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BA2000規則(2)
?第五章比賽通則
第17條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鐘。
17.2在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
17.3半時間的休息時間應為15分鐘。
17.4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分鐘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分鐘來繼續比賽。
17.5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3節和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第18條比賽開始
18.1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球隊(主隊)應有球籃和球隊席的選擇權。
這個選擇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鐘告訴主裁判。
18.2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他們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準備活動。
18.3為進行第3節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18.4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18.5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球的狀態
球可能是活球或死球。
19.1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9.2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計時鐘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時。
·球呈活球,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后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每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
--24秒鐘裝置信號已響。
19.3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鳴哨或比賽計時鐘或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發生對方隊員犯規,並且他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連續運動。(規則修改:原「對方隊員對他犯規「現修改為「發生對方隊員犯規「)
第20條隊員和教練員的位置
20.1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
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20.2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1條跳球
21.1定義
21.1.1在球場的任一圓圈內,當裁判員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發生。
21.1.2當雙方球隊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兩手牢牢地握在球上,以致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球時是爭球。
21.2規定
21.2.1一節或決勝期的開始,應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21.2.2當宣判一起爭球,或當宣判一起雙方犯規且其結果是跳球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所涉及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如果有2名以上隊員涉及爭球,應在由裁判員所指定的高度大致相同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跳球。
21.2.3在任何(除上述第21.或21.2.2款)情況中(包括一個活球停留在球籃支架上時),比賽由跳球重新開始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當導致跳球的情況發生時,這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必須是已在球場上。
21.2.4當跳球的就近圓圈不能被確定時,跳球應在中圈舉行。
21.3程序
21.3.1每一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的球隊本方球籃的半圓內,一腳靠近圓圈的中線。
21.3.2然後裁判員應在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21.3.3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后,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21.3.4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21.3.5在球被一名非跳球隊員觸及、或觸及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觸球超過兩次。
21.3.6在球已被合法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圓圈線上或超過圓圈線(圓柱體)。
21.3.7如果球沒有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而觸及地面,則應重新跳球。
21.3.8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立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21.3.9如果被指定的跳球隊員因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則他的替補隊員應跳球。
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由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應跳球。
第21.,21.3.3,21.3.4,21.3.5和21.3.6款的違犯是違例。
第22條如何打球
22.1在籃球中,球只能用手來打。
22.2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22.3球偶然地接觸到腳或腿,或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第23條控制球
23.1當一名隊員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為隊員控制球。
23.2當某隊的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為球隊控制球。
23.3在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之前,是球隊繼續控制球。
第24條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24.1隊員開始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並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為投籃動作開始。投籃動作繼續到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為止。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只要被裁判員認為他是在做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規則修改:原「縱然「現修改為「只要「)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繫。
24.2就騰在空中的投籃隊員而言,投籃動作繼續到完成該嘗試(球離開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落回地面。
然而,當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24.3一個被認為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隊員投籃嘗試中他的手臂和/和身體的連續運動已經開始之後。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須包括隊員在投籃嘗試中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運動則結束。
如果關於連續運動的標準是如上所述,則該隊員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第25條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25.1定義
25.1.1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25.1.2即使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頂水平面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25.2規定
25.2.1球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中籃計3分。
25.2.2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得分應被記錄,如同對方球隊的隊長得分。
25.2.3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25.2.4如果隊員使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26條擲球入界
26.1一般原則
26.1.1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2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在中場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賽場任一處的隊員。
26.1.3控制活球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利的球隊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后,隨後的擲界外球應由非犯規球隊從違犯的就近地點執行。
26.1.4裁判員可以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3或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將要獲得控制球的球隊不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26.2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后:
26.2.1得分球隊的任一名對方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處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中籃后的一次暫停或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后。
26.2.2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后移和/或可將球傳給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后的同隊隊員,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鐘計算開始。
26.2.3在球穿過球籃后,執行擲球入界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偶然地或本能地觸球是可諒解的,但如果在最初的警告后,擲球入界被對球干擾而延誤,這是技術犯規。
26.3在違犯或任何其它比賽的中止后:
26.3.1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違犯或比賽中斷的就近地點執行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26.3.2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傳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該隊員可處理處。
26.4規定
26.4.1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得:
·在球被另一隊員觸及前,在場上觸及球。
·在球離手前或離手時步入場地。
·球離手超過5秒鐘。
·球離手時,在球沒有觸及界內隊員前使球觸及界外。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沿垂直界線方向後退多遠都可以。
26.4.2其他隊員不得:
·在球已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超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區域距障礙物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26.4條是違例。
26.5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第27條要登記的暫停
27.1定義
球隊的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即是要登記的暫停。
27.2規定
27.2.1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鐘。
27.2.2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繫時。
·某隊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后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27.2.3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7.2.4在頭3節的每節中,每隊可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中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
27.2.5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后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27.2.6一次要登記的暫停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7.2.7在暫停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內的人員可以進進球場,只要他們留在他們球隊席的附近。
27.3程序
27.3.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27.3.2一旦暫停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鐘併發出他的信號。
27.3.3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信號時,暫停開始。
27.3.4當在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球場上時,暫停結束。
27.4限制
27.4.1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鐘錶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成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7.4.2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后比賽計時鐘停止時,得分的球隊不得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27.4.3沒有用過的暫停不可帶入下一節或決勝期內。
第28條替換
28.1規定
.l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28.1.2一次替換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繫時。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對方隊投籃得分時。一次替換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的一次的罰球時。·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8.1.3已經被替換的隊員和已成為隊員的替補隊員,他們分別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或離開比賽,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鐘錶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例外:
·某隊已被減縮到少於5名隊員。
·涉及到糾正失誤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后坐在球隊席上。
28.2程序
28.2.1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替換,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他應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直到替換機會開始。
28.2.2一旦替換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已提出了替換請求。
28.2.3替補隊員應停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給出替換手勢。
28.2.4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他的球隊席。
28.2.5替換應儘可能快地完成。已達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必須在30秒鐘內被替換。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球隊登記一次暫停。
28.2.6如果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中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28.2.7一次替換隻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替換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8.3不允許替換:
28.3.1一次違例后,沒有擲球入界球權的球隊。例外:
·執行擲球入界的球隊已進行了替換。
·登記了任一球隊犯規。
·准予了任一球隊暫停。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3.2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鐘錶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8.3.3對於涉及到跳球的隊員或罰球的隊員。例外:
·他受傷了。
·他已達第5次犯規。
·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28.3.4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當該隊投籃得分后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例外:
·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期間。
·中籃得分的對方隊也已請求了替換。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4罰球隊員的替換
試圖罰球的隊員可以被替換,只要:
·在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替換機會結束之前請求了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后球成死球。
如果罰球隊員被替換,對方隊也可以獲得一次替換,只要該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之前提出。
第29條何時一節或一場比賽結束
29.1當指示比賽時間結束的比賽計時鐘信號響時,一節、一個決勝期或一場比賽應結束。
29.2如果當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鐘信號響時,或恰在此前發生一起犯規,作為那起犯規結果的任何最後的罰球應執行。
第30條比賽因棄權告負
30.1規定
球隊由於棄權應判比賽告負,如果
·在主裁判員通知后拒絕比賽。
·它的行為阻礙比賽繼續進行。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后15分鐘,球隊不到場或不能使5名隊員入場準備比賽。
30.2罰則
30.2.1判給對方隊獲勝,且比分為20:0。此外,棄權的隊應在名次排列中得0分。
30.2.2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和季後賽(三戰定勝負),在第一、第二、第三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或季後賽因「棄權「告負。這不適用於季後賽(五戰定勝負)。
第31條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31.1規定
在比賽中,如果球隊在球場上的隊員人數少於2名,該球隊由於缺少隊員應判比賽告負。
31.2罰則
31.2.1如判獲勝的球隊領先,則在比賽停止時的比分應有效。如判獲勝的球隊不領先,則比分應記錄為2:0,該球隊獲勝。此外,缺少隊員的球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1分。
31.2.2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在第一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第六章違例
