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案情概述如下:
查被告根岸正人,27歲,是電車公司天坤園車站乘務組的服務員,肩負率領、引導、整頓乘客以及預防乘客中發生人身事故等任務。但昭和四十X年二月二日晚11時50分,當一列四節車廂組成的下行電車進入該站時,他親眼見到喝醉了酒的大泉武勇進站,他把大泉扶到公用長椅上休息,並詢問大泉:「要緊嗎?」
大泉答道:「不礙事。」他將大泉安頓后便回到辦公室去了。
但被害者在被告返回辦公室后,復又徘徊於站台,一失足摔在鋼軌上,被快速飛下的急行電車軋死。急行電車的司機,發現路軌上有障礙物,雖已採取急剎車的緊急措施,但已經遲了。
大泉武勇在日本橋M信託銀行工作,住在天神園的集體住宅區,死後拋下妻子和兩個孩子。那天晚上因為他調到關西支店工作,剛開過同仁歡送會。他來到新宿的時候,已經酩酊大醉。警察對扶被害者到公共長椅上落坐的根岸正人,以失職肇事的嫌疑予以逮捕。審訊根岸的檢察官說:
「乘務組工作人員當其執行任務時,見到旅客之中有人酩酊大醉,腿腳失靈,理應充分注意其舉止行為。為了防止其接觸車輛或摔倒在路軌以及在站台上發生其他危險,負有引導他們到安全地帶的義務。但被告既已確認有人在站台上徘徊,而且是一名醉漢,只是扶到公共長椅上便返回辦公室,去從事其他工作,這很難認定被告已經護送醉漢到了安全場所;因此,也很難承認被告完成了業務上的警戒之責。」
於是,追究根岸玩忽職守之責,便由檢察官起訴了。
況且,根岸正人與被害者之妻大泉和子素有曖昧之情,也已查明了事實。
檢察官又就事實的虛實,對根岸進行了嚴格的審查。結果,被告供認他與被害人之妻,因居住鄰近、互相認識,私通已經兩年多。但在此之前,雙方都已經自動地斷絕關係。因此,絕無殺害被害者的動機。
據密告人揭發:他們發生關係后,越來越大膽。每當被害人上班、孩子們去學校或幼兒園,妻子就在家裡和被告私通。密告人是個近鄰,親眼見過被告偷偷出人於被害者之家。
儘管根岸的罪名是莫須有的,但他的嫌疑驟然加深了。根岸本是照應了被害人的。但是有誰見到了呢?一切只能憑著根岸個人的申辯。有人竟然如此推斷:
「根岸是不是假惺惺地裝出一副關心被害者的樣子,恰好在電車進站之前特意將被害者推倒的呢?」
正常的是:他的辦公室位於站台之前。他回去之時,恰恰沒有碰到任何人。但是沒有人能夠證實:他是在被害者從站台摔下以前,很早就回辦公室去了。何況,即使有人證明這一點,那也無濟於事。
據說:
「即使被害人是在電車馳來很久以前被推下去的,他既然已經酩酊大醉,又可能摔壞了什麼部位,完全可以肯定:他有可能一直動也不動地卧在路軌上。」
情況越來越對根岸正人不利了。照此下去,可疑事實會將工作上的失職肇事轉化為蓄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