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道——升級與優化(6)
1936年開始,美國立法要求從事遊說者要向商務部登記;1938年要求從事為外國政府與利益遊說的遊說者向司法部登記(目前對美國政府遊說最多的外國政府與地區機構有日本、韓國、賴比瑞亞、百慕大、中國香港、英國、衣索比亞、加拿大等);1946年國會立法要求遊說士向國會登記並報告自己的遊說活動。但此前的立法對於遊說的定義比較狹窄,因此很多遊說行為其實並不在規範範圍之內。1971年的《聯邦選舉活動法》、1974年的修正法案、1996年的《遊說披露法》、1998年的修正法案、2002年的《兩黨活動改革法》對於遊說的相關活動的限制進一步具體化。儘管對遊說活動的監督一直是一個難以清晰把握的問題,但是隨著政治透明度的增加,權力機構代表在接受遊說士的政治捐助與禮物限額上越來越謹慎,而相關的交往活動則越來越在桌面上進行,以免自己成為政治爭議與司法調查的對象,儘管這樣,為此而惹上麻煩的人還是不少。目前對於美國國會及選舉的遊說規範比較明確具體,但是在對行政部門的影響方面,以及大量存在的對地方政府的遊說活動,法律規定則還是比較缺少。
在中國,公共政策領域遊說行為也一直存在,隨著利益分化的日益普遍,不同利益集團的游@說行為更為密集,在隱蔽與不公開的情況下,在金錢等資源的支持下,遊說活動足以導致公共政策與政府投資項目顯著地向少數利益集團傾斜,同時滋生大量的遊說性行為,而在這方面我國也沒有什麼明確的限制。特定利益集團的過度遊說不僅妨礙公平,也涉及與透明化問題。中國地方政府在中央的項目與資助預算遊說活動中,以「跑部錢進」為名廣為流傳。我們需要規範針對黨政機關、立法與司法機關遊說行為的立法,從而對遊說資格、遊說活動公開性、與遊說相關行為的合法性界限、遊說的管理機構與監督模式等作出規定。與美國的有組織利益集團和專業遊說服務相比,中國還存在大量的個人關係遊說,專業遊說尚且會導致很多政治利益的不公平,個人化遊說則更難管理控制,因此對於是否適度開放專業遊說服務也值得認真考察。
遊說有利有弊,關鍵是要上桌面,這也是政府公務行為透明化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