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5章 東隋國兵馬大元帥!
殺掉了大太監陳正樺和宰相許峰,鋤奸行動就算大體成功!
這對夏旭來說,輕而易舉!
但是他們還有殘餘勢力,在戰神堡里!
羽林軍當中有不少將領都效忠於許峰,被獠牙帶著死神小隊全部斬殺!
最後剩下六千多羽林軍,當場投降!
他們全都表示效忠夏旭!
而不是效忠陳落雪!
還有大內侍衛和大內太監,也有數百人,除了大太監陳正樺的幾個心腹手下被薛六宰殺,其他的也都兢兢業業地做好自己的本份!
那些宮女,就更不用說了!
甚至還有的宮女不願意再入宮了,她們表示要在戰神堡做女僕,如果不同意她們寧願去死!
無奈,負責這件事情的小純只好挑選了一百多個姿色特別好的,還十分有特長的宮女留了下來,專門負責戰神堡戰神殿的工作!
如此一來,大局已定!
夏旭直接在戰神堡宣布,東隋國長公主陳落雪繼承大統,成為東隋國第一個女帝!
「我文考文王克成厥勛,誕膺天命以撫方夏,大邦畏其力,小邦懷其德,惟九年大統未集。」
「九年而卒,故大業未就。」
「東海王陽,皇后之子,宜承大統。」
「傳懿旨,以上繼文宗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
「時四方反叛,以玄謨為大統,領水軍南討。」
「本女帝即刻冊封夏旭侯爵為女帝駙馬,現在就完婚!」
這是陳落雪繼承大統之後,立刻發布的第一個旨意!
這倒是讓夏旭一愣!
夏旭只是覺得讓東隋國皇室的人繼承大統,更有利於安撫動蕩!
沒想到陳落雪竟然給自己找駙馬!
而且還是夏旭本人!
「冊封夏旭為攝政王!」
這是女帝的第二條旨意!
攝政王!
攝政王是代替或代表出國的、年幼的、生病的或神志不清的及不具備執政能力的君主行使國家領導權的人。
通常由君主的親族或戚族擔任。
一般情況下攝政王只是當攝政的是皇族親王時的一種稱呼。如中周公攝政,王莽攝政,睿親王多爾袞攝政,中醇親王攝政。
古琉球國王位更替之時遣使監國,位同攝政王,其他帝國還制定有專門的攝政法。
攝政王是皇族充當皇權勢力的一種主要形式。攝政王的問題在於,很容易蛻變為兄終弟及,將皇位留給自己的子孫,而不是還政於上一代皇帝所指定的繼承人。所以縱觀古代歷史,攝政王能夠善始善終的沒有幾個,往往是入主中原的王朝建立之初,算一個「向使當初身便死」!
攝政則大多在國主年幼,無力理政時出現,攝政的可能是太后、皇后,也可能是攝政王、外戚權臣、輔政大臣,攝政王只是當攝政的是皇族親王時的稱呼。
而陳落雪也只是女子,她知道自己治理國家力度不夠,於是讓夏旭當攝政王,也是給他權利!
畢竟他救了自己。救了東隋國!
這是應該的!
夏旭,直接從侯爵晉陞為王!
「冊封攝政王夏旭為東隋國兵馬大元帥!」
這個冊封,太霸道了!
這可是掌管東隋國全部兵力的職位!
夏旭曾是副帥!
但現在是主帥!
連宗虎和血染都沒太有資格!
他們也僅僅是副帥而已!
大元帥是全軍之最!
