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婚姻關係
第三節、婚姻關係
同性戀者的婚姻質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著嚴重的先天不足,但每種這樣的婚姻的具體狀況,會因為當事人同性戀傾向的強烈和絕對程度以及個人性格的差異而有很大的不同。總的來說,同性戀者處理婚姻關係的做法可以概括為三種模式。
第一種夫妻關係模式是,同性戀者對妻子不反感,並抱著對妻子的負疚感,克盡作丈夫的義務和職責。這種人多是雙性戀者,即又愛男性又愛女性的人。例如一位中年同性戀者說:「我就覺得應該結婚。有的人怕女人,或覺得噁心,我不是。我和妻子是經人介紹認識的,她是個工人,她在性方面要求不強烈。我對她不厭惡,但沒到有些人那種貪女色的程度,夫妻關係還是比較和諧。」他還說:「我愛人很愛我,我也挺愛她。從法律上說,我只能有一個愛人。我有對不起她的感覺。我欺騙了她,我在性的方面盡量滿足她,不能讓她得不到。要盡義務,要讓她幸福。」
一位三十多歲的調查對象說:「我是結了婚以後才知道這種事情的。我妻子很賢慧,不嫉妒,自己覺得對不起人家。對方一親昵,我心裡就煩,但還是有負疚感。她有時會妒嫉和我接觸的別的女孩,但也不是老看著我。」這位調查對象承認,自己的同性戀傾向對婚內性生活是有影響的,他雖然能夠滿足妻子的要求,維持住婚姻生活,但「感覺上是盡義務的心情。」一位調查對象的話很能代表此類雙性戀者的狀況,他說:「我對女人還有點興趣,對男人興趣更大,這就象今天吃蘿蔔,明天吃白菜一樣。」
國外社會學者對同性戀者如何處理婚姻關係做過大量研究。沃夫以26對結婚三年以上的同性戀(雙性戀)者為對象,研究同性戀(雙性戀)者作丈夫的現象。研究的主要發現是此類婚姻雙方滿意程度較高,性生活活躍,而關鍵在於丈夫要對妻子說明自己的同性戀傾向。(沃夫,1985年)布朗芬也以雙性戀丈夫為對象作過研究。他設法找到360位此類對象,研究他們是如何處理異性戀的公開形象與聲名狼藉的同性戀行為之間的矛盾,以及欺騙妻子與親人這種做法的道德問題。研究的主要結論是,有些男性具有將同性戀與異性戀協調起來使二者的衝突降到最低程度的能力。(布朗芬,1985年)如前所述,在我國的南同性戀當中,幾乎沒有人會主動把自己的真實性傾向告訴妻子兒女。問卷調查表明,只有極少數人讓同事或兄弟了解到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讓父母及配偶了解到這一點的人一個也沒有。這些人中可以微細婚姻關係的人,都是心懷負疚感,小心翼翼扮演丈夫和父親的角色的,充滿內心矛盾,隨時生活在害怕真情身份暴露的恐懼之中。
婚姻關係的第二種模式是選擇性冷淡的女性作妻子,或在婚後把妻子培養和改造成能夠適應自己狀況的人。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同性戀者的擇偶標準傳統色彩很重。他們不喜歡性慾強烈、思想摩登的女人,而偏愛賢妻良母型的舊式婦女。不少調查對象在回答「如果結婚將選什麼樣的女性為妻」這一問題時說:喜歡「賢妻良母型」、「家庭主婦型」的女人。一位同性戀者這樣說:「我要找對象,就找個賢妻良母型的。」另一位說:「家裡逼我談女朋友,我喜歡生理上無要求的,不喜歡女方有婚前性行為,在性方面也不應該主動。應該尊重傳統觀念。」同時補充說:「我找對象就是為了讓加入心裡平安,自己並不想找。」由於同性戀者的異性性行為動機僅僅是為了生兒育女,他們所看重女性的也僅僅是生育能力而已。這一點與傳統文化對女性價值的看法不謀而合。
許多同性戀者提出,他們希望女方性方面是消極冷淡的。有一位調查對象說:「女朋友如不要求發生性關係,感情就會好些。我希望女方本人無性要求,應該是被動的一方。我一個朋友的愛人就無要求,女的需要發泄多可怕。」他正準備結婚,他的方針是這樣的:「我要是真和她結婚,就要讓她一輩子不知道(我的傾向)。人的性慾是可以培養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別是沒有性應驗的人,很容易被培養成性冷淡的人。這就好比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如果讓她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給她一個心理障礙,讓她想不到這一點。當然我在其他方面都會好好照顧她。」
關於擇偶還有一種奇怪的邏輯,一位同性戀者說:「我們科里有一位35歲的女同志,家庭生活很幸福。我很羨慕這樣的人。我喜歡女同志馬虎一點,家庭中處得好。要我碰上這樣的未婚女性,就能有感情,也能有性愛,對單純漂亮的女孩不能產生性愛。」異性戀男性往往都是首先受到女性自身條件如相貌、身材、氣質等方面的吸引,再看她工作怎樣、家庭怎樣;同性戀男子卻由於不能受到女性自身的吸引,難以自然地對她們產生性愛,所以會循著一條相反的邏輯擇偶。
同性戀者婚姻關係的第三種模式是不能成功做到上述兩點的關係,這種人難免會淪為婚姻失敗者,等待著他們的大多是婚姻關係失調,直至破裂。一位調查對象這樣談到他的男友:「他現在連逢場作戲都作不下去了。我曾勸過他,你不愛那女孩子,就不要和她結婚,他勉強自己去結婚,結果一個月也不和太太過性生活,騙太太說自己是陽痿。」另一位說:「教我入道的那位老師,和老婆一個月過一次性生活,現在更少了,不定期,有時幾個月才一次,這都是他親口告訴我的。」一位已婚的同性戀者說:「我愛人對我不感興趣,她缺乏性要求,我也不樂意,我們幾乎沒有夫妻生活。」還有一位說:「我認識一個人,他和愛人沒這種慾望,雙方都沒慾望。」由此我們想到,在中國,同性戀者之所以可以全都結婚,並且對妻子長時期地隱瞞自己的真正性傾向,正是因為夫妻的性生活被置於極其不重要的地位。如果妻子們不是如此性慾低下,這種婚姻早就難以維持了。由於多數中國女性還是「從一而終」的,她們當中可能有很多人確已被同性戀者的丈夫培養成性冷淡的人,以為所有夫妻關係都是如此。在不少人心目中,性慾乃是一種不好的慾望,冷淡不僅不是病態,反而是道德高尚的標誌呢。
