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關於民團(1)
二十九、關於民團
作者: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聯邦既然具有監督國防,保持內部和平的責任,在發生叛亂和外來侵略的時候,它就自然地擁有管制民兵並指揮其活動的權力。
民兵應召服役參加公共防衛工作時,若他們具有一致的組織與紀律,就能發生最大的效力;這一點沒有軍事知識的人都能了解。這使他們在執行軍營和戰地任務時,能夠互通消息,步調一致-這是軍事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優點;同時也使他們能夠較快地在軍事作業上達到熟練的程度,不熟練就沒有用處。只有把民兵的管理、指揮權交給聯邦當局,才能實現這種一致性。因此,制憲會議提出的憲草建議授權聯邦:「規定民團的組織、裝備和訓練和民團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辦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紀律訓練其民團。」
在一切反對憲法草案的理由中,最出人意料、最站不住腳的,就是用來攻擊上述條款的理由。若一個管理良好的民團是自由國家最自然的防禦手段,它就一定應該接受國家安全監護機構的管制與指揮。若常備軍危害自由,則安全監護機構在對民團具有有效權力時,可以消除它求助於此種不良制度的誘因與借口。若是聯邦政府能夠在危機發生的時候,獲得民團的幫助,用軍事武力來支持地方行政長官,它就可以不必使用其他種類的武力。若它不能利用前者,它就將被迫藉助於後者。防止軍隊存在的最好辦法是使社會上不需要軍隊,這比用紙上條文限制它的存在要好得多。
為了要使人憎惡聯邦召集民團、執行法律的權力,反對者說新憲法中並無任何條款,規定聯邦可以(色色小說召集地方團隊來幫助行政機關執行任務;因此推斷說,憲法的意圖是以軍事力量作為行政機關的輔助力量。這些反對意見看來非常的不一致,有時甚至同一反對者的前後意見也現出不連貫的情況,頗難使人相信他們的誠意與公平精神。同樣的人一時告訴我們說,聯邦政府將會具有無限的權力,另一時又說它甚至連召集地方團隊的權力都沒有。這兩說都與事實不符。聯邦在行使它的各項權力時,有權制定一切必需的和適當的法律;懷疑此項權力不包含政府要求人民協助負責官員執行法律之權,是一種荒謬的想法。這與相信執行必需的、適當的稅收法律之權,可以改變土地權的繼承、讓與規則,或在牽涉此類問題的案件中,廢除陪審團制度是同等的荒謬。由此可知,假定政府無權要求地方團隊予以協助完全缺乏根據,把這一假設應用到聯邦對民團的權力上,由此得到的結論,既不誠實,也不合邏輯。我們能夠僅僅因為行使權力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力,就推斷說憲法意圖以武力作為權力的唯一工具嗎?什麼動機會誘使有常識的人作出這種離奇古怪的推理?我們如何可以防止寬容與信心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