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宗教理性與可理解性
第三節宗教理性與可理解性羅爾斯在公共與非公共理性(理由)之間的第三個區分與理性的性質有關。這裡他強調的是理性或理由之可理解性:公共理性「就是那些為一般公民廣泛接受或可以為他們理解的常識」。在這種意義上,公共理性不只是那些人們作為公民提出的有關公共問題的主張;它們還必須能夠為一般公民所理解,因為這些理由所支持的乃是行將制度化的、因而將適用於所有公民的政治原則。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政治自由主義認為,宗教的理性(理由)乃是非公共的。例如對宗教比較同情、而且自己也是基督徒的法哲學家格里納沃爾特(KentGreenawalt)就認為,以宗教為根據的道德,在一個重要的方面,不是人們共享的前提,不是可以為所有人理解的理性。由於這是政治自由主義把宗教排除在公共理性之外的最重要理由,筆者在本章的餘下部分將專門討論這個問題。為了討論的方便,筆者將對這種意義上的公共理性作進一步的分析:之所以說一種理性是公共的是因為①它可以為公眾所理解;或者②可以為人們評判或批評;或者③可以為人們普遍接受。筆者在本節中將討論其可理解性,而在後面兩節中則分別討論其可評價性和可接受性。
當他們聲稱宗教理性是非公共理性時,當代政治自由主義有時指的是宗教理性對於沒有這種特定宗教背景的人來說不可理解。其理由有二。首先,宗教的理由往往來自像神秘的宗教經驗這樣一些非公共的源泉。例如格里納瓦爾特就認為,有些宗教理由,說到底,就是乖僻的個人經驗,而人們具有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具有不可以為別人接觸的經驗。這裡我們必須承認,宗教經驗確實是人們的宗教信仰的一個重要源泉,而且宗教經驗確實有其與別的經驗不同的獨特性。但是,一方面,宗教經驗的獨特性並不是說人們無法理解宗教經驗。說宗教經驗往往不可重複是一回事,但說宗教經驗完全不可以為別人理解則是很不相同的另一回事。要理解宗教經驗,人們沒有必要自己獲得這種經驗。如果筆者的朋友對筆者說,她昨天晚上獲得了一種神秘經驗,認識到耶穌基督是主,筆者完全明白她的意思,雖然筆者自己沒有這樣的經驗。另一方面,即使宗教經驗確實無法為沒有這樣的經驗的人理解,我們也需要在作為源泉的宗教經驗和作為結果的宗教信念之間作出一個重要的區別。前者的非公共性並不必然導致後者的非公共性。在這一點上,特雷西(DavidTracy,1939-)說得很好:即使我們對某一藝術經典之起源不能取得共識,我們還是可以對其效果達成一致。在解釋學的意義上,效果總是公共的。因此,即使我們無法理解宗教經驗或者神聖啟示作為聖經的起源,我們今天還是可以很好地理解聖經。
支持宗教理性之不可理解性的另一個理由是:不同的宗教系統具有不同的、不可通約的概念框架。羅爾斯可能就有這個意思。他說,那些非公共理性的標準和方法部分地取決於對每個團體之本性(目標和意義)之理解及實現這些目標的條件。在筆者看來,說不同的團體、不同的信仰系統之間沒有通約的原則也許沒有什麼錯,但是說具有不同信仰系統的人之間因此而不能達到相互理解可能就有些問題。不同信仰系統之間的理解類似於不同語言之間的翻譯,而翻譯,正如斯道特所指出的:「是把兩種語言聯繫起來,而不是把這兩種語言與某個第三者相關聯」。就是說,在翻譯過程中,我們不需要將原始語言翻譯成一種普通語言,再將這種普通語言翻譯成對象語言。相反,我們是直接將一種語言翻譯成另一種語言。因此,正如我們無需一種共同的第三語言來從事從一種語言到另一種語言的翻譯,我們也無需通約的第三種原則實現不同信仰系統之間的理解。
這裡,筆者認為,無論是宗教信念的所謂非公共的源泉,還是把宗教信念綜合成獨特系統之概念模式的不可通約性,都不會妨礙這些信念為具有不同信念系統的人理解。換言之,宗教的理由,就其本性而言,並非為沒有這種特定宗教背景的人不可理解。當然,如果我們指的是要對這些宗教信念達到一種與持有這些信念的人完全一樣的理解,那麼我們確實無法說我們可以理解別人的宗教信念。不過我們這裡應當注意到,在這一點上,宗教信念並沒有任何獨特性。當代解釋學已經給我們上了很好的一課:理解總是涉及視野的融合,因此只要我們能夠理解任何東西,我們總會具有不同的理解。要想對某種信念達到與這種信念的原初持有者完全一樣的理解幾乎是不可能的。筆者在這裡所想指出的是,在這一點上,宗教理由與任何別的理由沒有任何差別。如果我們指的是對別人的理由達到與他們完全一樣的理解,那麼不僅宗教理由,而且任何別的理由,都是不可理解的;但如果我們指的當代解釋學意義上的理解,那麼宗教理由,就同任何別的理由一樣,都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