一位同性戀者說:「我過去相好的一個男友,他孩子一周歲時我去看他,他留我住宿,我們做了愛。他說了一年賴的痛苦,沒快感,和女人就象吃飯睡覺一樣,沒有意思。他要求我每年他生日那天和他做一次愛,我說那不可能。」另一位調查對象在與已婚的前任男友相遇時,後者告訴他已和老婆離婚了,說同她沒話說,互相討厭,沒有性慾也沒有性生活,「老回味我們在一塊兒的時候。」
有位40多歲才被迫結婚的同性戀者說:「我春節結的婚,現在5月份了,我妻子仍是處女。她原是個40多歲的老處女。她婚後經常為這事跟我吵鬧,夜裡不讓我睡覺,可我一和她接觸就毫無興趣了。過去我有過一位女友,發生關係時她先給我口淫,再女上位,可我妻子完全不懂這些。她是個極正經的人,做政治工作的,對自己要求很嚴。她經常哭,還對她家裡人說了,弄得丈人全家不理解我。」他認為「妻子的性要求是負擔」,「結婚的目的是為結婚而結婚,沒有性,各方面也不能融洽,一想起家裡的事就覺得心煩。但知道大多數家庭的生活也不美滿,就這樣湊合過吧。」
有些人在結婚之後又愛上了同性朋友,為與同性朋友交往而不惜離婚。一位自稱「已經造成好幾對離婚」的同性戀者,甚至給想為他離婚的男性朋友出過這樣的主意:某次與妻子作愛時,偷偷把聲音錄下來,人在那種時候說的話後來聽到會害繰的。以後妻子一要求過性生活,丈夫就放那斷錄音,如是幾次之後,她就不樂意作這種事了。那時丈夫再要求作愛,是妻子不樂意了,於是丈夫就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照一般人的想法,與其如此煞費苦心製造離婚,還不如乾脆不要結婚。其實不然。如前所述,同性戀者結婚有一個隱蔽的功能是人們沒想到過的,即取得離婚者身份,以便過無人打擾的單身生活。一個大齡未婚者與一個離婚者的處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會不斷受到親友的規勸、同事的「熱心幫助」及各種干擾,而對離婚者的打擾卻少得多。人們或者以為她們保持單身生活是因為前次婚姻所帶來的難以平復的心靈創傷,或者以為他們是因離婚者「身價下跌」難以再婚(對我國徵婚廣告的研究表明,中國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只好隨她們去,於是這些同性戀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過獨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戀必定是背著女方進行的秘密活動,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敗露了怎麼辦?同性戀活動敗露后,牽涉的不只是配偶,還有家庭、單位等方面,但首當其衝的是配偶。
我們調查中一個意外的發現是:配偶方面的反應似乎比預想的溫和。據一位調查對象說,有一個同性戀被抓住了,妻子一開始要離婚,後來沒離成。還有一個40多歲的幹部,在黨校學習時和一個30多歲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逮住了按雞姦罪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也沒離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調查對象總結道:「同性戀敗露侯,妻子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異性第三者插足要輕。」
確實也有搞同性戀敗露以後離婚的事情,但也有不離的。另一個事例:「我聽說有一個同性戀,被他愛人知道了也沒啥,她只是經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種地方(同性戀聚集的地方)看見他在那兒就給叫回家來。」「有的女人會認為無所謂,覺得丈夫起碼沒有和別的女人亂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會認為她丈夫連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過了。」
問卷調查數據也表明,認為在婚姻關係中異性婚外戀一旦敗露比同性戀後果嚴重的人數,比持相反意見的人數要多。至於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一位調查對象持這種觀點:「許多同性戀的妻子不離婚是因為不懂這種事,意識不到它的嚴重性,不認為它是感情的東西,以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這種事的人不多。」「中國人對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間會有感情。」在我們看來,除了廣大異性戀人群對同性戀現象的無知以為,上述現象還有著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們從價值和事實兩個方面對這種現象作一剖析。在價值方面,我們討論社會、局外人、同性戀者的家人親友及他們本身對同性戀的看法;在事實方面,我們討論同性戀的感情生活、行為方式等等。然後將二者作一對比,結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價值方面。從調查中我們發現人們對同性戀現象的評價有兩點值得引起注意。第一,關於同性戀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就我們訪談所得,還沒有人說同性戀是正當的。即使同性戀者中最堅決自信的人,頂多也只能作到對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問題置之不理。他們中間很多人對異性毫無興趣,可還是要結婚,並把這看作對社會應盡的義務。這無異於承認了異性戀的正統地位。