左傳所載晉文公作三軍,謀元帥,即考慮中軍主帥人選,晉國名將先軫在城濮之戰與崤之戰中屢立戰功,成為了第一位有元帥頭銜並有著元帥戰績的軍事統帥。
當時元帥意為軍中主將,只是表示對「將帥之長」的稱呼,還不是官職名稱。
從上古時代起,元帥逐漸成為戰時統軍征戰的官職名稱,如北周宣政元年,宣帝宇文贇任命其叔父宇文盛和宇文招為「行軍元帥」,率軍作戰。
唐李淵入關后,設有左右元帥。唐世民在繼承皇位以前曾擔任過「西討元帥」。后又置天下兵馬元帥、副元帥與行軍元帥等,為戰時最高統帥,元帥常以皇子或親王擔任,副元帥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擔任,文武官任統帥則稱總管。
靖康時以康王趙構為天下兵馬大元帥以拒金兵;金侵時亦設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多由親王任職,權位極重,非定職。
金軍之中,設都元帥府,置都元帥、左右副元帥、元帥。大元帥高於元帥、低於作為全軍總司令的都元帥。
天下兵馬大元帥府,設天下兵馬大元帥、副元帥。由太子、親王總領軍政。大元帥府,設大元帥、副元帥,由大臣總軍馬之政。都元帥府,設兵馬都元帥、副元帥、同知元帥府事諸官,由大將總領軍馬之事。東、西都省,分設東、西都省太師,掌軍馬之政。大將軍府,設大將軍、上將軍、將軍、小將軍。各統領所治軍伍之政令。
外省和邊疆常設有都元帥、元帥府或分元帥府及置達魯花赤、元帥等,以元帥為地區軍事長官。元末地主武裝首領多稱元帥。
可見,元帥自古以來,就十分了得!
「冊封攝政王、兵馬大元帥夏旭為天下第一刺史!天下第一太守!太子太傅!國師太師!」
一連的冊封,讓所有人都羨慕不已!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
初省,旋復置。
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后,又於元封五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成帝綏和元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刺史制度是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係,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夏旭如今是第一刺史,必然權傾朝野!
刺史制度,作為皇室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刺史制度是對監御史制度的繼承。千古時代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亦稱「監公」,或稱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秦時為御史,立柱下方書。
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恆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
「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
據此可知秦代御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擔任監察職務。監御史一般不對縣一級的行政事務進行監察。
對縣一級的行政監察作為郡守的職責而成為郡守行政權的一部分。
監御史制度曾經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幾點:
一、在經濟方面,經過不良皇朝的殘暴統治,再加上長期的戰爭,經濟凋敝。當時的經濟狀況,是「漢興,接秦之弊,諸侯並起,民失作業,而大飢謹。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恢復經濟是政府的當務之急,應該調動地方的積極性,加強地方的自主權,因此沒有設置監御史。
二、在政治方面,漢政府和異姓諸侯王之間矛盾尖銳,和匈奴衝突嚴重,平城白登山之圍幾乎使數十萬漢軍全軍覆沒,漢政府致力於解決地方割據勢力和匈奴問題,無暇顧及地方監察問題。
三、在情感方面,劉邦曾經和功臣同甘共苦創業,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監察地方,既是對地方官員的信任,也是為了顯示「(吾)與天下豪士賢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輯之……吾與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的誠意。但漢高帝不設置監御史,使得地方監察制度成為空白,對郡國的過分放縱,不事監察,終使諸侯坐大,給他的繼承者們留下了一個頑症。
惠帝時期
重新設置了監御史。當時經濟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復,異姓王已被消滅,匈奴威脅稍微減輕,而且惠帝與地方官員的關係遠不如劉邦時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強了對地方的監察。
中央並且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恢復的監御史的職權做了規定,使監御史成為單純的地方監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監御史那樣在監察之外還有很多職權。
惠帝三年,相國奏監御史監三輔、郡,察以九條,察有司訟者,盜賊者,偽鑄錢者,恣為奸詐論獄不直者,擅興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無罪者敢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當服者,凡九條。
對於監御史設置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是僅僅限於三輔地區。其實原文中的「三輔郡」不應該連讀,而應該讀作「三輔、郡。」惠帝時期監御史設置的範圍應該是全國各郡。由於諸侯王權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沒有在王國內設置監御史。監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彙報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為了防止他們與郡守勾結,還要每兩年輪換一次,「監者二歲更之」。但是很多監御史玩忽職守,有的還跟郡守等相互勾結,對郡守等包庇縱容,工作很不力。
於是在監御史制度之外設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監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監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監察太守和監御史。
關於丞相史的地位是這樣介紹的,「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看來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監察九州中的一州,這就奠定了武帝時期刺史制度的基礎,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雛形。
丞相史是丞相的屬官,對丞相負責,而不象刺史那樣對御史大夫負責,看來丞相史學出刺制度也讓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監察職權,擴大了丞相的權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屬於臨時派遣的官員,不是經常設置的,而且,兩套監察制度并行,職事重疊交叉,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扯皮等問題,顯然,這種制度很難有效地監察地方,不能為後世所效法,地方監察制度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刺史制度就相應而生。
夏旭成為第一刺史,立刻頒布新的法令!
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
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