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更了
75.程兆熊《老子講義》
76.徐復觀《老子的道德思想之成立》
77.李慈銘《訂老子》
78.吳靜宇《老子義疏注》
79.鍾應梅《老子新詮》
80.趙文秀《老子研究》
81.唐子長《老子重編》
82.田干吾《老子》
83.吳常熙熙攘攘《老子正義》
84.肖純伯《老子道德經語釋》
85.葛連祥《老子會通》
86.紀敦詩《老子正解》
87.封思毅《老子述解》
88.龔樂群《老莊異同》
89.王淮《老子探義》
90.余培林《新譯老子讀本》
91.周紹賢《老子要義》
92.蔡明田《老子的政治思想》
93.胡寄窗《道家的經濟思想》
94.童書業《老子思想研究》
95.錢鍾書《老子王弼注》(在《管錐編》內)
96.金容活《老子自然哲學中無為之功能》
97.容肇祖《王安石老子注輯本》
98.嚴靈峰《老子崇寧王注》
99.嚴靈峰《馬王堆帛書老子試探》
100.嚴一萍《帛書竹簡》
101.鄭良樹《竹簡帛書論文集》
102.許抗生《帛書老子註譯與研究》
103.張松如《老子校讀》
104.復旦大學哲學系《老子註釋》
105.哲學研究編輯部《老子哲學討論集》
106.梁啟超《老子哲學》
107.高明《帛書老子校正》
108.馮友蘭《中國哲學史論文二集》
109.胡適《老子校》
110.林語堂《老子的智慧》
111、陳鼓應《老子註釋與評價》
112、朱謙之《老子校釋》
七、國外學者
1.大田晴軒《老子全解》(日本刊本)
2.東條一堂《老子王註標識》
3.武內義雄《老子原始》
4.武內義雄《老子之研究》
5.武內義雄《譯註老子》
6.狩野直喜《老子河上公注跋》
7.福永光司《老子》
8.木村英一《老子之新研究》
八、有關資料
1.錢學森《人體科學是現代科學技術體系中的一個部門》(見《當代科學新天地》)
2.李之楠《氣功當前的形勢和任務》
3.劉仲宇《中國道教文化透視人文叢書》
4.《道教文化面面觀》
5.《中國人體科學研究會代表大會論文專囝》
6.《永樂大典》等等。
九、資料參考
1.《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文物出版社刊行本)
2.《六朝寫本殘卷》(敦煌庚本)
3.《敦煌古號本太上玄元道德經殘卷》
4.《敦煌唐寫本老子殘卷》
5.《唐景龍二年易州龍興觀道德經碑》(景龍碑)
6.《唐景福二年易州龍興觀道德經碑》(景福碑)
7.《遂州道德經碑》(遂州碑)
8.復旦大學哲學系《老子註釋》
9.哲學研究編輯部《老子哲學討論集》
10.《中國道教文化透視人文叢書》
11.《道教文化面面觀》
12.《永樂大典》
13.《道教大辭典》
14.《道藏》
15.四川省樂至縣老君山玄妙宮藏《道德經》古
16.四川省樂至縣仙鶴道院《道德經》碑文
學術研究
編輯
《道德經》主要論述「道」與「德」:「道」不僅是宇宙之道、自然之道,也是個體修行即修道的方法;「德」不是通常以為的道德或德行,而是修道者所應必備的特殊的世界觀、方法論以及為人處世之方法。
老子的本意,是要教給人修道的方法,德是基礎,道是德的升華。沒有德的基礎,為人處世、治家、治國,很可能都失敗,就沒有能力去「修道」。所以修「德」是為修道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這可能也是人所共需的;修道者更需要擁有寧靜的心境、超脫的人生,這也缺「德」不可。《道德經》德經部分,在經文中佔了很大部分,這是修道的基礎。
「道」是渾全之朴,「眾妙之門」。「道」生成了萬物,又內涵於萬物之中,「道」在物中,物在「道」中,萬事萬物殊途而同歸,都通向了「道」。
「道」不只是有形的「物質」、思慮的「精神」、理性的「規律」,而是造成這一切的無形無象、至虛至靈的宇宙本根。「物質」、「精神」、「規律」皆是「道」的派生物。「道」是先天一炁,混元無極,「道」是其大無外、其小無內、至簡至易、至精至微、至玄至妙的自然之始祖、萬殊之大宗,是造成宇宙萬物的源頭根本。[4-5]
主題思想
《道德經》主題思想: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是《道德經》中老子思想的精華。「道」作為《道德經》中最抽象的概念範疇,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動力源。「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道」與「法」在規則、常理層面有相通點,但不同於西方自然法。「法」應效法自然之道,在辨證的反向轉化之中發揮其作用。
哲學上,「道」是天地萬物之始之母,陰陽對立與統一是萬物的本質體現,物極必反是萬物演化的規律。倫理上,老子之道主張純樸、無私、清靜、謙讓、貴柔、守弱、淡泊等因循自然的德性。政治上,老子主張對內無為而治,不生事擾民,對外和平共處,反對戰爭與暴力。這三個層面構成了《道德經》的主題,同時也使得《道德經》一書在結構上經由「物理至哲學至倫理至政治」的邏輯層層遞進,由自然之道進入到倫理之德,最終歸宿於對理想政治的設想與治理之道。也就是從自然秩序中找出通向理想社會秩序的光明正道。[6]
「道法自然」的法哲學思想內涵
一、「道」與「德」之內涵界定
1、「道」:老子在《道德經》開篇闡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這是老子對於「道」這個概念的總括性的描述:道,非當時社會一般的道,即人倫、常理之道,也非當時時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裡已經超越了世俗社會生活,更加接近於自然法則之道,因為天地萬物的始基與母源在於「道」,由道開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來描述道的特殊性與深奧性,而其實這個「道」雖然「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並不遠人,這裡只是老子用「玄」來強調他所言之道與當時社會所言之道的差異性,並且闡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與根基性。
所以老子在後面的論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蕭呵,潦呵,獨立而不垓,可以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這句話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體存在,它幽靜無聲,廣闊無邊,無依無靠又長存不改,它就是化育萬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強稱它為「道」,命名為「大」。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質性,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原始動力源,並且它的存在獨立而不可丈量,具有無限性。對於「道」這種力量,老子自己是無法給予它確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認為,道只是權宜之稱。
