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宗教理性與公民身份
第一節宗教理性與公民身份我們每一個人都同時具有許多不同的身份。除了作為政治社會之公民外,我們也是許多其他團體(如家庭、鄰里、工會、學校、專業社團和教會等)的成員。在提出公共理性的第一個標準時,羅爾斯所強調的是,我們作為公民所使用的理性或理由與我們以其他身份出現時所使用的理性具有本質的不同。因為作為公民,我們所提出的論證針對我們所屬的政治共同體的所有公民,而在我們以某種非公民的身份出現時,我們所提出的論證則只針對某個特定團體的成員。例如,羅爾斯指出:
作為公民,我們有理由對各種社團根據政治公正原則的規定加以制約;而作為這些社團的成員,我們則有理由對這些制約加以限制,從而使我們有空間從事對我們的社團來說恰當的自由、繁榮的內在生活。
羅爾斯的說法具有一定的道理。我們在生活中確實扮演不同的角色,而且在扮演這些不同的角色時使用不同的語言。例如,我們在家裡教育孩子時所用的理由與我們在學校教育學生(即使我們自己的孩子也碰巧在我的學生之列)時所用的理由就不盡相同。但我們也必須看到,我們並非一直孤立地扮演這樣的角色;我們也時常同時扮演幾種不同的角色。確實,在討論涉及我們的政治團體之公正原則時,我們是在扮演公民的角色;但如果是在教會裡面討論這樣的公正原則時,我們也就同時在扮演教會成員的角色。這就表明,雖然我們的各種不同角色並非始終能夠相安無事,它們也並非始終相互衝突。更重要的是,當這樣的衝突真的出現時,我們總是試圖對我們的角色加以重新規定,以調節這樣的衝突。因此,羅爾斯說:
有信仰的公民可以成為一個民主社會之真心誠意的成員,能夠贊成這個社會之固有的政治理念和價值,即使他們的信仰在這個社會中無法得到繁榮,甚至反而會消解。
筆者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如果他們真的全心全意地支持這個民主社會之與其信仰相衝突的政治理念和價值,那麼他們就不可能繼續堅持這樣的信仰,如果他們繼續堅持其信仰,則他們不可能全心全意地支持這樣的政治理念和價值。
在這裡,羅爾斯更重要的觀點是,公共理性屬於「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羅爾斯認為,這樣一種公民理念就使公民具有一種道德責任或義務(即能夠相互解釋),在某些根本的問題上,他們所提倡和投票贊成的原則或政策如何得到公共理性之政治價值的支持。在他看來,自由民主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其公民持有不同甚至衝突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因此,如果一個公民使用這些並非為其他公民共享的宗教或形而上學的觀點來證明其一旦被社會接受也會影響所有其他公民的政治立場,那是對其自由、平等的公民夥伴之不尊敬,因為他們在這樣做的時候,就不僅是在假定自己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之正確,而且也是在要求人們接受這樣的立場。因為他們要求其公民夥伴接受其政治主張,而這樣的政治主張是建立在他們特定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基礎上的,因此其公民夥伴為了解釋其政治主張,也得接受其有爭議的宗教和形而上學主張。
但是,筆者認為,在把他們知道其公民夥伴並不接受的宗教信仰引進政治討論時,人們並不一定就在忽視其公民夥伴的自由和平等。他們這樣做的目的也許是通過解釋,說服其公民夥伴接受這樣的宗教理由,而這顯然與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強加於人不同。我們必須看到,雖然宗教和形而上學的多樣性,可能確實如羅爾斯所說的,乃是民主社會的一種恆久現象,但這並不表明,人們接受的宗教和形而上學觀點也恆久不變。事實上,他自己就指出,公民的兩個道德能力之一就是能夠「形成、修改併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完善概念,而宗教間的對話就是實現這樣一種「修改」的重要途徑。當然,我們必須注意到,這樣的改宗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要想讓自己的公民夥伴接受自己的政治主張,人們不能光寄希望於人家的改宗,而必須尋找支持其政治主張的其他理由,特別是那些他們知道其公民夥伴也接受的理由。但問題是,宗教的理由為什麼就不可以成為這樣的理由呢?例如,如果我們知道我們的公民夥伴持與我們不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我們也就可以研究他們的立場,看看是不是可以從他們所持的這種立場中找到我們也贊成的、並支持著我們政治立場的理由。我們之所以贊成這樣的理由,或者是因為我們自己的宗教傳統中存在著相同的理由,或者是因為雖然它與我們現存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理由相衝突,但我們被這樣的理由所說服而決定將其引進並修正我們自己的宗教視野,或者是因為雖然我們自己的宗教和形而上學中不存在這樣的理由,但這樣的理由與我們的宗教和形而上學並不衝突,因此可以引進我們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系統。當然,由於我們的公民夥伴持有各不相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我們從一部分公民夥伴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中找到的支持我們的政治立場的理由不一定對其他公民夥伴有說服力。因此要想說服我們所有的公民夥伴接受我們的政治立場,我們就可能需要研究不同公民夥伴之不同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立場,在其中發現支持我們政治立場的理由。在這樣一個過程中,我們恰恰行使了羅爾斯所謂的尊敬我們的公民夥伴的義務。在倡導我們的政治立場時,要尊敬我們的公民夥伴,我們當然需要用理由來說服他們而不是把我們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他們,但我們不一定要用相同的理由來說服他們。我們也可以用不同的理由來說服不同的人。事實上,忽視我們公民夥伴所實際上具有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理由,恰恰是對我們的公民夥伴的不尊重的一個表現。
因此筆者認為,將宗教理由引進政治討論不會損害民主社會平等和自由的公民之理念。相反,不容許人們將這樣的理由引進政治討論則反會有損這樣一個理念。如果有些公民用來支持其政治立場之唯一的或起決定性作用的理由恰恰就是宗教的理由,那麼拒絕他們將宗教理由引進政治討論就等於拒絕這部分公民進入政治討論。而這樣,我們就在羅爾斯的公共理性的名義下否定了這部分公民參與公共討論的平等和自由權利。但事實上,禁止他們將宗教理由引進政治討論,不僅否定了這部分公民的平等和自由,而且也是對其他公民的不尊敬。這一點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如果人們用來支持自己的政治立場之唯一的、或決定性的、或真實的理由是宗教的理由,卻聽從羅爾斯的勸告而決定將這些理由藏起來,而使用一些他們自己並不怎麼贊成的理由來說服其公民夥伴,換言之,如果他們心裡想的是一套,而口頭上說的是又一套,筆者想這很難看成是對其公民夥伴的尊重。另一方面,當人們想說服你,要你接受其政治立場時,卻根本不考慮你實際上所持的宗教立場,你也不大可能把它看作是對你作為一個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尊敬,因為這樣做,正如沃爾特斯托夫所指出的,乃是「把你的獨特性、把具有獨特性的你看作是沒有意義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