第二,關於同性戀行為重大與否的問題。據現有材料,同性戀行為雖視為不正當,但並未被視為十分嚴重的壞行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異性戀是輕微的。我們未訪到因同性戀敗露而離婚的個案(當然這不等於沒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說,同性戀比第三者插足輕);北京同性戀的活動在有些場合是辦公開的,假如異性之間有這麼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動,肯定會招致嚴厲的干涉;我們的調查對象坦白地承認自己有很多性伴侶,而我們在另一項調查中問異性戀這方面的情況(婚前及婚後性經歷),竟然找不到幾個肯談的人(包括那些在問卷中註明有這方面經歷的人也多拒絕訪談)。總之,人們不認為同性戀非常嚴重,它不象是邪惡,倒更象是某種荒唐。
關於事實方面我們已經談得很多了。無論從感情的熱烈、性生活的內容,還是同性戀在當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諸多方面來看,其烈度均不弱於異性戀,縱然不及婚姻生活穩定長久,起碼不弱於非婚姻的性關係。簡言之,同性戀什麼事都幹了,區別僅在於對象是同性而非異性。因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這樣?
我們還可以換一種方式提出問題:大多數同性戀者已過或將過異性婚姻生活。同性戀看來不算對婚姻關係的褻瀆,或重大褻瀆。如果從「不忠實」或「外遇」這個角度提出問題,那麼同性戀在感情上和肉體上的不忠,絲毫不弱於婚外戀。這裡唯一的區別在於前者不會搞出孩子來。
如果我們將目前社會中存在的各種性關係開列出來,可以得到下列清單:
(1)婚內以生育位目的的性關係。一般說來,只要不加聲明,社會默認婚姻的目的是為生育。不久前我們曾進行了另一項調查,其對象為自願不生育的夫婦。他們之間的性關係應屬於這種。
(2)婚內不以生育為目的(或以快樂為目的)的性關係。如此分類是因為第二類人已公開宣布不要孩子,將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內容之外。
(3)婚外異性之間的性關係。
(4)同性戀的性關係。
前二種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屬正常關係。但是第二類調查對象對我們報怨道:他們的婚姻關係受到輕視(不是指責),比如說分不到住房,聽了很多閑話(沒本事生不出來)。因此又可將上述分類重新命名為:
(1)正當而且重大的性關係;
(2)正當然而不重大的性關係;
(3)不正當然而重大的性關係;
(4)不正當而且不重大的性關係,如下圖:
重大不重大
正當(1)婚內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係(2)婚內不以生育為目的的性關係
不正當(3)婚外異性性關係(4)同性戀性關係
由圖可以看出,在涉及性問題時,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義語。第一類性關係之所以正當而且重大,在於它可能產生合法的生育;第三類性關係是嚴重的錯誤,原因在於可能產生非法的生育;第二類性關係之所以被輕視,正因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類性關係的錯誤之所以顯得不如第三類嚴重則是因為它不會造成非法生育。至於正當不正當,則明顯是結婚與否的同義語。除非經過一定手續得到社會承認和法律保護,一切與性有關的行為均為不正當。以上解釋不但為我們調查中所得事實所證實,而且在邏輯上是嚴謹的。
調查結果表明,我國同性戀群體無論規模還是活躍程度都超出我們的預料。同性戀者享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護的異性戀有更多的自由)。這一點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說:同性戀者的活動完全是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滿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這種行為雖然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永遠得到負面的評價,但卻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於受到輕視而苟得的自由。追溯歷史也會發現,雖宋明以來一直有存天理滅人慾的說法,但逛相公堂養戲子之類的行為幾乎是合法的。在這裡,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生育重大論。放縱慾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輕得多。
