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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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頁,第9行。羅馬法在德國的威力。——它取代日耳曼法的方式。

中世紀末期,羅馬法成為德意志法學家主要的而且幾乎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在那個時期,他們當中大多數人甚至不在德國而在義大利各大學受教育。這些法學家雖然不是政治社會的領導者,卻擔負著解釋和運用法律的責任,即使他們無法廢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變其形態,儘力使之納入羅馬法的範圍。他們將羅馬法運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來與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們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進了新精神、新慣例;民族立法逐漸改造,變得無法辯認,以至到17世紀,人們簡直再也認不出來了。它被一種我也無以名之的名為日耳曼的實為羅馬的立法所取代。

我有理由認為,在法學家的這一工作中,日耳曼舊社會許多階層的處境大為惡化,尤其是農民的處境;他們當中許多人在此之前,一直保有全部或部分自由,全部或部分財產,這時,卻都失去了,這是由於學者們把他們的地位比作史載的羅馬奴隸或羅馬長期租賃契約中的承租人。

民族法逐漸改造,人們百般反對也無濟於事,這種現象在符騰堡的歷史上十分明顯。

自1250年符騰堡伯爵領地問世,到1495年符騰堡公國創立,立法完全是土生土長的;它由習慣法、城市或領主法庭所制訂的地方法、三級會議所頒的法規構成;唯有教會事務是由一種外來法——教會法解決。

自1495年起,立法性質發生變化:羅馬法開始滲入:那些在外國學校里研究法學、人們稱之為博士的人進入政府,佔據了高等法院的領導職務。在整個15世紀初期直到15世紀中期,政治社會都在支持這場反對法學家的鬥爭,與英國同其發生的鬥爭相同,但鬥爭的成果卻完全另一樣,在1514年蒂賓根議會中,以及在隨後歷屆議會中,封建制度的代表和城市議員提出各種各樣的抗議,反對所發生的變化;他們攻擊法學家,因為法學家闖入了所有法院,改變了所有習慣法和所有法律的精神或文字。優勢最初似乎在他們一方;他們得到政府的許諾,今後在高等法院定要安插從貴族和公爵領地中挑選的有名望有教養的人,而不要安插博士,由政府官員和三級會議代表組成的委員會將起草一個通行全國的規章式法典。白費氣力!羅馬法不久終於從大部分立法中徹底清除民族法,甚至在允許民族法存在的土地上紮根。

外來法戰勝了土生法,許多德國歷史學家把這種勝利歸之於兩個原因:1.將人們的精神引向古代語言與文學的運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民族天才的知識產物的蔑視;2.在整個中世紀一直流行於德意志、表現在這個時代的立法中的思想,即神聖羅馬帝國是羅馬帝國的繼續,羅馬帝國的立法是繼承神聖羅馬帝國的立法。

但是這些原因並不足以說明為什麼這同一羅馬法,在同一時期,同時傳遍整個歐洲大陸。我認為,這是由於在同一時期,君主專制政權在各地穩固確立,歐洲的古老自由化為灰燼,而羅馬法這種奴役法,最切合君主們的心意。

羅馬法曾處處使公民社會臻於完善,又到處力求毀壞政治社會,因為羅馬法主要是一個非常文明然而非常奴化的民族的作品。國王們熱衷於採用它,在他們取得統治權的地方處處確立它。羅馬法的解說者們在整個歐洲成為國王的大臣或主要官員。在必要時,法學家們為他們提供法律的支持,以對抗法律。此後他們常常如此辦理,當君主破壞了法律,必有一位法學家出來斷言這是最合法不過的了,並且引經據典地證明,這種破壞行為是正當的,過錯在被壓迫者一方。

第55頁,第24行。從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君主制過渡。

既然所有的君主制在同一時期都變成了專制君主制,那麼,政體的這一變化不大可能與在各國在同一時刻的偶然的特殊情況有關。應當認為,這些彼此相似的同期事件,勢必來自同時在各地起作用的一種普遍原因。

這普遍原因就是一種社會狀態向另一種社會狀態的轉變,從封建不平等向民主平等的轉變。貴族已被打垮,人民尚未受到教育,一方太低,另一方不夠高,無法約束權力的運動。君主的黃金時代有150年,在此期間,他們的統治既穩定又強盛,而這二者通常是互相排斥的:他們像封建君主制那些世襲首領一樣神聖,像民主社會的主宰一樣專制。

第56頁,第16行。德意志自由城市的衰落。——帝國城市(Reichs-staBdte)。

根據德國歷史家的說法,這些城市最光輝的時期,是14世紀和15世紀。那時,它們是財富、藝術、知識之鄉,控制著歐洲商業,成為最強盛的文明中心。尤其在德國北方和南方,它們終於與相鄰的貴族形成獨立同盟,正如在瑞士,城市曾與農民結成同盟。

到16世紀,它們還保持繁榮;但是衰落時期已經到來。

三十年戰爭終於加速了它們的滅亡;幾乎沒有一座城市在這個時期免於破壞或毀滅。

然而威斯特伐里亞條約卻積極地提到它們,保持它們的直接國家資格,就是說它們直屬皇帝;但是一方面是與之相鄰的君主,另一方面是皇帝本人——自三十年戰爭以來,皇帝的權力只能施行於帝國的那些小諸侯——君主與皇帝每天都把城市主許可權制在極其狹窄的範圍之內。到18世紀,總共還有51座城市;它們在議會中佔有兩席,並擁有一個獨特的呼聲;但實際上,它們再也不能左右普通事務。

在內部,它們負債纍纍:這些債務一部分是由於人們繼續按舊時城市鼎盛期的狀況徵收帝國稅,一部分是由於城市治理不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治理不善似乎源於一種所有城市共有的神秘疾病,不論它們政體形式如何;貴族政體也好,民主政體也好,都生民怨,怨艾即使各不相同,至少都同樣激烈:人們說道,在貴族政體下,政府變成了少數家族的小集團:恩惠、私利左右一切;在民主政體下,陰謀詭計、賣官鬻爵比比皆是。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抱怨政府不夠剛直無私。皇帝不得不經常干預城市事務,試圖重新確立秩序。城市居民減少,處境悲慘。它們不再是日耳曼文明的中心,藝術離開了這裡而在新興城市中煥發光輝,這些新興城市是諸侯們的創造,代表著新世界。商業離開了帝國城市;它們昔日的精力和強烈的愛國熱忱消失了;大致說來,唯有漢堡依舊是財富和知識的一大中心,但這是出於一些特殊的原因。

