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章 負屈含冤
2020年5月28日,我獨自一人前往於洪法院,等待社會對於我們持續了將近五年之久的不共戴天之仇,進行最後的宣判。我感到很大的壓力,因為我不知道他是否會躲在某個角落,等到我一出現在他的視野中,他便突然從我的背後衝出來,用手捂住我的嘴,並把我拖進某個衚衕里,暴打一頓,用拖延戰術,阻止我去出庭,然後,我會因為無故缺席而導致敗訴,又或者,他會和他的父親甚至是他的姐姐同時出現,就像是電視劇里演的那樣,他們先會找理由和我吵上幾句,然後給我一個耳光,並且強行把我拖拽到一個麵包車裡,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我覺得我的想象力超級豐富,但這樣的想象力用在他們身上卻一點也不為過,我戰戰兢兢的朝著法院的大門走去,仔細觀察每一個經過法院門口的車輛或者是行人,我不確認我會不會第一眼就認出他,我只知道只要不到最後一刻,我就絕不能鬆懈。
很快,時間到了下午一點半,經過一個小時的仔細觀察,我並沒有發現蕭陌然以及其家人的身影,這真的是一個值得慶賀的消息。我鼓起勇氣,攥緊拳頭,努力朝著法院的大門裡走去,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沒有出現,也許是他已經預料到了結果可能會和上次一樣吧,也有可能是他已經不屑於來看我的笑話了。也許他更清楚,不管我在庭上如何為自己辯解,只要他一個電話,就可以讓我輸的一敗塗地,從而一分錢也拿不到,在他為我營造的病態形象中,有許多理由可以導致這樣的結果,出軌,就是其中之一。
在陪審書記的帶領下我被領進了第三審判廳,剛走到門口,我的心臟就立刻開始怦怦直跳,特別是當法官坐在我面前的時候,她的臉色很凝重。與此同時,我朝著我對面的被告席上看了一眼,再三確認蕭陌然不會在這裡出現的事實,然而,我想我並不需要擔心了,因為現在距離開庭只剩下最後一秒鐘了。
「我們可以開始了嗎?」法官問道。
「是的,尊敬的法官。」我說,「我可以說話嗎?當然,是在你允許的範圍內。」
「當然可以,不過,你只需要回答我提出的問題就好。」法官答道。
「好的。」
法官打開一個文件夾,並把它攤在面前的桌上,然後仔細閱讀起來:
「尊敬的法官,您好!
仇雨曦,女,今年28歲,是這起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因這起案件已經不單純屬於借貸官司,為了讓您更好的了解案情,現將我所了解的情況表述如下:
蕭陌然,男,單位:吉林省某電力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蕭岩,女,單位:吉林省某電力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蕭陌然與原告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相處兩年,在此期間,被告以各種理由陸續向原告借走金額6萬元左右,歸還三萬左右,具體金額均有轉賬記錄為證。《合同法》規定,合法的借款關係受法律保護,欠款理應歸還。
2017年,原告因有事急需用錢,向被告蕭陌然詢問資金狀況,勸其歸還其餘欠款。在多次索要無果后,原告無奈下只得忍氣吞聲。未曾想,接下來的日子裡,原告無意間得知其父母多次慫恿兒子算計自己,以各種理由向原告要錢。在經多次拒絕後,被告一家態度大變。
2017年11月,原告用自己工資給自己購買了一套減肥模具,可誰知,卻被被告藉機發揮,聯合其父親蕭黎世多次撥打原告父母電話,指責其過錯。
2017年12月7日,被告因原告在此事之後對自己和其家人態度冷淡,惱羞成怒,狡辯稱原告背叛兩人感情,出軌在先,動手將原告打傷,意圖將其掐死,原告幾度差點咽氣,還威脅原告,口出狂言,再敢要錢,定叫原告一家不得安寧。原告出於驚恐,慌亂之下,將被告臉部抓傷。
2017年12月8日,原告趁家裡無人,收拾東西離開了家,與其母親告別後。承諾,會當一切從未發生過,過自己的生活,錢,不要了,就當感謝二老照顧之情,求其放過自己,真怕,哪天被他打死了,都沒人知道。電話剛掛斷,被告姐姐蕭岩多次撥打原告單位電話,威脅稱如若再敢找其弟,定要原告不得好死,再敢要求還錢,定要原告全家不得安寧,諸如此類的話。
2017年12月9日,被告姐姐多次撥打原告單位電話,騷擾原告單位同事,威脅其單位將原告交出來,否則定要原告單位無法營業,晚上,被告本人到原告單位大吵大嚷,聲稱原告背叛自己,背叛家庭,甚至當眾侮辱原告偷了家裡東西跑出去和野男人鬼混,嚴重歪曲事實,並謊稱原告拿走自己工資卡,逼其歸還。
2017年12月10日,原告單位領導因頂不住其姐弟的喪心病狂等行為,不得已將原告開除,原告走投無路,幾次到當地派出所報警無果,警察聲稱,被告並未對原告造成嚴重傷害,不足以出警。接下來的日子裡,其姐弟多次撥打原告父母的電話,言辭激烈,單方面咬定原告出軌,拒不還錢,並拿原告生命安全威脅其父母。其父母害怕女兒生命安全受到威脅,勸其取回長春的行李,不再回去。
自此之後,原告曾多次收到被告發來的威脅、騷擾、恐嚇之類的簡訊,嚴重影響原告的正常生活。
2018年2月,原告接到銀行電話,得知被告謊稱原告委託自己開通其銀行信用卡,因身份信息未核實正確,未能成功開通卡片,此舉嚴重侵犯了原告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此外,由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來說,被告蕭陌然已構成欺詐罪,並且存在人身攻擊、恐嚇、侮辱誹謗等行為,已構成犯罪要素,嚴重侵犯了原告名譽權。
2018年4月,原告收集各方證據,到法院起訴歸還欠款。
2018年5月25日,開庭,被告父親蕭黎世帶頭在法院撒潑,鬧事,毀謗原告,為逃避欠款不擇手段,並在法院尋釁滋事,要對原告不利,法院被迫勸原告撤訴,自行處理此事。
2018年6月,被告多次以簡訊方式惡意騷擾原告,被謊稱其並不欠原告錢款,並放話,如若不肯放棄,定要原告用生命付出代價。
上述事實均有相關證據,現特申請法院,保護我一個弱勢婦女的合法權益,為我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