談到同性戀的婚姻問題,最後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國家關於是否可以允許同性戀婚姻的論爭。1971年美國一位鄉村教士拒絕發給兩個男人婚姻許可證,在初級法院贊同了這個教士的做法之後,兩個男子便向明尼蘇達高級法院起訴。這對同性戀人爭辯說:既然州法律沒有特別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沒有理由認定這種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級法院認為,婚姻制度作為男人和女人的結合,就象《創世說》一樣古老,因此法庭決定,這兩個男子沒有權利彼此結婚。
然而,在同性戀者當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時間短些的固定伴侶就更為常見,他們尋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於各種實際原因:如為了能夠公開找房同居,為了繼承權問題(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沒有遺囑的伴侶的財產)等等,同時也為了尋求精神上的支持。從法律上看,他們似乎已可被視為「事實婚姻」,正如斯岡茨尼所指出的那樣:「當兩個(或更多)的人進行持續的工具性和表現性交換時,即當他們既在經濟上又在性行為上相互依賴時,便意味著存在婚姻。因此,從社會學角度看,兩個在經濟上和性行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樣的兩個女人的持續聯繫,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分享床鋪和餐桌,並把他們自己看作配偶或愛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岡茨尼,第217頁)
第一節、交往方式
談到同性戀者的社會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國家,這些交往多半在專門的同性戀酒吧和同性戀浴池中進行,在缺乏這類設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廁、街道和公園進行。在美國,同性戀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數城市所容忍。就象異性戀的「單身者酒吧」一樣,這些同性戀酒吧成為「性市場」,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關係對象。除此之外,它們還是社交場所和信息交流的場所,使同性戀者感受到團結的氣氛。有些同性戀酒吧帶有獨特的色彩,例如以身著黑皮夾克的摩托車幫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脫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顧客均為男性,偶爾也有少量女性前往這些男同性戀酒吧,被稱為「果蠅」,她們圖的是在這類酒吧不會受到男性的性糾纏;男同性戀者也歡迎她們去,因為她們不會同自己爭奪性伴,而且為這類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鮮感和文雅的氣氛。男同性戀浴池則為公共的性聚會提供了場所,同時設有遮人耳目的單間,供私人的性活動使用。公廁、街頭和公園這些地點的好處是不必花錢破費,但危險性較大。在那些沒有同性戀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這些地點了。有些人認為危險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愛這類地點。(凱插多利,第346-347頁)
我國目前還沒有公開的同性戀酒吧和浴池,傳說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類服務的酒吧,但極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國同性戀者的社會交往活動,只能在公共場所,如街頭、廁所、公園、街心花園、街頭廣告宣傳櫥窗及公共浴池等場所進行。
據我們的調查對象說,北京有55處同性戀活動場所,提出這個數字的人也不能把這55處數清,看來是另有人作過統計。這些場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廁所,尤其是附近有綠地、花園的廁所。這是在社會上結交同性戀伴侶的主要場所。一位40多歲的同性戀者說,他常去的此類場所有七、八處,因為總去一處出事的危險性比較大。這些場所有的只在晚上8,9點中以後才有同性戀者活動,有的卻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區有個不收門票的公園,來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為同性戀者全天活動的地點……
……男性。這或許是同性戀兄弟情誼的一種延伸吧。一位調查對象講了這麼件事:「一次我見有個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門的石階上。我看他是個小孩:問他為甚麼不回家,他說:和家裡鬧彆扭跑了出來,北京沒有地方住。我把他帶回家住了半個月,我挺喜歡他,像大哥哥幫小弟弟一樣。」(為什麼不幫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會上較為活躍的同性戀者的觀點,可以作為同性戀者對社會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說:「我認為應該上社會去。就是有了感情專一的戀人也該上社會上去。社會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會上的感情與個人的感情不一樣,可以增加見識。很有意思。