第65頁,第11行。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各項業績中,甚至在他的國家內,最不為人知、最不顯赫的就是依照他的命令起草並由他的繼位者頒布的法典。然而我卻不知道還有哪部法典更能說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以及他的時代,更能充分顯示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

就人們賦予憲法一詞的含義而言,這部法典堪稱真正的憲法;它不僅旨在規定公民之間的相互關係,而且還規定了公民與國家間的關係: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還是一部憲章。

它是基於——或不如說彷彿是基於——若干以極富哲理、極其抽象的形式表述的普遍原則,這些普遍原則在很多方面與1791年憲法中的《人權宣言》所包含的原則相似。

法典宣布,國家和居民的幸福是社會的目的所在,是法律的限界;法律不能限制公民自由和權利,除非出於共同一致的目的;國家的每個成員均應根據其地位和財產為公益而工作,個人權利應當服從公益。

法典隻字未提君王、王室的繼承權問題,甚至連有別於國家權利的個人權利也未提及。國家這個名詞已成為人們用來特指王權的唯一名詞。

相反,法典講到普遍人權:普遍人權建立在謀求自身利益而不損害他人權利的天賦自由之上。一切未被自然法或國家的人為法所禁止的行為都是允許的。每個國家居民有權要求國家保衛其人身和財產,假如國家不進行援助,他有權以武力自衛。

在陳述了這些重大原則之後,立法者沒有像1791年憲法中那樣,從中引出人民主權的信條,引出自由社會中人民政府的組織,而是突然一轉,得出另一同樣民主、但卻沒有自由的結果;他認為國王乃國家的唯一代表,並賦予國王以剛剛承認的社會擁有的一切權利。在這部法典中,君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表,他只不過是社會的代表、社會的代理人、社會的公平,弗里德里希在其著作中清清楚楚地這樣寫著;但是唯有君主代表社會,他獨自行使一切權力。法典序言中寫道,為整個社會謀利——社會的唯一目的——的義務屬於國家元首,他被授權為此目標指揮和調整一切單個人的行動。

在這位全能的社會代理人的主要義務中,我發現下述幾種義務:在國內,維護公共和平與安全,保障每一個人不受暴力侵犯。在國外,他有權締結和約和戰爭;唯有他才有權頒布法律,制定普遍的警察規章制度;唯有他擁有權利赦免和撤銷刑事訴訟。

國內現存的一切聯合體、一切公共設施均服務於全民的和平與安全,受君主監督領導。為使國家元首能夠履行這些職責,必須使他擁有一定收入和實權,因而國家元首有權根據私人財產,根據他們的人身、職業、商業、產品或消費,制訂捐稅。公職官員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以國家元首名義發布的命令,應該被遵從執行,同元首本人的命令一樣。

在這顆完全現代的頭顱下,我們現在即將看到一具完全哥特式的軀體;弗里德里希只不過從他身上去掉了可能妨礙他自己的權力運轉的東西,而這整個身體即將形成一龐然大物,彷彿是一種創造物向另一種創造物過渡。在這奇怪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現出對邏輯的輕蔑,同樣也表現出對權力的關切,他不願攻擊尚有自衛能力的東西,以免給自己造成無謂的困難。

農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區和某些地方外,尚處於世襲奴役之下,世襲奴役不僅限於與佔有一定土地俱來的勞役和服役,而且還擴展到佔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認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權;人們甚至可以說,這些特權是違背法典的:因為法典明文規定,在地方慣例與新立法有分歧的情況下,應以新立法為準。法典莊嚴宣告,國家不得廢除任何這類特權,除非通過贖購和履行司法手續。

的確,法典保證廢除真正意義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為它確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襲隸屬(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們讀法典本文時所斷定的那樣,仍舊是一種奴役。

在這同一法典中,資產者與農民被精心地劃分開;在資產階級和貴族階級之間,可以辯認出一種中間階級,它是由非貴族高級官員、教士、專門學校、中學和大學教師組成。

這些資產者與其他資產階級有區別,也不與貴族相混同:相反,和貴族相比,他們處在低下地位。一般來說,他們不能購買騎士地產,也不能在民政部門中獲得最高職位。他們也無陛見資格,這就是說,極少數情況外,他們不能去宮廷,家庭成員絕不能隨同前往。像在法國一樣,隨著這個階級一天天更有教養、影響更大,這種低下的地位便更傷害人心,資產階級出身的國家官員即使不佔據最顯赫職位,也已佔據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為的職位。對貴族特權的怒火在法國曾大大促進大革命,在德國則釀成了最初對法國大革命的讚賞。法典的首要編纂者固然是個資產者,不過他無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國的這部分,歐洲古老政體尚未充分毀滅,所以弗里德里希認為,儘管這個政體激起他的蔑視,要使那些殘餘消失,尚需時日。一般來說,他只限於剝奪貴族作為團體而集會和治理的權利,而讓貴族個人保留其特權;他只對某些權利加以限制,規定其使用。結果呢,這部在法國哲學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擬訂、在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後付諸實施的法典,成為最真實、最新的立法文件,為行將被法國革命從全歐洲廢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礎。

法典宣布貴族階級是國家的主要團體,並明文規定,貴族中有能力者應被優先提名擔任所有榮譽職位。唯有貴族才能擁有貴族財產,才能創立代理繼承,才能享有貴族財產固有的狩獵和司法權,以及贊助教堂權;唯有貴族才能以所佔土地為自己命名。因特別例外而被批准佔有貴族財產的資產者,只能在許可的嚴格範圍內,享受佔有相同財產所賦予的權利和榮譽。資產者即使成為貴族財產佔有者,也不能將貴族財產留給資產者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屬第一親等。在沒有這類繼承人或其他貴族繼承人的情況下,死後財產必須拍賣。

