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建設(1)

職業倫理建設(1)

西方國家所作的努力□對如何保持道德的思考如果我們在科學上想展示在人們身上的有害影響是怎麼引起的,卻在倫理道德上想避免這種有害影響的出現,我們應如何兩全其美?一方面以事實向人們揭露有害影響之危害,另一方面又不讓這些有害影響在事實上損害人,對於這個矛盾的問題我們會有很多解決辦法,但它們大多伴有某種缺點。這些解決辦法中有:1計算機模擬以計算機代替人模擬社會互動並取得反應,可大大減少實驗對象數量,從而大大減少研究中之受損害人數。2找一個這些負面影響已存在的環境,從而研究人員不承擔製造它們的責任方法是在自然環境中找出業已存在消極影響(負影響)或所假設的有害原因的實例。這樣,研究人員就不會感到自己給研究對象造成了什麼損害。美國學者加爾等人1972年所作的人口密度研究便是一個例子。他們對比了人口稠密的芝加哥地區和人口相對不稠密的地區,看看是否存在人口稠密的負影響。既然稠密的人口不是他們創造的,他們也就無需為人口稠密所產生的有害影響負責。問題是,在這樣自然形成的環境中,很難找到所需要的自變數的值(例如,適宜的人口稠密程度)。而且,研究人員對外部變數也只能作最小程度的實驗控制。即使研究人員可不負造成影響之責,但若研究人員眼見負影響出現而不設法加以阻止,倫理道德問題仍可能出現。因此,當勒肯比爾(DavidFLuckenbill)1981年研究警察當局關於謀殺案的報告時,儘管這都是些過去的事,他還是必須避免涉及道德問題。他認為,如果說他有條件利用觀察法去研究那些謀殺案的話,那麼,「我的冷眼旁觀是以犧牲受害人的生命為代價的,而這是不道德的」。因此勒肯比爾決定不使用觀察法,而改用文獻研究法。3僅對一種很低層次的原因進行應用,或僅在短時間內應用這一方法常用於實驗研究。一個例子就是格里菲特和維奇1971年的人口密度實驗。實驗對象被置於一個由實驗人員創造的相當高度的密度中,然而僅用很短時間。這種方法的明顯問題是,它不可能有機會對長時期密度條件下的影響作合乎倫理道德的研究。4將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據實告知受訪者,並取得其同意(知情同意)這可能是醫學研究和社會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知情同意的含義基本上是讓研究對象充分知曉研究的目的、可能產生的危險,並看到研究人員的證書,然後要求研究對象予以同意。這就是問卷所附的封面信函或介紹詞中所包含的主要內容。在研究中,向可能的受訪者通報這樣的信息,以便對方樂於參與,這已相沿成習了。這些受訪者同意參與,那是自願的,無需簽訂什麼證書。而在醫學研究中,則不僅要作這樣的通報,還要取得對方同意進行此項研究或者此項手術的書面許可。將來,社會研究人員可能也得朝著簽訂書面許可的路子走,而且毫無疑問地必須更加註意向受訪者作適當的通報。例如,在美國,任何接受聯邦基金的大學,現在都設有5個對人類研究對象的政策委員會,以監督大學教授團所提出的撥款建議。任何被認為拿人「冒風險」的研究,必須經由該委員會審核。這不僅包括危險的醫藥實驗,也包括任何會引起不適、憂慮、騷擾、侵犯私事、或使人卑下甚或使人喪失人性的社會研究。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告知實情以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研究人員就被要求準備一種「知情同意表」(InformedConsentForm),該表中須具有下列基本點(以美國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對人類研究對象的政策委員會的表為例):●光明磊落地闡述研究的目的和計劃採取的步驟,包括說明哪些人參與實驗(在複雜的實驗設計中,最好還附一張操作流程圖)。●寫明執行研究步驟的人的身份與學位(如醫學博士、哲學博士等等,不應只表明「博士」頭銜)。●說明可能產生的現時的和長遠的不適、危險,以及可能的後果。對作為研究對象的病人,應向他們明確說明:由於參與研究,他們的病情可能變得更壞,而且他們可能不會得到什麼特別的好處。