這一切正如凱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樣:「同性戀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於提供性接觸的機會,但也有友誼互助、政治團結、娛樂商業的活動和功能。」(凱查多利、第二四二頁)雖然中國同性戀的社會交往活動中,還遠遠談不上有政治團結和商業活動這些內容,但在其他各種功能上與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異。
第二節、交往的限制
同性戀群體的社會交往受到不少限制。目前我國對於同性戀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訴,很少會導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則有可能判雞姦罪;如有同性戀配偶或其他人起訴,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處罰。有時警方會在同性戀活動場所實行治安性的臨時拘捕,但一股會很快放掉,不作記錄在案的處罰。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同性戀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與其他犯罪行為有牽連。例如有一個與殺人罪有關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時間,上海抓得很緊。有人被抓起來了,有人跑出國了。起因是香港有一個二十六歲的同性戀到上海,他戴著金項鏈,很有錢。有些同性戀搶了他,還把他殺了。為這個上海抓了一次。」有一個與偷竊有關的案例:一個同性戀者撬了x浴池的保險柜,被判三年勞教。通過與公檢法人員的交談,我們了解到,同性戀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為純粹的同性戀行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竊、搶劫等等。
整個調查過程中我們聽到的純粹因同性戀而受到懲罰最重的事例,是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個成年同性戀者同一個十六歲(說十二歲)男孩發生肛交行為,不慎被男孩家長發現,告到法庭。儘管那男孩上庭承認自己是自願的,那個成人仍被判處七年徒刑(雞姦罪)。據說這就是同性戀者可能受到的最嚴重的懲罰。較輕者有判處半年到三年勞教以及十五天以下刑事拘留。此外,據說在服刑期間發現一次同性戀行為,會受到加刑三個月的處分。
對於按流氓罪判勞教和拘留,許多同性戀者十分害怕,但也有些人不那麼怕,尤其是那些已經有過被拘留審查經歷的人。他們認為,抓不到行為就無法判刑,而被抓住「行為」的機會很少。有些人在同性戀活動地點被抓住,關幾天之後夫妻領導或親屬領回。我們調查過程中,就聽說學校教師被校長領回、父親被兒子領回的事情。有的單位不作處埋,有的單位採用取消一級浮動工資或停發數月工資的處分,還有給留廠察看處分或限期調離單位另找工作的作法。
調查對象們對新近在北京實行的「通知單位」的政策反映十分強烈。一位調查對象說:「我認識一個人搞同性戀被捉后通知了單位,他們單位不大,人數不多,結果弄得大家全部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發上街胡鬧去了。我認為即使出於矯正的目的也不應這樣通知單位。」那些社會地位較低的同性戀者,有些似乎不太在乎,例如一位因盜竊罪判過刑的同性戀者說,「通知單位也會為你保密,這事怎麼說呀,不是偷也不是摸。說有同性戀行為又沒抓住把柄,單位也沒法說甚麼。」可那些社會地位較高的人則相當害怕這種作法。一位調查對象告訴我們,他的一個戀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單位。他是軍人、醫生,又是黨員,非常害怕通知單位,於是這位同性戀君想辦法託人將材料銷毀了。
由於同性戀者當中普遍存在著對警方的恐懼感,產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作法。一位調查對象講過一件事:「有個三十多歲的人專愛冒充警察嚇唬人,結果讓大夥打了一頓,幾個月起不來床。記得有回我打電話,他在旁邊非要看我電話號碼。」據說有個同性戀者干過聯防隊,後來他常常悄悄跟著一個同性戀。看見人家回家進了門,就到居委會以聯防隊名義打聽出人家的姓名,然後去找人交朋友。還有一位調查對象提到:「有次我碰上一個人,裝成聯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說:「我有次碰到一個比我小几歲的,說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說我也是,結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你跟我做了這些事,也就說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調查對象們認為識別便衣警察並不困難,有一位說「便衣的眼光特別橫,帶著蔑視、嚴厲的眼神,表情特別嚴肅。」但也有人因辨認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網的。有時警察會化妝成同性戀者引他們上鉤,然後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戀者講過這樣一件事:「我告訴我那個朋友別出去。他不聽我的話還是去了.結果搞上一個人,那人說帶他上家裡去,一帶就直接帶進公安局去了。」