弗里德里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關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里德里希的繼位者弗里德里希-紀堯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剛概述的封建專制部分,仍舊認為他叔父的這件作品有革命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發表,據說他之所以放心是由於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條文可以糾正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則。確實,人們從來沒有,從那以來也沒有,見過比這更全面的類似刑法。不僅起義與密謀遭到最嚴厲處罰,就連對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評也在嚴厲鎮壓之列。嚴禁購買、散發危險讀物:印刷、出版、發行者要對作者的行為負責。舞會、化裝舞會和其他娛樂活動被宣布為公開集會,必須得到警方批准,在公共場合聚餐亦然。出版言論自由受嚴密專橫的監督。禁止攜帶火器。

最後,這部一半取自中世紀的法典還包括一些規定,其中央集權制的極端精神與社會主義相接近。例如法典宣布,凡無力維持生活、無權取得領主賑濟和公社賑濟者,其衣食、雇傭、工資均由國家負責解決:必須保證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國家必須成立拯救公民貧困的設施。此外,國家有權取消那些鼓勵好吃懶做的基金,親手把這些設施所擁有的錢散發給窮人。

理論上大膽創新,實踐上謹小慎微,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處處可見的特點。它一方面宣布,現代社會一大原則就是人人必須平等納稅;另一方面卻允許那些提倡免除捐稅的各省法律繼續存在。法典規定,臣民與君主之間的爭訟須按處理所有其他訴訟的形式和規定進行裁決;而實際上,當此規定違忤國王的利益或感情時,它從未被執行。人們大張旗鼓地炫耀桑蘇西堡的風車,卻在其他許多場合,不聲不響地破壞法律。

普魯士民族似乎對法典的公布毫無察覺,這證明法典雖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實際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紀末德國這部分地區的社會真實狀況,研究這部法典才是怪事。

當時只有法學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開明人士也沒有讀過它。

第86頁,第19行。

18世紀市政方面的一個最突出特徵,不是廢除一切代議制和一切公眾干預,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規章制度的極端不穩定,法律朝令夕改,不斷變化,時而重新使用,時而棄之不用,時而增,時而減。法律的這種不斷變動最能說明地方自由被貶低到何種程度,對這點似乎無人注意。光是這種變動性就足以預先摧毀對政治機構的所有特殊觀念,所有思古幽情,所有地方愛國心,而政治機構是最宜於保持這些思想感情的。這樣,人們為大革命行將進行的對歷史的大破壞做了準備。

第88頁,第9行。

路易十四破壞城市市政自由的借口是城市財政管理不善。但是自路易十四改革以來,財政管理不善繼續存在,並且更加惡化,蒂爾戈以充分理由指出這一點。他還補充說:大部分城市今天負債纍纍,部分是由於它們曾借錢給政府,部分是由於市政官員糜費鋪張,他們花著別人的錢,卻不向居民報告帳目,也不用聽取居民的忠告,他們變本加厲,以示顯赫,有時還從中漁利。

第97頁,第9行。正是在加拿大,人們才能最好地評價舊制度的行政中央集權制。

正是在殖民地,人們才能夠最好地評價宗主國政府的面貌,因為正是在那些地方,通常政府的所有特徵被放大,並且更明顯。當我想評價路易十四政府的精神和弊病時,我應當去加拿大。於是我就像用顯微鏡一樣,發現物體的變態。

在加拿大,不存在那些由舊現象或舊的社會狀況構成的大量障礙與自治精神的自由發展作公開或暗中的對抗。這裡幾乎沒有什麼貴族階級,或者至少他們在這裡已失去了根基;教會不再占統治地位;封建傳統已經喪失或已經模糊不清;司法權力不再紮根於古老制度和古老習俗。沒有什麼東西阻礙中央權力盡量發展,按它內在的精神制定一切法律。因而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城市或省級政治制度,不存在經授權的集體權力和被允許的個人立法創議權。總督的地位比在法國優越得多;管轄事務比在宗主國多得多,儘管與巴黎相隔1800法里,竟欲從巴黎統轄一切;政府從未採取重大方針使殖民地民豐物阜,相反卻千方百計強行增加和散布人口:強制種植,所有源於轉讓土地的訴訟不交法庭而由政府獨自審理;必須用某種方式種植,強制人們在某些地點定居而不得在其他地點定居,等等,這些事情發生在路易十四時代;敕令由科爾貝爾副署。人們已經感到處於現代中央集權制下,就像在阿爾及利亞。實際上,加拿大就是阿爾及利亞一向存在狀況的忠實寫照。在這兩個地方人們都能看到同人口幾乎同樣眾多的政府,它壓倒一切,積極活躍,制定規章,強制人民執行,它要預見一切,負責一切,總是比被治理者本人更了解被治理者的利益,它不停地活動,卻毫無收穫。

相反在美國,英國人的地方分權制度發揚光大:市鎮變成幾乎獨立的市政府,成為某種民主共和國。構成英國政體和風尚的基礎的共和成分暢行無阻並在發展。真正意義上的政府在英國管事不多,個人卻大有作為;在美國,政府可以說不再介入任何事務,個人聯合起來,一切都干。由於沒有上層階級,加拿大居民比同時期的法國居民更加服從政府,而英屬各州的居民卻變得越來越獨立於政權之外。

這兩個殖民地最終建立了完全民主的社會;但是在這裡,起碼在加拿大尚屬法國這個時期,平等與專制政府混合在一起;在英屬各州,平等與自由結為一體。至於兩種殖民方式的物質後果如何,人們知道,1763年,即征服時期,加拿大人口為6萬人,英屬各州則為300萬人。

第125頁,第9行。共同討論事務所起的反種姓作用。

從18世紀農業協會為數不多的文件中可以看出,共同討論共同利益起了反種姓作用。這些會議是在大革命之前30年,在舊制度的盛期召開的,並且只涉及理論問題,只有通過理論問題,人們才辯論不同階級感興趣並能一起討論的各種問題。雖然如此,人們立即從中感到人與人互相接近,互相融合,看到合乎理性的改革思想佔領了非特權者的心,也佔領了特權者的心,然而討論涉及的不過是管理和農業而已。

