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自由主義
第一節自由主義當代政治哲學中的自由主義又稱現代自由主義或福利自由主義(welfareliberalism),以與我們下面將要討論的又稱為古典自由主義的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相區別。福利自由主義雖然並不主張絕對的平等,但強調平等的重要性。除了羅爾斯以外,當代英美政治自由主義的重要代表人物還有德沃金和艾克曼等。但由於當代政治哲學中的其他流派在涉及政治自由主義時所針對的主要是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我們有必要對這個理論有一個大概的了解。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主要是在他的《正義論》一書中提出的。該書出版於1971年,並在1999年出版修訂版。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針對人們對其正義理論所提出的批評,特別是社群主義的批評,作出了某些回應。雖然羅爾斯善於在聽取批評者的意見以後修正自己的看法,但正如他自己所指出的,他的正義理論的基本思想則保持一致。羅爾斯正義理論主要有兩個方面組成,一個是實質的,即其旨在規範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兩大正義原則;另一個是程式的,即其著名的在無知之幕下的原初狀態。羅爾斯的兩大正義原則是:第一,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只要其與所有別人享受類似的自由一致;第二,容許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之存在的條件是:①這樣的不平等對所有人有利,②與職位和職業對所有人開放的原則相掛鉤。在這兩個原則中,第一個原則,即平等自由原則,說的不只是每個人應該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權利,因為一個專制社會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保證每個人有平等的政治自由權利:大家都沒有什麼政治自由權利,所以是平等的。因此羅爾斯強調這種平等的自由權利必須是最廣泛的。所謂最廣泛的,就是如果一個人享受的自由不影響任何別人享受同樣的自由,那麼人們就應該有權享受這樣的自由。
關於羅爾斯的政治自由原則,相對來說,爭論較少。爭論較多的是其有關社會和經濟之不平等的第二個原則。這個原則本身又有兩個分原則,一個是所謂的差別原則,另一個是所謂的機會均等原則。在這兩個分原則中,機會均等原則說的是,如果一個社會容許社會和經濟方面的不平等,例如一個社會容許總統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容許律師、醫生和企業主管具有較高的經濟地位,那麼這個社會就必須讓這樣的職位和職業向所有人開放,而不能將這樣的職位和職業保留給具有特定性別、種族或者宗教信仰的人。很顯然,對這樣的機會均等原則,也不會有太大的爭論。
羅爾斯兩大政治正義原則中最有創意、因而也是最有爭議的是其第二條政治原則中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差別原則。這個原則說的是,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如果是公正的,就必須使所有人得益。這裡,羅爾斯的基準點是完全平等的社會。根據這裡的差別原則,我們不是絕對不能將平等的社會改造成一個在經濟上不平等的社會,但在我們從事這樣的社會改造時,我們必須保證,所有人都在這個不平等的社會中過著比他們在平等社會中更好的生活。而在一個已經不平等的社會中,如果有人想使之更不平等,他們就必須表明,所有人在這個更不平等的社會中會過一種比他們在現存社會中更好的生活。由於一般來說,在一個不平等社會中的上層會過一種比他們在平等社會(或不那麼不平等社會)中更好的生活,看一種不平等是否會使所有人得益,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看一個不平等社會的底層是否過一種比他們在平等社會(或不那麼不平等的社會)中更好的生活。如果社會的最底層都比他們在平等社會中生活得更好,那麼中層和上層的人毫無疑問也會比在平等社會中生活得更好。由於這個原因,羅爾斯後來乾脆對其第二個政治原則的第一部分作了修改: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必須能夠讓最不幸的人得益最多。
一般說來,不幸的社會底層往往主張平等,而幸運的上層往往主張不平等。因此,羅爾斯主張,社會經濟的不平等,只有在其對最不幸的底層有利時,才能容許,這在表面上看等於不容許有任何不平等。其實不然。不平等可以使所有人(包括不幸的底層)得益,因為不平等可以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因此即使不幸的底層所分享到的社會財富最少,還可能比他們在一個平等社會中所分得的要多。如果他們所分享到的社會財富比在一個平等社會中還少,那麼他們就不會贊成這樣的不平等。當然幸運的上層會贊成這樣的不平等,因為他們在這種不平等制度中分享到的,不僅比他們在平等社會中分享到的要多,而且比在為不幸的底層所贊成的那種不平等中能分享到的還要多。但是根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一個不平等制度的公正與否是應由不幸的底層而不是幸運的上層決定的。