一位調查對象講過他與警察打交道的經歷:「我遇上過一回警察。那是個夏天,晚上十點多鍾我出去玩,路過那兒(同性戀活動場所)玩玩看看。我和一個人只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來了。兩個穿警服,兩個穿便衣,讓我們站起來,跟他們走一趟。我們說,我們沒幹甚麼。去了聯防辦公室,分別問我倆對方叫甚麼、在哪兒工作,都說得不差。警察說,你們斡嘛來了我們也知道,看你們不是瘋瘋癲癲的人,你們以後別給我們找事,都是人嘛…以後收斂點,儘可能少來。最後當著我們的面撕了那兩張審問記錄紙。我覺得遇到甚麼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沒事。」還有一位說「xX的照片登在外國報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愛怎麼怎麼,最多抓起十幾天。原來老抓他,後來警察來了,重的打他兩下。輕的就罵兩句讓他滾蛋。」
同性戀當中有種說法,認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聯防隊的打人:「上個月抓得最緊。在x公園廁所里,聯防的讓他們靠牆站成一排,把鞋脫了。拿電棍打。一般聯防的打完就放,嚇唬嚇唬你。有的聯防隊員晚上值班沒事,就弄個人打著玩兒。」有人傳笑話說,聯防隊員是這樣鑒別同性戀者的:先讓他們看自己指甲,要是指頭往前伸著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樣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伴戀,然後再讓看自己鞋底,從前面抬腳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樣從後邊翹起扭頭看的是同性戀。如果所傳不誤,這種同性戀鑒別法倒可以作為一般公眾對同性戀無知狀態的寫照。
同性戀社會中傳播著不少有關抓人和打人的消息,有些極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斷了」等等。可只要風聲一過,他們又全都蠢蠢欲動,正是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有的調查對象帶著一種又自信又無奈的口吻說:「永遠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還說.「東北x市冬天天那麼冷,零下二十幾度還有人出來,沒有辦法,改不了。」另一位說:「去年年底抓六害,出來的人少了。找一兩個長期的就不出來了。有時兩三二個人一起玩朴克,不上大街去了。
對於進公安局后把別人供出來,同性戀群體行為規範是不允許的,這樣作的人會引起反感。一位調查對象說:「圈裡也有打架動手、爭風吃醋的,可就是抓進去別供別人,會有報應的。有個人帶著警察抓人,結果被車撞了。那次我們在那兒吹口哨、跳舞,讓他去買冰棍,一輛皇冠車把他撞了。」
在成年人之間發生的自願的同性戀行為目前在我們社會中面臨的最大威脅還不是法律制裁,而是行政處分和黨籍處分。這一點是中國社會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國家例如美國,在那些規定同性戀為非法的州,同性戀活動會受到法律制裁,在規定同性戀為合法的州上這種活動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當然更不會受到行政、僱主的公開制裁,而只會受到不予僱用的威脅,這就導致美國同性戀者要求平等權利的呼聲,主要內容:平等的就業機會及與此有關的反對道德歧視的要求等等。在中國,行政處罰卻成為同性戀者面臨的主要威脅。
一位同性戀者曾任某單位團幹部,后因搞同性戀被下放到某工廠當工人。由於他工作能力強,漸次被升為車間主任、副廠長,終於又回到了原單位任職。第二次搞同性戀又被人發現,加上整黨時被人揭發有同性戀行為,材料報到上級單位,他終於受到開除黨籍、廠籍的處分。一位黨員調查對象為我們提供了這個事例,看來這種處理方法是目前對同性戀行為的典型處理方法。一位調查對象本人對自己行為一旦敗露可能面臨的處罰的估計是:「只要是黨員一定是先開除黨籍,不是黨員才進監獄。開除黨籍就算是懲罰了。在我頭腦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當黨員。」他對處罰辦法的這一估計,顯然參照了我國對許多其攸罪行(如貪污受賄等)的處置辦法.因此較為可信。
以下案例對我國同性戀者所處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提供了線索,這個人在問卷上寫了他一生的坎坷經歷:「我在部隊因為與同性睡覺,受過黨內警告處分,當時把我當作雞姦錯誤。六八至七八年間,也把我當作雞姦錯誤處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醫院檢查,由於單位的態度,不准我去檢查。後來我還是偷偷地到XX醫學院檢查,才知道是同性戀。然後又到北京三所醫院檢查,確診為同性戀。一九八○年省高等法院糾正錯判后,才恢復工作。但至今卡住黨籍和錯處期工資未補發。」通過這位調查對象的經歷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1)有些同性戀者曾彼判為雞姦罪犯,