我相信,沒有一個政府像舊制度的政府那樣,從來只在它自身尋求力量,總是使人們分化。大革命之際,法國存在的荒謬可笑的不平等現象只有在這種政府下方能維持;最輕微地接觸一下自治,這個政府就得發生深刻變化,迅速改造,否則就被摧毀。

第125頁,第10行。

各省自由是古老的,同人們的習慣、風俗、回憶融合為一,而專制制度是新出現的,這時,沒有全民族自由,各省自由也能存在若干時日;但是若認為取消了普遍自由,仍能任意創造甚至長期維持地方自由,這種觀點是荒謬的。

第126頁,第11行。

在一封呈遞國王的奏摺中,蒂爾戈以那種我覺得極為精確的方式,概括了貴族捐稅特權的真正範圍:

「1.特權者如擁有一塊面積四犁地的農場,能免納人頭稅。這樣的農場在巴黎附近通常應納稅2000法郎。

「2.這些特權者絕對不必為樹林、牧場、葡萄園、池塘以及城堡周圍的或大或小的土地交付費用。有些地區的主要出產是在牧場或葡萄園,那麼支配這些土地的貴族便免繳全部捐稅,這些捐稅都落在交軍役稅者頭上;這第二種好處可謂大矣。」

第136頁,第7行。

在《阿瑟·揚1789年遊記》中,可以找到一幀繪製精美、框架纖巧的關於兩種社會狀況的小幅圖畫,在這裡我禁不住要將它擺出來。

阿瑟·揚遊歷法國時,恰值導致攻佔巴士底獄的第一次動亂之際,他由於頭上沒戴帽徽,在一個村子里被一群老百姓抓住,要將他扭送監獄。為擺脫困境,他設法跟他們談了如下這一小段話:

「先生們,」他說道,「有人剛才說,捐稅必須像從前一樣繳納。捐稅肯定必須繳納,但並不是像從前那樣。必須像在英國那樣繳納捐稅。我們有許多你們所沒有的捐稅;但是第三等級——人民不納捐稅;捐稅只由富人承擔。在英國,每個窗戶都要納稅;但是房子只有六個窗戶的人家不用納稅。領主繳納二十分之一稅和軍役稅;但是一個花園的小所有者不納分文。富人要為他的車馬、僕人納稅,甚至為他有打山鶉的自由而納稅;小所有者與所有這些捐稅一概無關。不僅如此!在英國,我們有一項捐稅由富人繳納,用來救濟窮人。因此,如果必須繼續繳納捐稅,那就應該用另一種方式繳納。英國的方法是再好不過的了。

「由於我的蹩腳法語和他們的方言無甚出入,他們完全聽懂了我的意思;我講話中的每個字都博得他們的歡呼,他們想我一定是位好人,而我也證實了這一點,我高呼:第三等級萬歲!他們當即用一起歡呼聲放我通行。」

第148頁,第12行。1789年貴族階級陳情書分析。

我認為,法國革命是唯一這樣的一場革命,在它開始時,不同階級能分別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思想,表白他們的感情,而這是在他們的思想感情還未被革命歪曲或改變之前。眾所周知,這一真實的表達記錄在1789年三個等級起草的陳情書中。這些陳情書或奏摺是與之相關的每一個等級在充分自由、面向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條件下擬定的;它經過有關方面長時間的討論和起草人的反覆思考;因此那個時代的政府,當它對國民講話時,並不同時既負責提問又負責回答。在起草陳情書的時期,有人將陳情書的主要部分彙編並印成三卷,現在所有圖書館均可看到。陳情書原件現存國家檔案館,起草陳情書會議記錄也存放在一起,同一時期內克先生和他的代理人就這些會議而互通的信函有一部分也在那裡。文獻彙集起來能印成一部對開本的多卷本叢書。這是舊法蘭西留給我們的最珍貴的文獻,凡想知道我們先輩在大革命爆發之際的精神狀態的人,必須不斷查閱這些文獻。

我原先想,上文所提的印作三卷的摘要也許只是一部分作品,不能精確地再現這次大規模調查的特點;但是作過一番比較以後,我發現在大幅繪畫與縮小了的複製品之間,有極大的相似之處。

我這裡列出貴族階級陳情書摘要,以便使人們了解貴族階級絕大多數的真實感情。人們從中可以清楚看到貴族階級的絕大多數人頑固地要保持哪些舊特權,情願讓出哪些特權,並主動提出犧牲哪些特權。人們從中尤其可以發現當時在有關政治自由問題上激勵整個貴族階級的全部精神。一幅何等怪異凄慘的圖畫!

個人權利。貴族首先要求起草一份有關一切人的權利的明確宣言,該宣言要確認人們的自由,確保人們的安全。

人身自由。貴族希望在尚存封建領地奴役制的地方,廢除奴役制,並設法取消黑奴貿易;每個人均可到自己想去的地方自由旅行或定居,不論是在王國內外,而不被橫加逮捕;

改革警察規章的流弊,今後警察即使在騷亂時期,也由法官控制;個人只能由本來的法官逮捕和審判;因此,國家監獄和其他非法拘押所均應拆除。有些貴族要求拆毀巴士底獄。巴黎貴族尤其堅持這一點。

必須禁止所有密札或國王密札。——如果國家危急,必須逮捕公民而不將其立即送交普通法庭,那就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濫施刑罰,或是將拘留一事通知國務會議,或是用其他方法。

貴族階級要求廢除所有特別委員會,所有權利分配或特別法庭,所有辯護、延期判決等等特權,應對那些下達或推行專橫命令者施行最重刑罰;在普通法庭這唯一應保留的法庭中,要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自由,尤其在刑事犯的問題上;必須免費受理裁判,無益的法庭必須撤銷。「行政官員乃為人民而設,而不是廣大人民為行政官而設,」一份陳情書中說道。人們甚至要求在大法官轄區為窮人設立一委員會和免費的辯護人,預審必須公開,必須給訴訟人進行辯護的自由;

