早進看守所的張厚華成了「老大」。自從李蕎明進入9號監室后,作為「新人」的他屢屢被張厚華、張濤、普華永毆打、體罰。
2月8日下午5時左右,張厚華等人再次體罰李蕎明時,普華永用拳擊打李蕎明頭部,致李蕎明頭部撞擊牆壁倒地昏迷,后搶救無效於2月12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李蕎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時間段遭鈍性外力多次擊打,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法院指出,張厚華系本案主犯,且又發現新罪,應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另兩人分別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決
五名被告人獲刑
李東明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年半緩2年
蘇紹錄
晉寧縣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年
張厚華
黑龍江省蘭西縣人,在押犯
無期徒刑
張濤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7年
普華永
晉寧縣人,在押人員
年
死者家屬與「兇手」和解
3名在押人員共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
在此案的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李蕎明的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張厚華、張濤、普華永索賠12萬餘元,后考慮到被告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經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親屬表示願意接受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6萬元經濟損失(每人各賠2萬元),且書面請求法院依法對3人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據相關規定,對被害人親屬所提請求,以及張厚華、張濤、普華永親屬代為賠償的行為,決定在量刑時依法予以酌情考慮。」
不過,死者李蕎明父親李德發表示,針對李東明、蘇紹錄的判決結果他很滿意,而對張濤、普華永的判決「有點輕」。
雲南「躲貓貓」事件沸沸揚揚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做出批示。同時,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亦做出批示,並派員指導辦案。25日下午,監所檢察廳多名負責人抵達雲南。
27日,雲南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公布「躲貓貓」事件調查結論:這是一起發生在看守所內「牢頭獄霸」打死在押人員的故意傷害致死案件。
至此,「躲貓貓」已出現兩種定義:一種是「在躲貓貓遊戲中意外受傷而身亡」;一種是看守所「牢頭獄霸」所為,對進入監室人員「實施多次傷害」,是一種看守所里的潛規則。
網友參與「躲貓貓」調查追蹤
「躲貓貓」結論———
「以玩遊戲為名,用布條將李蕎明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
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正式公布的檢察結論中,「躲貓貓」關鍵詞被更改成「以玩遊戲為名,用布條將李蕎明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李蕎明羈押期間,同監室在押人員張厚華、張濤等人以李蕎明是新進所人員等各種借口,多次用拳頭、拖鞋等對其進行毆打,致使其頭部、胸部多處受傷。2月8日17時許,張濤、普華永等人又以玩遊戲為名,用布條將李蕎明眼睛蒙上,對其進行毆打。其間,李蕎明被普華永猛擊頭部一拳,致其頭部撞擊牆面后倒地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月12日死亡。
「貓貓」咋躲的———
「涉案人員串供,加上急於向媒體公布,檢方未調查完畢就公布了」
「躲貓貓」一案的調查結果與先前向媒體公布的初步調查結果有較大出入。對此檢方表示,這是由於其同監室關押人員串供、建立攻守同盟,共謀編造了李蕎明系在玩遊戲過程中,不慎頭部撞牆致死的虛假事實,使案件調查偵查產生很大困難,加上為及時向媒體公布,檢方在未調查完畢的情況下公布了初步調查結果。
責任人被處分———
公安局長:記大過;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長:免職;看守所所長:撤職……
雲南省公安廳紀委書記、新聞發言人楊建萍在發布會上對李蕎明的家屬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公安機關表示:目前已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對晉寧縣公安局局長達琪明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晉寧縣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長閆國棟予以行政記大過處分,並免去晉寧縣公安局副局長職務;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晉寧縣看守所所長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職處分;對晉寧縣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長蔣瑛予以行政撤職處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晉寧縣看守所民警李東明(負責管理李蕎明所在監室)予以辭退處理。
同時,根據檢察機關查明通報公安機關的情況,對案件進展中發現的瀆職線索一查到底。此外,晉寧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存在監督不到位的問題,決定免去該室主任趙澤雲的職務。
處理「牢頭獄霸」———
「存在體罰在押人員等管理混亂的問題,已向公安機關提出整改建議」
雲南省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在對該案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晉寧縣看守所存在「牢頭獄霸」毆打、體罰在押人員等監管不到位、管理混亂的問題,已向公安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並將進一步加大對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
六問「躲貓貓」調查新結論
昨日新聞發布會後,昆明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劉小凱和雲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楊建萍回答了記者們的提問。
一問:看守所毆打是不是經常發生?