●闡明對研究對象會有些什麼可能的好處。●說明任何時候對任何有關此項研究的詢問,都樂於答覆(主要調查人員應開列他們的辦公地址和電話號碼)。●應申明:任何時候,研究對象可自由撤回其同意並中止參與此項計劃或活動而不受損害。●保證任何由研究計劃中得來的可認出研究對象為誰的任何信息,若未經本次研究對象本人同意,均不予公布或透露。●向研究對象保證,若研究計劃或對所搜集的信息的使用有所變更,將通知他們,並重新徵求其同意(新的表示同意的表格需經審核委員會批准)。●表中有一段這樣寫著:「我明白,當作為參與研究計劃的直接結果導致傷害或疾病時,大學會給我必要而合理的任何醫治和一切醫治,除非這種傷害和疾病是曲旨在直接對我有益的醫學研究引起的。」近年來的傾向表明,對知情同意的要求是愈來愈技術化和官僚氣了。在上述諸點之外,還規定了許多關於未成年者、講外國語者等例外的情況。當每個研究人員都要求保護研究對象(這種行為對研究人員自己也有好處)時,這些規定中有一些卻可能在某些研究中對研究人員製造真正的困難。在郵寄問卷中寫那麼一段又臭又長的征取同意的文字,或許正是環繞的一環。光讀它一遍,就使受訪者多花了時間。它的正式的、官僚氣的、墨守成規的、甚至預示不祥的語調(即使規定這表要甩俗話書寫),很容易一下子就把受訪者嚇走。再說,受訪者可隨時退出研究的諾言,很難有助於增加回答率。更進一步說,從技術上說,若研究計劃有任何更動,研究人員還必須重新徵得研究對象的同意才行。當我們盼望在告知實情的基礎上取得的同意對郵寄問卷產生巨大作用時,這種同意同樣也會對訪談研究產生作用。辛格(EleanorSinger)1978年對一次訪談研究中的知情同意問題作了一次實驗。有些受訪者在訪談之前,有些在之後(在之後當然是違反「知情同意。」的基本前提在進行研究之前取得同意的)被要求在「知情同意表」上簽字。控制組則不在任何錶上簽字。這些問題關於飲酒、吸大麻、性行為之類是敏感性的,預料拒絕回答率會是很高的。對這個群體中的個人,他們未被要求在表上簽字就進行了訪談。「知情同意」的提出,使自願被訪談的比例在訪談前要求籤字的降到最低,在訪談后要求籤字的降到最低。這樣看來,雖然「知情同意」要求明顯降低了回答率,但簽字時間的早晚卻並無重要差別。慎重同意在觀察研究中也給研究人員惹出了不少問題。這些問題促使《社會問題》雜誌將其1980年2月號的全部篇幅獻給了現場觀察的道德問題。1978年8月號的《美國社會學家》也整個一期都討論了社會研究的道德問題。民族志研究的明顯問題是,隱蔽的參與性觀察,幾乎完全排除了對知情同意的需要。一個人如果對每一個被觀察對象都提出「知情同意」的要求,他還能保密嗎?達斯特(TroyDuster)等人1979年說,在大多數研究人員必須公開他們的身份,以便在進行觀察研究前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總還有人不可能按正常手續搜集資料」。美國學者索恩在1980年就曾抱怨說:(美國)聯邦政府制定的關於「知情同意」的條條框框,是基於調查研究的一種「生物醫學模式」的,而這種模式並不見得適用於現場觀察研究。因為現場觀察所界定的風險,是比醫學所冒的風險更少戲劇性的。而且,現場觀察對研究局面的控制也更少些。索恩還補充說「讓每個被研究的人在知情同意表上簽字,這會破壞匿名性,而且事實上會增加研究對象中某些群體所冒的風險。結果將不是改進了現場研究中的倫理道德,而是變成了毫無意義的宗教儀式了」。索恩一方面注意了官僚主義地強加給「知情同意」上的做法,另一方面確也同意這一說法,即「知情同意」的原則是與現場觀察中的倫理道德有關的。無論如何問題還是「告知了多少」和「同意了多少」構成了「知情同意」這些迄未得到完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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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調查――民意測驗的方法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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