在刑事犯罪問題上,必須為被告提供一名顧問,在訴訟程序的一切行為中,法官必須由與被告人屬同一等級的一定數量的公民輔助,他們負責根據犯人的犯罪事實或不法行為宣布判決;在這方面,人們援引英國憲法;刑罰輕重須依不法行為大小而定,刑罰對一切人平等;死刑判處更加稀少,所有體罰肉刑、刑訊拷問等等,均須取消;最後,囚犯的處境必須改善,刑事被告的處境尤其必須改善。

依照陳情書,人們必須設法使個人自由在陸海軍徵兵中受到尊重。必須允許將服兵役義務轉換為金錢給付,唯有三個等級都派出代表列席,才能進行徵兵抽籤,從而使紀律和軍事服從的義務與公民和自由人的權利相結合。用刀面抽打必須取消。

財產自由與不可侵犯。陳情書要求財產不可侵犯,除了必不可少的公益原因外,財產不受任何損害。在因公益而侵犯財產的情況下,政府必須給與高價補償,不得拖延。必須取消沒收充公。

商業、勞動和工業自由。必須保障工業和商業自由。因此,必須取消授予某些公司的控制和其他特權;必須將關稅線移至邊境。

宗教自由。天主教在法國是唯一占統治地位的宗教;但是必須給與每一個人信仰自由,恢復非天主教徒的公民地位和財產。

出版自由、郵政保密不受侵犯。必須保障出版自由,法律須預先規定出於普遍利益的各項限制。除涉及教義的書籍外,任何人不受教會審查;其他書籍只須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便知道作者和印刷者。許多人要求出版罪只能交由陪審員審判。

所有的陳情書都堅持,必須尊重郵政保密,它不受侵犯,從而使信件不至成為控告的理由和手段。陳情書直截了當地說道,拆讀他人信件是最可惡的間諜行為,因為它侵犯了公眾信仰。

教學,教育。貴族階級的陳情書只談到要求積極關心贊助教育,把教育擴大到城市和農村,依照符合孩子們的預期目的的各項原則領導教育;特別要給孩子們進行國民教育,教會他們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陳情書甚至要人們為孩子們撰寫教義問答,將憲法的要點用孩子們能夠理解的淺顯形式編寫。

儘管如此,陳情書並沒有指明為了便利推廣教育,應使用哪些方法;只限於呼籲為貧困貴族子弟建造教育設施。

必須關心人民。大量陳情書堅持要求對人民給與更多關心。許多陳情書申明反對警察規章中的濫用職權,它們說道,大量手工業者和有用公民往往不經正式審判就被任意投入監獄、國家監獄等處,其原因往往是由於犯了錯誤,甚至單單是受懷疑,這種作法損害了天賦自由。所有陳情書均要求徹底廢除勞役制。多數大法官轄區要求允許贖買使用領主磨坊、麵包烘爐等稅,允許贖買通行稅。大量陳情書要求減輕許多封建捐稅,廢除世襲領地稅。一份陳情書說道,方便土地買賣對政府有利。這理由恰恰是人們為一舉廢除一切領主權利和出售不可轉讓的法人財產而即將提出的理由。許多陳情書要求減輕鴿舍權對農業的損害。至於專供保存國王獵物的設施,即當時名為王室狩獵總管管區,陳情書要求立即予以廢除,因為它們侵犯了財產權。陳情書要求以人民負擔較輕的捐稅取代現行捐稅。

貴族階級要求在農村設法普及富裕和福利;在農村建立粗布紡織廠,以便農閑季節僱用農村的人:每個大法官轄區均應在省政府監督下,創設公共糧倉,以防備飢荒,將食品價格維持在一定比率上;設法使農業完善,改善農村的境遇;

增加公共工程,尤其是要致力排干沼澤,防備洪澇,等等;最後,要在所有各省鼓勵商業和農業。

陳情書要求將濟貧院分為設在各區的小型收容所,取消那些乞丐拘留所,代之以慈善工場;在省三級會議領導下,設立救濟金庫,為了免費為窮人治病,由各省出資,將外科醫生、醫師、助產士分散到各區去;法庭對人民應永遠免費;最後應為盲人、聾啞人、棄嬰等等創建各種設施。

儘管如此,在所有這些問題上,貴族階級一般來說,只限於表述他們的改革願望,不涉及如何執行的重大細節問題。

貴族階級不像下層教士那樣長期生活在下層階級當中,不像下層教士那樣接觸民間疾苦,故而他們很少考慮如何醫治這些苦難。

關於錄用貴族擔任公職、貴族地位的等級制和榮譽特權問題。尤其是,或者說僅僅是在貴族等級制和社會地位的差異問題上,貴族階級背離了要求改革的普遍精神,他們作出了若干重要讓步,但卻固執於舊制度的種種原則。他們感覺到他們在這裡正在為自身的生存而戰鬥。貴族階級陳情書堅決地要求維持教士和貴族特殊等級的地位。陳情書甚至要求多方設法保持貴族等級的完全純粹;因而禁止以金錢為代價獲取貴族頭銜,在某些場合不許再授予,唯有長期為國家立功效力,方可榮膺。陳情書希望對假貴族進行追查和起訴。所有陳情書最後都堅持要求維護貴族的全部榮譽。有一些陳情書要求給貴族頒發一種從外表即可認出的特殊標記。

再也想象不出比這樣的要求更典型、更能證明已經存在於貴族與平民間的完全相似了,雖說社會地位還有差異。總的說來,在這些陳情書里,貴族雖然對許多權益表現極其隨和,卻拚死固執於他們的榮譽特權。他們要保持他們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他們還想發明那些他們沒有的特權,他們已經感到自己被捲入了民主浪濤,他們懼怕葬身其中。多麼稀奇古怪的事!他們憑本能感到這種危險,卻對此沒有認識。