劉小凱:李蕎明關押的監室,確實多次發生毆打新進人員的犯罪行為。負責該監室的個別幹警,有嚴重不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問:對於死者,是不是該啟動國家賠償?
劉小凱:公安機關將按國家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儘快解決善後問題。
三問:監控錄像能不能公開?
楊建萍:我們已經發現在這個監管場所存在著監控設施損壞達半年(之久)沒有進行修復的情況。半年沒有解決,所以才在責任追究裡面明確領導的管理責任,相關領導的重視、管理方面是存在著問題的,因此從這方面給予處理。
四問:公安機關既要偵辦案件又要管理看守所的體制,是不是反映出來一些問題?
劉小凱:這樣的事件在昆明市看守所以後會逐漸減少,甚至杜絕。我是有信心的。
五問:生活新報的記者披露在2006年11月,也是在晉寧縣看守所一個嫌疑犯死於看守所,公安機關賠償3萬元?
楊建萍:說老實話,2006年是否真的發生這個情況,我今天真是不太掌握。如果這個事情存在,我們有義務、有責任把您剛才說的2006年的那個事也要進行調查。
六問:24號雲南省委省政府開了專題研討會,請問是不是因為領導的要求今天才破案?
楊建萍:嚴格講不是。我已經說了,1月28號事情發生(后)我們第二天就介入了這個案件。一個是辦案的過程,還有一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要求,所以到今天予以公布。
躲貓貓」調查團的聲音
晉寧檢察院還在「躲貓貓」?
昨日的新聞發布會後,「躲貓貓網民調查團」副主任邊民再次發出質疑:晉寧檢察院為何還在「躲貓貓」?
他在博文中稱:晉寧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韓紅兵可是當著我們調查委員會和各路媒體記者宣布過「排除警方失職瀆職可能」。那麼,韓紅兵究竟是撒謊還是被蒙蔽?即使是被蒙蔽,那也失職了。處理者中怎麼沒有他的名字?
此前,「躲貓貓」在遭遇輿論壓力之下,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以宣傳部的名義邀請網民參加調查,並成立網民調查委員會。「躲貓貓」真相公布后,伍皓雖謝絕了記者的採訪,但給記者發來簡訊:昆明陽光如常,歡迎媒體朋友們多來雲南沐浴陽光!
死者家屬的聲音>>
再次提出40萬元賠償要求
死者李蕎明的表叔陳本華此前告訴記者,家屬曾向公安機關要求賠償40萬元,在索賠有難度的情況下,李家後來將索賠改為了25萬元。
「兒子的死終於等來了真相,感謝大家的關注。」李蕎明之父李德發昨晚對記者說,針對目前的真相,家屬商量后決定向晉寧警方提出40萬元賠償,其中包括安葬費等其他方面開銷的補償。
他說,從一開始家屬根本就不相信「躲貓貓」能躲死人,「這簡直太荒唐」,至於賠償問題,「警方還沒有通知我們。」
「躲貓貓」能否推動看守所體制改革?
李蕎明雖不是因為刑訊逼供而遭毆打致死,但是他卻是因「牢頭獄霸」的一種潛規則而身亡。
在此類問題上,浙江省一位司法局局長曾撰文提出,看守所設在公安機關內部,對偵察機關來說,羈押為偵查服務,一些辦案人員往往向同室「牢頭」暗示某被羈押人「不老實」,得到暗示和縱容的「牢頭」便開始對該被羈押人進行「擺平」。這種現象,早已不是什麼秘密。
雲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楊建萍坦言,晉寧縣看守所確實存在著拉幫結夥、而牢頭獄霸歷來是公安監管場所嚴厲打擊的一個重點。
業內人士建議,偵羈分離,讓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內部分離出來,建立有效的制衡監督體制。讓看守所與監獄一樣,由司法行政機關掌控,有利於統一管理。同時,因有監獄管理的經驗,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司法行政部門能管理好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