(2)一旦被醫院確診為同性戀,可以使雞姦罪變為錯判並加以糾正;
(3)發現同性戀行為會受到黨籍處分和行政處分(扣工資);
(4)同性戀性行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動施於一方受較輕的處罰,該同性戀者沒有主動的雞姦行為,用他自己的話說,「我與男性的同性行為,我完全呈現女性一樣(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動接受角色)」。上述情況為我們了解同性戀者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線索。
由於對同性戀行為沒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法律機構和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對同性戀的處置方法寬嚴幅度差別較大。同性戀群體中的人們因此對自己行為在法律上的地位也多是模糊不清的。從問卷答案看,大多數調查對象安全感不高,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有危險」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為是否有危險的人;也有少數人認為「沒甚麼危險」。在回答,「您認為自己的行為一旦暴露會有哪些後果」這一問題時,大多數人答「不知道」。在少數作了具體估計的人們當中,答「可能判勞教」和「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數,略高於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數。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本身還是同性戀者對自己行為法律地位的認識,全部處於一種若明若暗的狀況之中。
對於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性戀群體中還流傳著一些這樣的說法:「聽說教小孩的判三年。」「這事是民不舉官不究。有的人不論甚麼場合都干,讓警察抓住現行就不好辦」還有認為中國法律比外國松的說法:「中國比外國松得多。外國同性戀住一塊不行。異性住一塊行。我們的法律也比外國松,誰管你這事。咱們這兒除了抓到現行,一般不管。
第三節、男妓問題
凱查多利談到美國的同性戀賣淫問題時說:「女同性戀者極少賣淫嫖妓,但男同性戀者中卻既有賣淫的男妓,也有專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馬四類:第一類是專職的街頭酒吧男枝;第二類是專職應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類是兼職男妓,第四類是利用男妓身份專事搶劫的罪犯。男妓一般不願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聲稱自己的行為只是為了賺錢。他們大多有年輕漂亮,長得男性十足及生殖器碩大等特徵。」(凱查冬利,第三四八——二四九頁)我國同性戀群體中也有這幾類人,但卻處於極其隱蔽的萌芽狀態。所謂「萌芽狀態」不僅是指他們人數極少,而且指他們的狀況尚未發育完全,只是偶發性和嘗試性的。這種人難以找到,但在調查過程中,不斷有入提到,在同性戀群體中確有少數人是以賣淫為業的男妓。他們的服務對象中既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調查對象的有關說法是:
「xx找外國人是為了錢,xx和外國人睡一夜要一百外匯券。」
「xx跟外國人睡覺,五十美元一次。」
「有人同外國人要錢,一次一百外匯券。」
「聽說xx出奇的漂亮。去深圳廣州掙了很多錢,買了房子。」
「有一次碰上xx,他說上x飯店換錢去。三個外國人把他帶走了,給二十美元,他是只要掙錢就行。我對他說:跟這種人接觸你也敢!」
對於這種人,同性戀圈內的大多數人也是側目而視的,他們管這種人叫作「以此為業的人」,或「蒙吃蒙喝蒙錢的人」。一位調查對象這樣說「我盡量躲得他們這些人遠點。他們以此為職業,當飯碗,我不喜歡。」另一位說:「一般人都覺得要錢的人不好,是敗類。」可是也有一些同性戀者對這些「男妓」持「又同情又不贊成」的態度。據說在南方x市,一些被開除公職、流露街頭、以此為生的年輕同性戀者,像暗娼一樣,為人欺凌,境況凄慘。如前所述,在國外,不少男妓並沒有同性戀者的自我認定,而是堅持說,他們幹這一行只是為了錢。(拉里亞,第一二三頁)我們對中國男同性戀的調查中尚未發現這種清況。
由於圈內大多數人都以賣淫為恥,所以人們對這類指責的暗示往往十分敏感。一位調查對象講了這樣一件事「前幾天我打了xx一次。那天我讓人請客吃燴肉,花了三百多塊錢。xx說我拿自己換接花,我打了他,他不敢露面了。」