至於職務的分派,貴族要求取消捐納法官職位;當事關這類職務時,所有公民都能由國民推薦給國王,國王依其年齡能力一視同仁地加以任命。至於軍階問題,多數陳情書認為不應排斥第三等級,所有軍人只要有功於國,均有權晉陞,直至最高官位。「貴族等級不贊成任何將第三等級關在軍職大門外的法律」,幾份陳情書這樣寫道。貴族要求保留直接擔任軍官無須經由低級軍階的貴族特權。而且幾乎所有陳情書都要求確立固定的適用於一切人的軍階分配規章,不得將軍銜全部留作恩典,除高級軍官外,其他各軍階可憑年資取得。

至於教士職務問題,陳情書要求恢復有俸聖職選舉制,或者至少由國王創設一委員會,在有俸聖職分派問題上向國王提出意見。

陳情書最後說道,從今以後,分發年金時必須更有識別力,不再集中在某些家庭,任何公民不得同時有一份以上年金,不得同時領取超過一個職位的官俸;必須廢除職位承繼人的指定權。

教會與教士。當問題不再涉及貴族階級的權利和特殊結構而涉及教會的特權和組織時,貴族階級就不再那樣仔細斟酌;他們圓睜雙目,盯住弊端。

貴族階級要求教士不得享有免稅特權,必須償付債務,不得轉嫁給國民,修道會必須深入改革。多數陳情書宣布,這些修會背離教會精神。

多數大法官轄區要求減輕什一稅對農業的危害;甚至有大量陳情書要求廢除什一稅。一份陳情書說道:「什一稅的最大部分是由那些本堂神甫徵收來的,這些人卻最少用它來為人民謀得精神上的佑護。」可見第二等級在其話語中,不大寬容第一等級,對於教會也不再彬彬有禮。許多大法官轄區正式承認三級會議有權取消某些宗教等級,將教會財產另作他用。17個大法官轄區宣布,三級會議有權制訂教規。許多大法官轄區說道,宗教慶典節日太多,損害農業,助長遊手好閒,必須大量廢除,將它們推遲到禮拜天。

政治權利。關於政治權利,陳情書承認,所有法國人均有權直接或間接參與政府,這就是說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須保持地位等級制;因而個人只能在本等級內進行提名和被提名。這一原則確定以後,代議制度的建立就必須確保國家的所有等級皆可認真參加國家事務的領導。

關於三級會議議會內的表決方式意見不一:大多數人要求按等級分開投票;一些人認為捐稅表決應屬例外;另一些人最後要求這樣的表決方式應成為定例。他們說道:「必須依人頭不依等級計算選票,這乃是唯一合理的形式,唯一能夠擺脫和消滅團體利己主義這一萬惡之源的形式;它能使人們和衷共濟,將人們引向國民有權希望議會達到的結果,即它是一個既愛國,又具有偉大品德,並由知識武裝起來的議會。」

不過,由於這項革新如操之過急,在目前的精神狀況下可能有危險,所以許多人認為,採用時必須謹慎,必須由議會來判斷是否最好將實行依人頭表決這件事推遲至下幾屆三級會議。在一切情況下,貴族階級要求每一等級都有權保持一切法國人所應有的尊嚴;因此,必須廢除在舊制度下第三等級被迫服從的那些侮辱形式,例如下跪:「一個人在另一個人面前下跪有損人的尊嚴,這種景象在天生平等的人與人之間,顯出一種與人的基本權利不相容的卑下感」,一份陳情書寫道。

關於政府形式應採取的制度和憲法原則。關於政府形式,貴族階級要求維持君主政體,保護國王本人的立法、司法、行政權,但同時要確立根本法,以保障國民執行權力的各項權利。

因此,陳情書全都宣布,國民有權召集三級會議,三級會議成員的人數要足以保證議會獨立性。陳情書要求,三級會議今後要定期召開,每次新國王繼位時也應召開,不必發放召開會議通知書。許多大法官轄區甚至希望這種議會為常設議會。如果三級會議不能按法律指定期限如期召開,人們有權拒納捐稅。少數陳情書要求在兩屆三級會議間隔期間,必須建立一個中間委員會,負責監督王國政府,但是大多數陳情書明確反對建立中間委員會,宣稱這樣的委員會完全違反憲法。理由很奇怪:他們擔心與政府並存的這個小議會會被政府的挑唆所誘惑。

貴族階級要求取消大臣解散議會的權力,大臣們若用陰謀詭計破壞議會秩序,將依法受到制裁;任何政府官員,任何與政府有某種依附關係的個人,均不得成為議員;議員人身不受侵犯,陳情書說道,不得因發表政見而對議員起訴;最後,議會會議應公開,為了逐步邀請國民參與議會討論,將通過印刷渠道傳播討論情況。

貴族階級一致要求各項制約國家政府的原則均應實施於不同部分的領土的治理上;因此,各省、區、教區,必須建立由自由選出、定期任職的成員組成的議會。

許多陳情書認為,總督與總收稅員的職位必須取消;所有陳情書都認為,今後唯有省議會負責攤派捐稅,監督省里的特殊利益。陳情書認為區議會和教區議會也同樣如此,它們今後只依附於省三級會議。

權力區分。立法權。關於國王和聚集在一起議事的國民之間的權力區分,貴族階級要求,法律只有經三級會議和國王同意,並在負責維持其執行的法院註冊,才能生效;唯有三級會議有權設立和確定捐稅數額;只有在一次三級會議召開到下次三級會議召開這段時間,才能同意給予津貼;所有未經三級會議同意而徵收或設立的捐稅均被宣布為非法,凡下令徵收這種捐稅的大臣和徵稅員將作為貪污犯被提起訴訟;

沒有三級會議同意,同樣不準任何借款;唯有三級會議決定的貸款可以開放,政府要在戰爭和重大災害情況下使用這筆貸款,除非在最短期限內召開三級會議;