道的特性:老子說,「道沖,而用之,有弗盈也。」道體似虛而實,所以體內蘊含用之不竭的物質和能量,但不會因自滿而溢出。老子認為,道體柔而不剛,內部單純,外部樸素無華,且清澈透明,長存於天地之間。所以道無處不在,不管是個人,還是人類社會,包括天地萬物都應該效法道而運行,而道法自然,返璞歸真。這裡的「自然」字面解為自己如此,但是道與自然規律是同一的,也即「國中四大」皆應效法自然無為而無不為的特性,從而保持自身「天長地久」。
老子所處當時西周社會,諸侯各國窮兵黷武,戰亂頻仍,社會之禮儀倫理已無法恢復,所以老子看透人類社會之所以會紛爭不已,都是由於聖人、禮儀、法令、**、智慧等有為措施所引起的,正是因為社會看中名利、實力、好勝等榮譽,所以天下才會出現資源有限性的佔有之爭。老子因此提出回歸自然,順應無為而治、清凈絕智的自然世界的規律,從而才能守弱勝強,達到小國寡民的平靜生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來。」[6]
2、「德」:「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因此由道進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會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轉而論述人的行為規範。德與法都是規範社會與人的行為的約束力量,但在老子那裡兩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認為,上德的本質與道之德的本質同於一,因此上德源自於「道」。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於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後失德,失德兒后失仁,失仁而後失義,失義而後失禮。」
老子認為,上德主張無所事事,一切順應自然,帶有明顯的「無為」特徵,可理解為因循自然的行為規範。這種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輕名利,持守清靜,戒除貪慾,息心止行,悟道四達,自然無為,同時以百姓之心為心,將自身與自然融為一體,最後歸於道。下德由上仁、上義及上禮組成,需要人實際去實行與推廣,帶有明顯的「有為」特徵,注重人為的行為規範。從這裡可以看出,在老子眼裡,孔子推行的仁義理智信只是人為教化的結果,沒有達致真正無為超脫的上德境界,所以貶之為下德。上德的無為境界與法本身需要國家制定、國家干預以及公之於世的特性相違背,所以法律不過是下德的範疇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與仁、義、禮又有所不同,老子並沒有把法納入到下德的探討範圍之內,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認為,仁義禮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不過是一種治國之器物。
老子之德與孔子之德有區別,同時也不同於「禮」,但是世俗之法與禮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從某種程度來講,春秋戰國時期,禮法之間是合為一體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來是屬於「下德」範疇,是屬於人為規範的領域,而老子認為,上德表現為無為,即不去考慮德與不德的問題,反而是最大的德。[6]
二、「道法自然」的本體論意義
1、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河上公註:「人當法地安靜柔和也,種之得五穀,掘之得甘泉,勞而不怨也,有功而不制也。天湛泊不動,施而不求報,生長萬物,無所收取。道清靜不言,陰行精氣,萬物自成也。道性自然,無所法也。」王弼註:「法,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無故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見,「法」此處並非法令制度,而作動詞「效法」之意。《道德經》第25節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據帛書記載,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為,道是創造天地萬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道法自然」並不是把道與自然對立起來,道是終極的、絕對的,沒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這一概念在老子的學說中一般有三方面構成,即一是不干預,自由發展,二是不勉強,三是出於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
由此可以看見,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規律達致「無為而無不為」之境。此處,「法」一詞在句中作為動詞,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無法則、法律之意。
當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則之意,即遵循社會常理、常識、常情,而這些既是「道」的引申義,從而也可作為世俗法律之根基與合理性之評判。
老子認為,「國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來成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在於道是根基、母體之所在。而王作為國家的統治者要治理國家,也應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運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倫理、政策、規則等都應順應道的發展規律。[6]
2、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由於古書一般沒有標點與分段,所以後人在加註的時候,囿於不同的學識,從而對此句話產生不同的意義理解。這種劃分是由唐代李約在《道德真經新注》斷句而成,他將「人」改為「王」而銜接上句國中四大之君王大。
李約註:「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謂「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