那些從未同外國人打過交道的人以為接觸外國人的都是為了賣淫,但有些接觸過外國人的卻否認了這一點:「我和外國人有時就聊聊天。不接吻也不作愛。他們要求過,我不答應他們,不願和他們有金錢關係。如果人家要給錢,接是不接?不接以為嫌給得少,接了就沒人格了。可以留點紀念品,比如各國的硬幣,從不收錢。他們問,你們是幹甚麼的?我們說我們有工作,是享樂型,從不賣,只是為了尋求生活上外的刺激。」他還說:「我往x飯店的前廳一坐,就有人過來,帶我出去兜風。他就想讓人看見我和他在一起。有時摟著肩膀,要吻就躲。」我們問語言怎麼辦,他說這些外國人都會講中文,有的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可他又說「語言通也沒法交流,他們的生活方式我們受不了,不協調。找他們是為了解解悶,尋開心。誰也不是無憂無慮的,煩悶時去溜達溜達。」
有幾位調查對象都提到圈內一位較有名氣的人,借同性戀關係向人要錢。另一位調查對象說起同一個人時卻說:他要錢只是為了要對方表示真心,後來又把錢退了回去。後者是這個人的朋友,兩種說法的真偽尚難以判斷。他還舉了自己的類似作法,為朋友辯護。「我有一次勾引了一個三十五歲的軍人。我們在那兒聊天,見一個大兵過來了,說是團長,非要和我們作愛。我們有恐懼感,就讓他掏錢,說我們就是這職業。他說我就想接觸接觸,後來只是接吻了事。」
有些調查對象確實產生過以賣淫為謀生手段的想法。「聽說台灣x市有一幫同性戀男妓,一個月收入達到十萬元。萬一出去以後沒有謀生手段,也可以此作為一種謀生手段。在中國不能靠這個謀生。」一位調查對象講到,他的一個朋友曾下決心去泰國參加「人妖劇團」,這些人「全部扮女妝,自願去勢,為藝術獻身」。據說他勸阻了朋友這一意圖。
不少調查對象都提到,一些歲數大的人,願出錢「養活」同性戀少年:「有個二道販子找到xx,甚麼也不幹,就讓xx陪著他,給線,給衣服。這是享受心理.是擺闊。」
少年找一位養活自己的人、圈內俚語叫「找傍家」,找著之後同居,讓人當「花瓶」養著叫「傍上了」。然而,籠統地說讓人養著就是「賣淫」是不夠確切的,因為按照這一邏輯,那些自己不掙錢讓男人養著的女人也應算入賣淫之列了。不可否認,有些同性戀的同居似乎屬於「事實婚姻」的範疇。這種被養的人有點像舊社會被男人養著的妻妾,其性質當屬於准賣淫,即變相賣淫,賣淫的定義是以賣身換錢,被養的同性戀者雖然不一定以置換金錢的方式出賣肉體色相,但利用這種關係為生,確實與純粹金錢交易的方式只有一步之遙了。同性戀圈內還把這些靠人養活的人戲稱為「淫婦」,一位調查對象說:那些被叫作淫婦的是願意陪住的人。
關於被養、陪人住的同性戀者還有如下事例:
「xx本來有個好工作,就為干這事辭了工作,有老頭願養他。」
「xx認一個老頭作乾爹,xx也認了他乾爹。他們仨是個小集團。老頭在外頭找了好的、合適的,自己先玩,再讓他們玩。他是個乾巴老頭,又黑又瘦。」
「xx進公安局了,他在一個地方養了幾個年輕的。因為爭風吃醋動了刀子。」
「一個唱京劇的,五十多歲不結婚,搞了一輩子同性戀。年輕時人家養他,現在他養小夥子。他在單位附近租了一間民房,養了六七個小夥子。」
「x飯店前台經理找到了一個飯店裡的服務員。小夥子要求他養著。現在這小夥子已經辭職自費上了大學,連房租水電飯錢都由他供,還給零花錢」要錢是對感情的背叛。這小夥子原來也恨這種人,現在上大學,自己只出學費,連書錢都是對方出。
「有些個體戶本身並不是同伴戀,就想玩玩,好奇。上哪兒去帶個男的很正常,不像帶女的惹眼招麻煩。同性戀裡面常有人覺得日子過得沒意思,就找個主兒出去玩一段時間。我認識xx,他沒工作,沒父母,只有哥哥嫂子養著他,他就以此為生,常有人想跟他玩兒一段時間。」由於同性戀行為對雙方來說是互利的,所以多數人認為,沒有理由要錢,指責那些要錢的人是「不知廉恥」(但也有另一種說法「那些長得難看的求人玩,追人家,人家就要錢了。」下面是兩個調查對象提供的對方提出要錢的事例:「我有一次碰到一個小男孩,很漂亮。我提出和他發生關係,他說:「得意思意思」,我說:「怎麼意思意思。」他說你看著辦吧。我故意氣他,說:給你兩毛錢干不幹?另一位歲數較大的同性戀者同一個年輕人交往後,年輕人找他要錢,說手頭緊缺錢花。
「我說,這樣不好。」他說那就算了。最後我給了他二十塊錢,有點幫助他的意思。他有點后侮,說:「我可能不該提。要錢傷感情。多數人是不要錢的。」看來,同性戀關係中作金錢交易的只是極少數。是為大多數人所不齒的。
由於社會上同性戀伴侶多是萍水相逢,互相又不知道姓名地址,交往過程中常會發生小偷小摸、順手牽羊的事情。不少調查對象都有過這種遭遇。一位同性戀者說:「有個四川小夥子在我家過夜,他說要看看我的收錄機,我拿給他看了。第二天早上,他說要早走,找還去車站送了他,回來發現收錄機被拿走了。我很生氣但沒辦法。平時還有小束西被順手享去,像太陽鏡甚麼的。」另一位講:「找有一件好衣服,有個朋友跟我發生關係之後說:這次服不錯,讓我穿穿。我不好看思拒絕,就讓他給穿走了,其實我心裡並不願意。「這種「順手章羊」的現象相當普遍,對它的解釋在我們看來不可簡單認為是這群人道德品質低下。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但有「拿點東西作為報酬」的性質,還有這種「跑了和尚也找不到廟」的關係本身為這種無法制裁的行為製造了機會。除了小偷小摸順手牽羊者外,還有專門榨取錢財的小流氓混跡在同性戀群體中。這批人里,有的是圈內利用人們恐懼身份暴露而詐取錢財的人;有的是圈外專門詐騙同性戀者的敲詐者。一位調查對象講:「有個小孩看上廁所上長得挺好看的,上去搭話,那人打他一耳光,四個人一擁而上,搶了小孩七十多塊錢。」另一位說:「我見過一個人老穿一身警察衣服,把你帶到一個地方,把人搞了,把錢弄走,把表摘走。」「這種人里有壞人,敲詐人錢財,以敲詐為主要目的。找認識一個人,有次碰上幾個這種人,翻他書包,翻出一百八十塊錢,拿走了。他不敢報警,吃了啞巴虧。」
同性戀者因為名聲不好和法律地位曖昧不清而遭人欺詐忍氣吞聲,是一個跨文化的普遍現象,許多人因此將到社會上活動結交陌生人視為畏途,也有人因此從來不到社會上活動,只同身邊的的少數熟人接觸。這也是同性戀社群社會交往的一個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