所有國庫均置於三級會議監督之下;三級會議確定各部門的支出,必須採取最可靠措施確保經過表決的收入不被超支。

大部分陳情書要求取消那些使人惱火的捐稅:以登記稅、百分之一得尼埃稅、批准稅等名目,匯總在國王領地稅務局名下。「單是稅務局這個名義就足以傷害國民,因為它宣布本屬公民財產的真實部分的那些物品歸國王所有,」一份陳情書說道;所有未經讓與的領地均由省三級會議管理,任何有關財政問題的法令、敕令,未經國民的三個等級同意,不得頒布。

貴族階級的思想顯然是要將全部財政管理權通過三級會議和省議會授予人民,不論是借款和捐稅的規章制度,或是捐稅的徵收。

司法權。同樣,在司法組織上,貴族階級傾向於使法官的權力至少在很大部分上從屬於聚會議事的國民。許多陳情書就是這樣宣布的。

「法官必須以其職守對聚會議事的國民負責」;法官未經三級會議同意不得被免職;未經三級會議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擾亂法庭執行其職能;最高法庭的瀆職以及高等法院的瀆職須由三級會議審判。依照多數陳情書的意見,只有根據人民的推薦,國王才能任命法官。

行政權。至於行政權,則概歸國王所有;但也規定必要的限制,以防專權。

例如,關於行政管理,陳情書要求,不同部門的帳目須印刷出來予以公布,大臣須對聚會議事的國民負責;同樣,國王在使用部隊對外防禦之前,必須將其意圖準確告知三級會議。在國內,這些軍隊只有經三級會議徵調才能用來對付公民。部隊的人數必須加以限制,平時僅留三分之二於第二兵員。至於政府雇傭的外國軍隊,必須離開王國中心,派往邊境。

讀貴族階級陳情書時,最使人感到驚奇、而任何摘錄都無法再現的事實,是這些貴族浸透他們時代的程度:他們具有時代精神,他們極其流暢地使用時代語言。他們談論不可剝奪的人權、社會公約固有原則。當涉及個人時,他們通常關心個人權利,當涉及到社會時,他們通常關心社會義務。政治原則在他們看來,同道德原則一樣絕對,二者均以理性為共同基礎。當他們提到廢除農奴制殘餘時,他們認為:問題在於消除人類墮落的最後痕迹。他們有時稱路易十六為公民國王,並多次談到危害國民罪,而這條罪狀後來被經常認為是他們發明的。他們同其他人一樣認為,應不遺餘力地發展公共教育,領導公共教育的是國家。一份陳情書說道,三級會議關心通過兒童教育中的變革,灌輸一種國民性格。和同時代其他的人一樣,他們對立法的統一表現強烈持久的愛好,然而觸及到等級存在問題時看法就不同了。他們和第三等級一樣,要求行政統一,度量衡統一,等等;他們提到各種改革,並希望改革徹底。按照他們的想法,所有捐稅,一無例外,均須廢除或改造;所有司法制度均須變革,領主司法除外,領主司法只需完善。對於他們像對所有其他法國人一樣,法蘭西是一塊政治試驗田,有一種政治模範農場,在這裡,一切均當翻轉過來,一切均當加以嘗試,除了生長著他們個人特權的小天地;還必須替他們說句公道話,就連這塊小場地,他們也沒有放過。總之,讀貴族階級陳情書時,人們能夠肯定,如果這些貴族是平民的話,他們就能發動這場大革命。

第176頁,第15行。

有人說,18世紀哲學的特點是對人類理性的崇拜,是無限信賴理性的威力,憑此就可以隨意改造法律、規章制度和風尚。應該確切地解釋一下:真正說來,這些哲學家中有一些人並不崇拜人類理性,而是崇拜他們自己的理性。從未有人像他們那樣對共同智慧缺乏信心。我可以舉出許多人,他們幾乎像蔑視仁慈的上帝一樣蔑視民眾。他們對上帝表現出一種競爭對手的傲慢,對民眾則表現出一種暴發戶的驕傲。真正恭敬地服從多數人的意志同服從神的意志一樣,對他們來說都是格格不入的。幾乎所有革命家後來都顯示出這一雙重性格。這與英國人和美國人對其公民多數人的感情所表現的那種尊重相去萬里。在他們國家,理性對自身充滿自豪和信心,但從不蠻橫無禮;因此理性導致了自由,而我們的理性,只不過發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

第188頁,第18行。

弗里德里希二世在他的回憶錄中寫道:「豐特內爾和伏爾泰、霍布斯、科林斯、沙夫茨伯里、博林布魯克之輩,這些偉人給宗教以致命打擊。這些人開始檢查他們一向愚蠢地崇拜的東西;理性打垮迷信;人們對自己一向相信的神話嗤之以鼻。自然神論造就了大量宗派信徒。假如說伊壁鳩魯主義嚴重地損害了異教徒的偶像崇拜,那麼自然神論今天也同樣嚴重地損害了我們祖先所接受的猶太教觀念。思想自由盛行英國,對哲學的進步貢獻很大。」

從上面這段話可看出,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寫這幾行字之際,亦即在18世紀中期,還是把當時的英國當作非宗教信條的發源地。在這裡,還可看到一件更驚人的事:一位最精通人文科學和國務科學的君主,看起來並不懷疑宗教的政治效用;他的老師們的精神錯誤,改變了他的精神的固有品質。

第208頁,第9行。

18世紀末期法國出現的這種進步精神,在同一時期也出現在整個德意志,而且到處都同樣伴隨著改革政治制度的願望,請看一看一位德國歷史學家對當時德國正在發生的事件所作的描述:

「18世紀下半葉,」他說道,「新的時代精神逐漸引入教會領地本身。人們在那裡開始改革。技藝和寬容到處深入傳播;在一些大國已經居統治地位的開明專制,在德意志已見端倪。

應該說,在18世紀任何一個時期,在這些教會領地上,從沒見過像法國革命前最後幾十年中那樣傑出、那樣值得敬重的一些君王。」

必須注意人們描繪的這幅圖畫多麼像法國當時呈現的圖景:改良與進步的運動在同一時期興起,最有資格進行統治的人物在大革命行將吞噬一切的時刻出現。

還應該承認,德意志的整個這一部分多麼明顯地被捲入法蘭西的文明與政治運動。

第209頁,第14行。英國人的司法立法證明,政治制度儘管有許多附帶的毛病,但不妨礙人們達到建立這些制度時既定的首要目標。

有些國家儘管政治體制的附屬部分不完善,但如果這些體制所遵循的總原則即精神富有生命力時,這些國家便具有繁榮昌盛的能力。這種現象再沒有比研究上世紀英國司法體制時更加清楚可見了。布萊克斯通向我們證明了這點。