第32條違例
32.1定義
違例是違犯規則。
32.2程序
當判定違例時,裁判員在每一個實例中應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在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32.3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違例的就近地點從界外擲球入界,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
例外:第26.5,41.3,57.4.6和57.5.4條款。
第33條隊員出界和球出界33.1定義
33.1.1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33.1.2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即是球出界:·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籃板上方和/或籃板後面的任何物體。
33.2規定
33.2.1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33.2.2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第34條運球
34.1定義
34.1.1當在球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即運球結束。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接觸地面。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34.1.2隊員偶然地失掉球,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34.1.3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其他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得到該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34.2規定
在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后不得再次運球,除非他在球場上已失去了對活球的控制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35條帶球走35.1定義
35.1.1當隊員在球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35.1.2在球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保持著它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
35.2規定
35.2.1確立中樞腳
·雙腳著地接住球的隊員可以用任意一腳作為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在移動中或運球中接住球的隊員可以按下述要求停步: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
·一旦另一腳觸及地面時,原先那隻腳成為中樞腳。
·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並且隊員:
·雙腳同時落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兩腳分先後落地,則先觸及地面的腳是中樞腳。
·一腳落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35.2.2帶球行進
·當隊員在球場上控制一個活球並已確定中樞腳后: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運球開始,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在停步后,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時:
------傳球或投籃時,一腳或雙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運球開始,在球離手前哪只腳都不得抬起。
35.2.3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爾後該隊員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第36條3秒鐘
36.1規定
36.1.1當某隊在場上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鐘。
36.1.2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鐘時運球投籃。
36.1.3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第37條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隊員被嚴密防守。
37.2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傳、投或運球。
第38條8秒鐘
38.1規定
38.1.1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后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它的前場。
38.1.2某隊的后場包括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
38.1.3某隊的前場包括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邊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
38.1.4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第39條24秒鐘
39.1規定
39.1.1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一個活球時,他的隊應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一次投籃的構成。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在24秒鐘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
·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后,在24秒鐘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觸及籃圈。
39.1.2萬一控制球隊在24秒鐘內未能投籃,這應由24秒鐘裝置的信號聲響來指明。
39.1.3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鐘周期結束時,在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后,球在空中時24秒鐘信號響了,並且球進人球籃,應計中籃得分。
39.2程序
39.2.1如果24秒鐘裝置錯誤複位,裁判員在發現時只要不把任一隊置於不利可立即停止比賽。24秒鐘裝置上的時間應被糾正並把球權退還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39.2.2如果當某隊已控制球時24秒鐘裝置誤響,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應將球權和一個新的24秒鐘周期判給在24秒鐘裝置響時先前已控制球的隊。關係到干涉得分和對球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39.2.3如果24秒鐘裝置誤響時沒有球隊控制球,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第4O條球回后場
40.1定義
40.1.1球進人某隊的后場,當:
·球觸及后場。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后場的隊員或裁判員。
40.1.2球被認為已回到他的后場,當控制球隊的隊員是:
·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球,並且爾後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在球已觸及后場后,或
--如果這名隊員接觸后場。
·在他的后場最後觸及球,隨後球觸及前場,並且爾後與后場接觸的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這個限制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
40.2規定
在他的前場控制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回他的后場。
它不適用於每當罰球后還擁有在邊線中點處擲球入界球權的擲球入界。
第41條幹涉得分和對球干擾
41.1定義
41.1.1投籃:手中持球,然後擲出通過空中朝向對方球籃。拍:用手把球引向對方球籃。
扣:單手或雙手用力或試圖用力向下使球進入對方球籃。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41.1.2當球離開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手時,投籃開始。
41.1.3當球處於下列情況時投籃結束:
·從上方直接進進球籃並且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
·不再有直接或在球觸及了籃圈後進進球籃的可能性。
·在觸及籃圈后被隊員合法地觸及。
·觸及地面。
·變成死球。
41.2規定
41.2.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在投籃中就發生了干涉得分:
·當球在下落飛行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隊員觸及球。
·當球碰擊籃板后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隊員觸及球。
·這些限制不適用於球不再有直接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或球已觸及籃圈。(規則修改:原「僅適用到」現修改為「不適用於」)
41.2.2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在投籃中就發生了對球干擾:
·當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
·防守隊員使得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進球籃。
41.2.3當投籃的球在飛行時,以及在裁判員鳴哨后或比賽計時鐘或24秒鐘裝置信號響后,於涉得分和對球干擾的所有規定應適用。
41.3罰則
41.3.1如果進攻方發生違例,不判給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41.3.2如果防守方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得分的判給和隨後的程序與由於球進進球籃判給得分的處理相同。
41.3.3如果雙方球隊的隊員同時發生違例,不判給得分。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