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測驗中倫理問題的提出
民意測驗存在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自研究方法的科學性,更來自民意測驗的倫理問題。倫理(道德規範)是指導個體或團體行為的原則和價值觀的總和。其主要目的則在於透過對行為的評價,有著一定的要求或限制,正如林火旺曾在《倫理學》一書中所說「也就是不僅對實際發生行為的一個事實描述,也對行為的實踐構成一種規定和要求,藉以鼓勵某些行為或禁止某些行為」。按照1968年版韋氏字典的定義,所謂有道德,即符合民眾所接受的職業慣例。倫理不是單向的,對於委託機構,民意測驗研究員倫理都是異常重要的。民意測驗起源於社會研究,社會研究人員必須遵循的最起碼的慣例起初只是流於口傳,只在近30年人們才普遍努力使之法典化、並以印成書面的形式來闡明這些標準。對研究中倫理道德問題的原則,研究者的意見基本是一致的,但對如何使之形成文字法典化,還有一些分歧。對於在有利害衝突的情況下,例如,在大多數人有權了解情況和少數人有權保守私人秘密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有一些不同意見。研究者一致同意,在研究過程中傷害任何一個人都是不道德的,特別在那個人不知情、未被允許的情況下。這種不道德行為包括,向受訪者隱瞞某項研究的真實目的,向受訪者問的問題使之感到極度窘迫,因提及某件傷心事而激起受訪者感情混亂或引起內疚;侵犯他人私事隱秘權等等。對一個不知自己被研究的人進行研究,或允諾保密而未能保密,也是對受訪者的傷害。在分析資料上,如果研究人員只披露部分事實,斷章取義,竄改結論,或作引人誤解的描述,以統計數字「撒謊」的話,他的行為也可能是不道德的。一般而言,研究人員是願意而且有一切理由可以做到有道德的。任何一個研究人員,如果背上了曾有不道德行為的壞名聲,他很快就會發現,他是再也無法為自己的研究找到贊助人了,也無法說服那些受訪者同自己合作了。有時,如果研究結果不支持研究人員的假設,而這個研究人員又堅信自己的假設是正確的,心想這樣的欺騙手法只是臨時性而已,這樣便往往會誘使研究者對自己的研究結果作一些不當的修改。導致這種行為的心理就像賭徒的心理「賭徒挪用公款行賭,滿以為日後會贏了歸還」的一樣。當這類作假行徑暴露后,往往會在本行里和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形成民意測驗倫理標準是保證民意測驗行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在中國的民意測驗研究人員將會發現由於沒有職業倫理的存在,中國民意測驗正在面臨挑戰。從2003年1月3日起,新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該條例於去年10月28日該市十一屆人大第44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以對原《條例》進行的局部卻意義深遠的修改而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以消費者權利為核心、突出以人為本思想和順應入世要求、充分突出消費者協會的地位和作用是該《條例》的重中之重。一是將商品房明確納入消費者保護範圍,使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各項權利在房產消費中得到充分體現。二是細化了消費者權利的內容,首次將個人**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繫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將作為**納入人格權的範疇受新《條例》保護。例如,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如果經營者提出這種要求,消費者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