首先,人們在英國發現兩大引人注目的多樣性:

1.法律的多樣性;

2.執行法律的法庭的多樣性。

一、法律的多樣性。1.英格蘭本土、蘇格蘭、愛爾蘭、大不列顛的各歐洲附屬地,諸如馬恩島、諾曼底群島等等,以及各殖民地,法律都彼此不同。

2.在英格蘭本土有四種法律:習慣法、成文法、羅馬法、衡平法。習慣法本身分為通行全王國的普通習慣法;行於某些領地、某些城市,有時僅僅行於某些階級的特殊習慣法,例如商人習慣法。這些習慣法有時彼此大相徑庭,例如那些與英國法律的普遍傾向相對立的習慣法,規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遺產(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給與最年幼的子女以長子繼承權。

二、法庭的多樣性。布萊克斯通說道,法律設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現出驚人的多樣化;請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蘭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蘇格蘭和愛爾蘭法庭,它們並非總是從屬於英國最高法庭,儘管它們最後都須通往英國貴族法庭,我想。

2.至於英格蘭本土,假如我沒忘記的話,那麼布萊克斯通的分類中計有:

(1)11種根據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種真正說來,似乎已經廢棄不用;

(2)三種裁判管轄區擴及全國,但只用於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種帶有特殊性的法庭。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創設,或根據傳統而存在,或是在倫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鎮。這類法庭為數眾多,其結構和規則五花八門,作者也無法細述。

因此,若參照布萊克斯通之說,僅僅在英格蘭本土,在他進行寫作的那個時代,即18世紀下半葉,便存在24種法庭,其中有許多又細分為大量各具特色的法庭。假如撇開自那時期幾近消失的幾種法庭,剩下的還有18種或20種。

現在,如考察一下這個司法制度,便不難看到它含有各種不完善性。

儘管法庭繁多,卻常常缺少離訴訟人很近、花費很少、能就地審判小案件的第一審小法庭,這就使司法阻塞,並且昂貴。同樣的案件隸屬許多法庭管轄,因此第一審開始就不明不白。幾乎所有上訴法庭在某些情況下都進行初審審判,有些時候普通法法庭,另一些時候衡平法法庭,進行初審審判。

上訴法庭花樣繁多。唯一中心點為英國貴族上院。行政訴訟與普通訴訟並不分開;這在大多數法國法學家看來是一大畸形。最後,所有這些法庭都要在四部不同的立法中汲取裁決理由,其中一部只是由先例確立,另一部衡平法的確立根據不明,因為其目的最經常的是抵禦習慣法或成文法,通過法官強行修正成文法或習慣法中過時或過於苛刻的東西。

英國司法的缺陷確實不少;將英國司法的這架龐大古老的機器同法國司法制度之現代化工廠相比,將英國司法中明顯的複雜、不一致與法國司法制度的簡單、一致、連貫相比,英國司法的缺陷一定會顯得更為突出。然而,自布萊克斯通那個時代以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像英國那樣徹底達到司法的偉大目的,這就是說,在英國,不管一個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訴個人或是國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聽到他的控訴,而且在英國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維護他的財產、自由與生命的最好保障。

這並不是說,英國司法制度的缺陷有助於實現我這裡所說的司法的偉大目的;這只是證明,在一切司法組織中,都有次要的缺陷,它們對司法的這一目的僅有輕微的危害;在一切司法組織中,還有其他一些主要的缺陷,不僅危害司法的這一目的,而且會將它毀壞,儘管它們帶有許多次要的完美性。第一種缺陷最容易被發覺,通常最先驚動民眾精神的就是這些。正像人們所說,它們一目了然。另一種缺陷常常更為隱蔽,發現或指出這些缺陷的並不總是法學家或其他操此職業者。

此外請注意,同樣的品質可以是次要的或是主要的,依時間和社會政治組織而定。在貴族制時代,在不平等時代,試圖在法庭面前減少某些個人特權,為歸法院管轄的弱者提供保障,以對付歸法院管轄的強者,試圖使國家行為居統治地位,這一切,當只涉及兩個臣民之間的訴訟時,自然是公允的,並且變為主要的品質,但是,隨著社會狀況和政治體制轉向民主制時,它的重要性便減少了。

如果根據這些原則研究英國司法制度,就會發現,儘管存在所有那些使我們鄰邦的司法變得模糊、阻塞、遲緩、昂貴和不便的缺點,但是人們採取了無數預防措施,使強者絕不能以犧牲弱者而得益,使國家絕不能以犧牲個人而得利;人們越是深入這種立法的細節,就越會看到,英國司法制度為每個公民提供了一切自衛武器,這裡的各種安排,都是為了給每個人提供最大的保障,以對付不公正、對付法官的賣官鬻爵,在民主時代,這類賣官鬻爵更為平常,尤其危險,它是從法庭對國家力量的屈從中產生的。

基於所有這些觀點,英國司法制度儘管現在仍存在大量次要的缺點,我卻覺得它勝過法國的司法制度。當然,法國司法制度幾乎沒沾染英國司法制度的缺陷,但也無法提供同樣程度的英國司法制度的主要品質;它為每個公民進行私人間的爭辯提供出色的保障,但在個人對付國家的保障上軟弱無力;而在法國這樣的民主社會中,這是必須永遠加強的一個方面。

第228頁,第2行。

大革命並不是因為這種繁榮而發生的;但是那種必然產生大革命的精神,那種積極活躍、不安現狀、機智靈敏、銳意革新、雄心勃勃的精神,那種新社會的民主精神,正在開始推動一切事物,在瞬息間顛覆社會之前,它已足以促進社會動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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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與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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