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講 宗教、社會與個體
「宗教是一項人類事業,神聖的宇宙秩序通過它得以建立」,彼得·伯格如是說(1967,25)。這一神聖的宇宙秩序,以及人們對於這一秩序對個體和社會的意義的竭力追問,一起構成了所有宗教理念和宗教實踐的核心,同時也是社會學發展的一條主線。自從工業革命時期社會學誕生以來人們就一直在探討這個問題,即為什麼宗教對於許多人類群體和社會來講都起著基礎性的作用,神聖的理念是如何引起社會行動和群體認同的。
社會學早期創始人在這個問題上進行了不懈的努力探索,他們試圖理解宗教在現代歐洲與美國社會興起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奧古斯特·孔德(1798—1857)、費迪南德·滕尼斯(1855—1936)、卡爾·馬克思(1818—1883)、埃米爾·塗爾干(1858—1917)、馬克斯·韋伯(1864—1920)都是如此。這些社會學家都將宗教視為社會生活一項重要特徵,並探尋其對社會和個人的意義。他們將宗教信念的轉型歸結於歐洲工業革命帶來的難以置信的社會變遷,這一變遷始於18世紀中葉。他們記錄下宗教本身是如何受到這些重大社會轉型所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