為什麼這樣呢?在羅爾斯看來,在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中,那些幸運的上層是那些天資高、或者出生於富裕家庭因而有條件接受高質量教育、或者兩者兼而有之的人。但羅爾斯認為,一個人的天資高低或出生好壞都不是一個人可以自己決定的。他將它們分別稱為自然的偶然性和社會的偶然性。很顯然一個社會制度的公正與否不能由這樣的偶然因素決定。事實上,在羅爾斯看來,一個社會不僅應當通過為所有人提供同等的教育來克服社會的偶然性,而且還應當把人們的自然天賦看作公共資源。因此一個人由於其天生聰明而創造的比別人更多的財富也不是其私人財產,而是大家可以分享的公共財產。反過來說,一個人天生的殘障,無論是身體上的還是智力上的,也不是這個人個人的不幸,而是一個社會共同的不幸,因而大家都應該分擔。
但羅爾斯並沒有因此而持一種絕對的平均主義。這是因為,在羅爾斯看來,雖然一個人天生的才智應當看作是公共資源,但這種公共資源與油田或煤礦這樣的公共資源不同:後者任何人都可以開發和利用,因此如果佔有它的人不加以開發,別的人可以加以開發;而前者則只能為佔有它的人所開發和利用。如果一個人不想充分利用其天賦,別的人沒有辦法加以利用。因此,羅爾斯認為,為了確保佔有這些天生才智的人充分開發利用這樣的才智,從而使別的人能夠儘可能多地享受對這種才智的開發的果實,就有必要讓具有這樣的聰明才智的人比別人多享受這樣的果實作為刺激,雖然這種才智本身是公共資源。因為不然的話,佔有這種才智的人缺乏充分開發這樣的才智的積極性,而別的人沒有辦法加以開發,結果就造成這樣的才智的浪費,大家都不能得益。所以羅爾斯主張社會經濟的不平等,而這樣的不平等程度應以能夠充分調動佔有聰明才智的人的積極性為限。
羅爾斯在提出其上述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時主要針對的是功利主義的政治理論。當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別的政治理論,如我們後面要討論的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社群主義、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等。這些不同政治理論的倡導者各自都會認為,社會應該接受他們所倡導的政治理論。為了證明其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比所有別的理論都優越,羅爾斯設想了一種所謂的純程序,即具有無知之幕的原初狀態。他讓在這個原初狀態中的人決定他們自己在作出決定以後也將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的正義原則。這些人只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知道如何通過某種途徑來實現自己的目的。根據羅爾斯的規定,這些人知道關於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知道政治問題和經濟規則,知道社會組織的基礎和心理規律等,但是他們並不知道任何關於他們自己的、與眾不同的情況: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貧富、天資、年齡或輩分、種族、心理特徵、宗教信仰等。羅爾斯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人為了選擇他們自己能夠接受的、制約其將生活於其中的社會的正義原則,就必須考慮所有不同類型的人,因為他們自己有可能是其中的任何類型的人。這就表明,他們選擇的正義原則就一定是可以為所有人接受的、因而是公正的正義原則。而他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必須考慮到,如果自己是最不幸的人(窮人、身體或智力殘障者、年老體弱者等),什麼樣的正義原則對他們最好。也就是說,他們必須考慮如果自己處於最不好的狀況,什麼是最好的可能。這樣,在羅爾斯看來,很明顯,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就會選擇他的正義原則。
在筆者看來,相對於其兩個正義原則,羅爾斯設計的原初狀態不那麼有吸引力。這裡的問題不是這種原初狀態具有假設性,因而與現實狀況有較大差距(實際上這在羅爾斯看來正是其理想性所在)。正如我們在後面將看到的,這裡主要的問題是羅爾斯對原初狀態及在原初狀態中的人的設定:他們不關心別人的利益,因而具有個人主義或原子主義的傾向;他們是家長的代表,因而所關心的只是家庭之間而不是家庭內部的正義;他們不知道什麼是有價值的人生,因此其所設計的正義原則也可以用於一個強盜集團內部分配贓物。當然羅爾斯設計其原初狀態是要證明其正義原則較之於其他正義原則的長處。筆者確實認為,除了其中某些方面應當根據馬克思主義和女權主義的批評加以修正和補充以外,羅爾斯的正義原則,特別是其差別原則,確實是最有吸引力的。他關於如何消除或者減弱導致不平等的社會的和自然的偶然性的理論,特別是其關於一個人的天生才智應當看作是社會的公共財產的看法,是很有創意的。事實上,在筆者看來,即使沒有原初狀態,這樣的正義原則,也可以用羅爾斯自己提到的其與我們的道德直覺之間的動態均衡而得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