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子酒1915年巴拿馬博覽會獲獎尋蹤
曾經聽老榆次人講,堡子酒不次於汾酒。甚至有老榆次人講,堡子酒比汾酒還好喝。聽了這種言論,筆者的感覺總是怪怪的。因為兩者的聲譽相差太大了,汾酒是國家級名酒,而堡子酒只是地方名酒,兩者能相提並論嗎?
然而翻開堡子酒的歷史卻發現,榆次堡子酒系歷史名酒。1900年八國聯軍入侵中國,慈禧太后出逃西安,路經榆次時曾飲此酒,故稱為御酒。據中華民國十八年編寫的《榆次縣誌》卷六.生計考.特產第十六條記載:「燒酒性香烈,行銷遠近,以產高家堡、喬家堡者為最,人稱堡子酒。中華民國四年(1915年),美國巴拿馬賽會獲得一等獎憑」。解放前,堡子酒遠銷東北、HB內蒙等地。在BJ前門大街曾設有「堡子酒館」,據說牌匾還是當年慈禧太后親筆題寫的。原來堡子酒和汾酒一樣也曾是國家級名酒,也曾在巴拿馬國際賽會上獲獎,曾經擁有可以與汾酒比肩的聲譽。
然而筆者查閱當年中國巴拿馬賽會籌備局長兼監督陳淇主持編撰的《我國參與巴拿馬太平洋萬國博覽會紀實》一書中的「中國酒類獲獎名單」,卻怎麼也找不到「堡子酒」的名字。據民國《榆次縣誌》記載堡子酒獲得的是一等獎,也就是書中所記錄的甲等大獎章。但獲得甲等大獎章的名單為:直隸(官廳)高梁酒、HN官廳)高梁酒、SX官廳)高梁汾酒、GD官廳)果酒、SD張裕釀酒公司。怎麼堡子酒參會的情況,當年大會的組織者會沒有記錄呢?
後來筆者在查看茅台酒的獲獎經過時才找到了其中的原因。當年茅台酒參加巴拿馬博覽會時,還沒有「茅台造酒公司」或「GZ茅台酒廠」這些名稱。提供茅台酒產品的是「茅台村榮和燒房」和「茅台村成義燒房」,負責參會事務的北洋政府農林部官員發現兩家燒房同處一地,而「燒房」一詞又不符合國際慣例,外國人不易理解。農林部官員索性把兩家的酒合在一起,冠上了一個「GZ公署酒」的名稱。
這個情況在當年參會產品中並不是一個特例,其他產品應該也有這個情況。我國在巴拿馬博覽會上獲得甲等大獎章的名單中,除「SD張裕釀酒公司」是一個明確的生產商名稱外,直隸、HNSXGD均稱「官廳某酒」,這與「GZ公署酒」的稱謂是何其的相似。「GZ公署酒」是由兩家燒房提供的,這些「官廳酒」難道就是由一家酒坊提供的嗎?如果是由一家生產商提供,記錄者是會列出生產商名稱的,像「SD張裕釀酒公司」。這時已不存在「燒房」一詞不符合國際慣例,外國人不易理解的問題,因為這本《紀實》是寫給中國人看的。在其他等級的獲獎記錄中,無論生產商名稱是「公司」還是「老字號」,編撰者都如實記錄下了他們的名稱。如:「SD孫敏卿玉堂號」、「JS泰興泰昌號」、「ZJ紹興謙裕萃」等顯然不是現代商業公司名稱。可見其他「官廳酒」也應該是由多家酒坊提供的。
筆者認為造成這樣的原因有兩個,其一是二十世紀初的中國積貧積弱已久,正想向世界展示自己豐富而博大的一面。而1915年民國剛剛進入第四個年頭,代表中國的北洋政府正急於謀求國際的認可。所以國人把參加巴拿馬賽會當成中國走向世界舞台的一件大事,極想在這次賽會上大顯身手。北洋政府組織了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的產品參會,展品數量總計達十萬多種。但由於北洋政府要展現的是國家形象,並不注重保護企業權益。所選的產品只關心品質的優劣,對於哪家生產卻不看重。其二是當時的工商戶還沒有品牌意識。《紀實》一書中把北方各省出產的酒統稱為「高梁酒」,SX的僅多了一個「汾」字。民國《榆次縣誌》中把高家堡和喬家堡出產的酒稱為「燒酒」,只是在最後說明「人稱堡子酒」。可見「高梁酒」或「燒酒」才是當時北方白酒的正規名稱,能夠將其區別開來的就是酒的產地或產酒的酒坊。當各省選送的酒都稱「高梁酒」時,北洋政府官員只好先按產地把它們區分開來。而一省之中又有多個酒坊選送「高梁酒」,但「酒坊」一詞是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讓外國人很難理解。於是北洋政府官員把同一省出產的「高梁酒」合在一起,以某省(官廳)高梁酒的名義參會。
另外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參加1915年巴拿馬博覽會是由政府組織的,是政府行為。各省「官廳酒」自然由各省政府選送,既是政府選送就會統籌兼顧,不會僅選一家的產品,免得有厚此薄彼之嫌。
1918年2月6日,SX督軍兼省長閻錫山就汾酒在巴拿馬博覽會上獲獎一事發了一道訓令。在訓令第三條中說:「凡製造汾酒之戶,應將此次獎牌定為商標」。據記載1915年杏花村的汾酒作坊已經合併為「義泉泳」一家,但這道1918年發布的訓令中卻並沒有指定義泉泳「應將此次獎牌定為商標」,而是說「凡汾酒製造之戶」。說明當年參會的除了義泉泳之外,還有其他酒坊。但由於國家級的官方記錄太過簡略,各地參會的商戶名稱並沒有全部保存下來。值得慶幸的是在一些地方縣誌中還能找本地商戶的參會記錄,為我們了解當年中國參予巴拿馬博覽會的詳細情況提供了依據。民國《榆次縣誌》的記載,就為我們見證了堡子酒曾經擁有過的輝煌和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