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宗教理由與政治問題
第二節宗教理由與政治問題羅爾斯關於公共理性的第二個規定與其在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區分有關。在公共領域,國家具有加以干預的合法權益,而在私人領域,國家機器則應止步。在這兩個領域之間的這種區分當然是有爭議的,但爭論的焦點主要是就某個特定領域到底應該算作是公共領域還是應該看作是私人領域,而不在我們到底是否應該在公私這兩個領域之間作出區分。例如,家庭在傳統上被看作是私人領域,但現在的一些女權主義者則對此提出了異議。在她們看來,至少家庭生活的某些方面是公共的,是我們可以運用政治公正原則的恰當場所,不然對於婦女在家庭受到的不公正狀況,社會就無法干預。但在這裡,即使女權主義者也不想否認在筆者看來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公私領域之間的區分。一方面,我們確實不希望國家機器在我們的生活中無所不有,但另一方面,我們又確實需要國家來調節某些人際關係。根據這樣一種區分,羅爾斯便認為,如果理性涉及的是公共領域,那就是公共理性,而如果涉及非公共領域,則是非公共理性。
我們的問題是,這樣一種在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域之間的區分,在公共理性與非公共理性之間的區分,是不是會使我們認為,政治的公正原則只涉及公共領域,而宗教的完善理念則只涉及非公共領域。在某種意義上,也許確實如此。政治的公正原則確實屬於公共領域,因為國家推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政策正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的;而宗教的完善概念確實屬於私人領域,因為我們不應當有國家來告訴我們到底是不是要接受宗教或接受什麼樣的宗教。但是,筆者認為,正如社會的政治原則同時會影響私人領域一樣,人們的宗教理念也會影響公共領域。這是因為,雖然宗教信仰主要是把人們同其所認為的根本實在發生縱向的聯繫,但正是在產生這種縱向聯繫的時候,宗教也同時把人們橫向地聯繫了起來。因為當宗教提出什麼是真正完美的人生時,如果當下社會的人際關係妨礙這種完善人生的實現,它就不可能不對之提出批評並試圖加以改造。與此相反,當實現這種完善人生的努力與現存的社會公正原則發生衝突時,政治公正原則也就不能不對之加以干預。
羅爾斯和其他當代政治自由主義思想家當然看到了這一點。但他們認為,在一個文化和宗教多元的社會中,存在著許多很不相同甚至相互衝突的關於完善人生的看法,而一個社會不可能同時接受所有這些看法、並根據它們來改造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因此,恰當的辦法就是對所有這些不同的宗教及其關於完善人生的看法保持中立。這裡,羅爾斯及其他當代政治自由主義者把關於完善人生的各種不同觀點之間的爭論看成是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的衝突,這在筆者看來是錯誤的,因為人們提出宗教的完善概念的理由正是要解決在這些具有不同利益的個人和團體之間的衝突。確實,在這些不同的宗教完善概念之間也存在著衝突,但在不同的政治公正概念之間也存在著類似的衝突。這樣的衝突不一定就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個人與團體之間的衝突。一個宗教的追隨者試圖說服別人接受自己的宗教,通常並不是因為其有任何私人的利益,而是企圖為別人服務,至少在他們自己看來是如此;一種宗教或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並不試圖促進持這個觀念的人的利益,而是試圖考慮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不同人的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和不同的宗教完善概念之間的衝突有非常顯著的差別:前者可以通過康德的可普遍性原則來避免,而後者則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