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規則(1)

FIBA2000規則(1)

?FIBA2000規則

前言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得到了普及與發展,它的持續成功要求指導該項運動的「規則」要保證比賽是有生氣、有吸引力和使人激動的,同時保證「規則」不為某隊提供機會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以超越對手。為了達到、堅持和完善這個目標,國際籃聯決定對《籃球競賽規則》(1998---2002年)做一些改變。《籃球競賽規則》(2000年)已經於2000年5月5日在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上通過,並經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規則執行。

中國籃球協會2001年1月16日

整本《籃球競賽規則》中所有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等都是男性,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到,這樣寫法只是為了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比賽

第1條定義

1.1籃球比賽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將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獲得控制球或得分。

1.2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球的運動

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到規則有關條款的限制。

1.4比賽的勝者

在第4節或任一個決勝期(如果需要)的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和線條尺寸

2.1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長方形、平坦且無障礙物的堅實平面。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以及所有新建的比賽場地,其尺寸應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測量。

對於所有其它的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天花板

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應至少是7米。

2.3照明

比賽地面要被均勻和充分地照亮。照明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和裁判員的視覺。

2.4線條

所有的線條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4.1端線和邊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比賽場地的短邊)和兩條邊線(比賽場地的長邊)限定出的區域。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2.4.2中線

中線是一條從兩邊線的中點畫出的平行於端線的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2.4.3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有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球場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

可以在限制區裡面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賽場上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罰球時供隊員們使用的沿罰球區兩側的位置區,應按圖2中的所示標出。

2.4.4中圈

中圈應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2.4.5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賽場地區。

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4.6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應標在記錄台同側的場外,並按下述要求:

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2.5記錄台和替補隊員席(長凳/椅子)的位置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下述球隊席和替補隊員席(長凳/椅子)的安排是強制性的,並也推薦給所有其它的比賽。

第3條器材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

3.1籃板和籃板支撐

3.1.1籃板要用整塊適宜的透明材料(最好具有適當韌度的安全玻璃)建造。

3.1.2籃板的尺寸應是橫寬l.80米,豎高l.05米。

3.1.3籃板上的所有線條應按下述要求畫出:

·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在所有其它的情況中用黑色。

·寬度5厘米。

3.1.4籃板的前面須平整且按下圖所示標出:

3.1.5籃板要按下述要求牢固地安置:

·在球場兩端,與地面成直角,平行於端線。

·籃板前面的中央垂直線延伸至地面,與地面的接觸點落在與端線成直角的假想線上,此點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2米

3.1.6籃板上的包紮物應按下圖所示:

3.1.7籃板支撐應按下述要求: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的前面應距端線外沿至少2米。構架與背景相比應顏色鮮明,以便它對隊員是清晰可見的。·籃板支撐應與地板固結致使它不能移動。

·籃板后的任何籃板支撐應在其下表面給予包紮,從板面起包紮距離為1.20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應為5厘米,並且密度應和在籃板上包紮物的相同,

·所有籃板支撐構架必須有一個在面向球場的表面上被完全包紮的基座,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應為10厘米。

3.1.8包紮物應被製造成可防止肢體部位被夾住。

3.2球籃

球籃應由籃圈和籃網組成。

3.2.1籃圈應按下列要求製造:

·材料應是實心鋼材,內徑45厘米,漆成橙色。

·圈材直徑最小是1.6厘米,最大為2.0厘米,在其下沿設有為系籃網的附加系統,以防止手指被夾住。

·籃網應系在每一籃圈的12個(圍繞籃圈)等距離的位置上。連接籃網的器件不應有任何尖棱或容得手指進入的空隙。

·籃圈應固定在支撐籃板的構架上,這樣,任何作用在籃圈上的力不能被傳遞到籃板上。因此,在籃圈、固結件和籃板(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之間不應有直接的接觸。然而,空隙要足夠的小,以防止手指進入。

·每一籃圈的頂沿應位於水平,距地面3.05米,與籃板的兩條豎邊等距離。·從籃板面到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15厘米。

3.2.2可以使用抗壓籃圈。

3.2.3籃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籃網應是白色的細繩懸挂在籃圈上,並製作成當球穿過球籃時有短暫的停留。網長不短於40厘米,不長於45厘米。

·為系在籃圈上,每一籃網要有12個小環。

·籃網的上半部應是半硬的,以防止:

--籃網反彈上去穿過籃圈可能形成障礙物。

--球被籃網托住或回彈出籃網。

3.3籃球

3.3.1球應是圓形的,為認可的單純的橙色並帶有8瓣按慣例成型的鑲片和黑色的接縫。

3.3.2外殼應是皮革,合成皮革,橡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3.3充氣后使球從大約l.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在1.20米至1.40米之間(從球的頂部量起)。

3.3.4球的接縫的寬度不得超過0.635厘米。

3.3.5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4.9厘米,不得大於78厘米(7號)。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3.3.6主隊應提供至少兩個按照上述規格的並使用過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如果經鑒定,兩球均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主裁判員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或從兩隊做賽前準備活動的用球中選擇一個。

3.4專用器材

主隊應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記錄台人員使用:

3.4.1比賽計時鐘和計秒錶

3.4.1.1比賽計時鐘為比賽的各節計時和在比賽各節間的休息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的地方。

3.4.1.2應使用一個適宜的可見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鐘)或計秒錶作為暫停計時。

3.4.1.3如果主比賽計時鐘放置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兩端足夠高的地方各設一個同步的副比賽計時鐘,要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看到。每一個副比賽計時鐘應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

3.4.224秒鐘裝置

3.4.2.124秒鐘裝置要有一個控制單元去操縱該裝置以及符合下述規格的顯示單元:

·數字倒計數型,用秒指示時間。

·兩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不顯示。

·具有能停止並在重新開始時能繼續倒計時的能力。

3.4.2.2顯示單元應按以下方式設置:

·兩個顯示單元應分別架設在每塊籃板的上方且位於籃板後面。距離在30至50厘米之間(圖6和圖9-A),或

·4個顯示單元應分別設置在球場4個角落的地面上,在每條端線的後面2處,或

·兩個顯示單元設置在地面上,處於斜對角位置。記錄台左側的顯示單元應設置在到那裡最近的角落。兩個單元均應在每條端線后2米並距邊線延長部分2米(圖9-C)。

3.4.2.3顯示單元應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

3.4.3信號

至少要有兩種獨立的聲響信號。能發出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聲響:

·一種是為計時員和記錄員所用。對於計時員,該信號在指示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終了時應自動地發出聲響。對於記錄員和計時員,當已請求了暫停、替換等,暫停開始後過去了50秒鐘或有可糾正的失誤的情況要引起裁判員的注意,在適當時候要手動操縱信號發出聲響。

·一種是為24秒鐘計時員所用,在指示24秒鐘周期結束時應自動地發出聲響。兩種信號要足夠地強,在最不利或嘈雜的情況下容易地被聽到。

3.4.4記錄板

記錄板應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記錄板至少應顯示:

·比賽時間。

·比分。

·現時的節數。

·要登記的暫停次數。

3.4.5記錄表

國際籃聯所有主要的正式比賽,應使用經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批准的正式記錄表。

3.4.6隊員犯規標誌牌

為記錄員提供隊員犯規標誌牌。標誌牌應是白色的,上面分別標有數字1至5(從1到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數字的最小尺寸為:長20厘米,寬10厘米。

3.4.7全隊犯規標誌

為記錄員提供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全隊犯規標誌應是紅色的,最小尺寸為:寬20厘米,長35厘米,當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

也可以使用電的或電子的裝置,只要裝置的顏色和尺寸與上述指定的相同。

3.4.8全隊犯規指示器

應有一個指明犯規到5次的適宜裝置,指明某隊已達到了全隊犯規處罰狀態。(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3.5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需的設施和器材

以下提及的設施和器材是國際籃聯下述主要正式比賽所需的:奧林匹克比賽;世界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青少年男子、女子錦標賽;洲際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錦標賽。

這些設施和器材也推薦給所有其它的比賽。

3.5.1所有的觀眾必須坐在距離比賽場地界線外沿至少5米處。3.5.2比賽場地應是:

·木製。

·用5厘米寬的界線標定。

·用鮮明反差的顏色畫出一條至少2米寬的外側界線(圖10)。

·外側界線的顏色應與中圈和限制區的顏色相同。

3.5.3應準備4名擦地人員,每半塊比賽場地2人。

3.5.4籃板應由適當韌度的安全玻璃製成。

3.5.5球的表面應由皮革製成。為進行訓練和賽前的準備活動,競賽的組織者要提供至少12個製作和規格相同的球。

3.5.6比賽場地上的照明不得少於1500勒克斯。這個標準應在比賽場地上方1.5米處測量。該照明應符合電視轉播的要求。

3.5.7比賽場地應配備下述電子器材,從記錄台、比賽場地、球隊席以及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清楚地看到。

3.5.7.1兩塊大記錄板(圖11),球場每端各一塊。

·放置在比賽場地中央上方的記錄板(呈立方體)不排斥使用兩塊記錄板的必要性。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個操縱比賽計時鐘的控制台,並應給助理記錄員提供一個單獨的控制台。

·記錄板應包含一個清晰可見的數字倒計數型的鐘,在一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能自動地發出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板上的比賽計時鐘和比賽得分顯示的高度最低是30厘米。

·所有的計時鐘都應同步且始終顯示比賽剩餘時間的總數。

·在每一節或決勝期的最後60秒鐘期間,應用秒和1秒的1/10為單位指明剩餘時間的總數。

·主裁判員應指定其中一個計時鐘為比賽計時鐘。

·記錄板(圈11)還應指明:--每位隊員的號碼,有隊員的姓更好。

--每隊的得分數,有每位隊員個人的得分數更好。

--球隊中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這不排除需要由記錄員指明犯規次數的標誌牌。)

--全隊犯規次數從1到5(具有停在最大值5的功能)。

--節數從1到4並且用E表示決勝期。

--暫停次數從O到2。

3.5.7.2帶有一個副比賽計時鐘和一個發光的紅色電燈的24秒裝置(圖12)應安裝在每塊籃板的上方並在籃板後面,距離在30至50厘米之間(圖6)。

·24秒鐘裝置應是自動的數字倒計數型裝置,以秒來指明時間,並能自動發出非常響亮的信號來指示24秒鐘周期的結束。

·24秒鐘裝置應與主要的比賽計時鐘連接,以便:

--當主要的比賽計時鐘停止時,該裝置也應停止。

--當主要的比賽計時鐘開始啟動時,該裝置必須能手動開始啟動。

--當該裝置發出聲響時,主要的比賽計時鐘應停止。

·24秒鐘裝置和副比賽計時鐘上數字顯示的顏色應不同。

·所有的副比賽計時鐘應符合上述的詳細說明。

·每塊籃板上方並位於籃板後面的電燈應是:

--當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時和主要的比賽計時鐘同步發出紅色亮光。

--當24秒鐘周期結束的信號響時和24秒鐘裝置同步發出紅色亮光。

第三章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以及他們的職責

第4條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

4.1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

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

4.2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

4.3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

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4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繫。

4.5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

4.6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4.7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第5條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主裁判員應:

5.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5.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24秒鐘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本人。

5.3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

5.4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

5.5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5.6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后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

5.7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

5.8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

5.9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6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6.1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后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6.2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

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繫。

6.3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

6.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后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

6.5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后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

6.6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第7條裁判員:發生違犯時的職責

7.1定義

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造成的所有違例和犯規是違犯規則。

7.2程序

7.2.1當發生違例或犯規時,裁判員應鳴哨並同時給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鐘,使球成死球(見裁判員手冊,第7章手勢和程序)。

7.2.2罰球或投籃成功后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7.2.3宣判每一起犯規或跳球后,裁判員應在球場上交換位置。

7.2.4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使用英語處理。

第8條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10分鐘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更換問題上,另一位裁判員在與技術代表商議后決定。

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9.1記錄員應使用正式的記錄表: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

·記錄累積分數以及投籃和罰球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

·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

·舉牌指示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

·在一節中,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本規則時,他在發現違犯后應儘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記錄累積分數以及投籃和罰球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

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位教練員名下的技術犯規,當一位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必須離開比賽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

9.2記錄員還應:

·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並登記暫停。如果教練員在該節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舉牌指示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誌牌上的數字要和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相一致。

·在一節中,登記某隊任何隊員的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第4次全隊犯規后。一旦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誌放置在記錄台上靠近該球隊的球隊席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

9.3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如果記錄板和正式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正式記錄表應居先,記錄板應按正式記錄表修正。

9.4在記錄表上登記累積分時可能造成下列重大失誤:

·一個3分中籃,可是僅累加了2分。

·一個2分中籃,可是累加了3分。

如果在比賽中發現了這樣的失誤,為停止比賽,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信號並引起裁判員們的注意。

如果在指示比賽結束的比賽計時鐘信號發出后,主裁判員正在核查記錄表,但在裁判員們簽字之前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必須糾正該失誤;如果這同一個失誤影響了比賽的結果,則主裁判員必須合理地糾正比賽的最終結果。

如果裁判員們已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後發現了這樣的失誤,主裁判員不再可能糾正該失誤。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報告陳述該事件。

第10條計時員:職責

10.1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鐘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掌握比賽時間和停止時間。

·在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鐘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或使他們得到通知。

·啟動計秒錶並在一次要暫記的暫停已消耗了50秒鐘時發出信號。

·保證一節或決勝期比賽結束時的信號聲響自動發出,且非常大聲。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他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然而,當投籃或罰球的球在飛行時,他的信號不使球成死球。

10.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開始啟動比賽計時鐘:

·跳球時,球被跳球隊員合法拍擊。

·罰球未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場上隊員。

·在擲球入界時,球觸及場上隊員。

10.3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停止比賽計時鐘:

·在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時時間終了。

·當球是活球時裁判員鳴哨。

·當球是活球時24秒鐘裝置信號響。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

·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投籃得分。

第11條24秒鐘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鐘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鐘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1.1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11.2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複位到24秒鐘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11.3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複位到24秒鐘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鐘周期。

11.4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複位到24秒鐘: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11.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鐘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鐘,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第四章球隊

第12條球隊

12.1定義

12.1.1「合格參賽「是指按競賽組織者的規程規定,經核准有權為某隊參賽。還要考慮年齡限制。

12.1.2當一名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達到5次犯規,即是「有資格參賽「。

12.1.3在比賽時間內,每一位球員不是一名隊員就是一名替補隊員。

12.1.4隨隊人員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只要他有一個專門的職責,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的隊員變成隨隊人員。

12.2規定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隊長,應是有資格參賽的球員之一。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

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

13.1定義

當一名球員在賽場上並有資格參賽時為隊員。當一名球員不在場上參賽,或在賽場上但由於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發生了5次犯規沒有資格參賽時為隨隊人員。(規則修改:原「替補隊員「現修改為「隨隊人員「)

13.2規定

13.2.1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13.2.2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那名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13.2.3每個球隊的隊員服裝應按下列要求配備: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在比賽期間,所有隊員(男性和女性)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該隊員有明確的醫生書面證明。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和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和短褲的顏色相同。

13.2.4每位隊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至少高20厘米。

·前胸的號碼至少高10厘米。

·號碼的寬度應不少於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

·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

允許上廣告的地方應遵守各自比賽的規程規定,並不得干擾背心前後號碼的可見性。

13.2.5主裁判員不應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髮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13.2.6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範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13.2.7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13.2.8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后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13.2.9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複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複合顏色的襪子。

第14條隊員:受傷

14.1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14.2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14.3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鐘)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鐘內或儘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鐘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此外,如果受傷隊員在1分鐘內不能繼續比賽或他的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他不能留在比賽中並必須被替換。例外: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

14.4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如果受傷隊員涉及跳球,則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跳球。作為受傷隊員的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鐘錶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14.5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一名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只要主裁判員確信受傷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有一名替換者,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14.6比賽期間,裁判員應命令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后才可返回球場。

第15條隊長:職責和權力

15.1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繫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15.2當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將他不在場期間替代他在場上當隊長的隊員號碼通知裁判員。

15.3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15.4在規則未限定跳球隊員或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下,隊長應在跳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跳球隊員,在罰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15.5如果球隊以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來抗議比賽的結果,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16條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16.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球隊的唯一代表,可在比賽期間與記錄台人員聯繫以獲得統計資料。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並且他們不得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16.2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

16.3至少在比賽前10分鐘,雙方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入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16.4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他們是被包括在比賽開始前20分鐘交給記錄員的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名單之中。

16.5隻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16.6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但不是同時兩人)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這也適用於因任何正當原因替代他的隊長。

16.7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需要一次替換時,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替換請求並必須立即做好比賽準備。

16.8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16.9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后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他的替補隊員(作為隊長的)應替代他當教練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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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笑風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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