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官制
第六章
官制
歷代官職的變遷
官制是政治制度中最繁複的一門。(一)歷代設官既多,(二)而又時有變遷。(三)它的變遷又不是審察事實和制度不合而條理系統地改正的,而是聽其遷流之所至。於是有有其名而無其實的,亦有有其實而無其名的。名實既不相符,循其名遂不能知其實。而各官的分職,亦多無理論可循。求明白其真相,就很不容易了。然官制畢竟是政治的綱領。因為國家要達其目的,必須有人以行之。這行之之人,就是所謂官。所以明於一時代所設之官,即能知其時所行之政。對於歷代的官制,若能知其變遷,即亦能知其政治的變遷了。
人的見解,總是較時代落後一些的。時代只有新的,而人之所知,卻限於舊。對付未來的方法,總是根據既往的情形,斟酌而出之的。所以無論如何,不能全合。制度才定出來,即已不適於用。制度是拗不過事實的,(一)非格不能行,(二)即名存實亡,這是一切制度都如此的,而官制亦不能例外。我國的官制,大略可分為六期:(一)自周以前,為列國時代的制度。(二)而秦及漢初統一時代的制度,即孕育於其末期。(三)因其大體自列國時代蛻化而來,和統一時代不甚適合,不久即生變遷。各方面變遷的結果,極其錯雜不整。直至唐朝,才整理之,成為一種有系統的制度。(四)然整理甫經就緒,又和事實不符。唐中葉以後,又生變遷,而宋朝沿襲之。(五)元以異族,入主中原,其設施自有特別之處。明朝卻沿襲著他。清朝的制度,又大略沿襲明朝。然因實際情形的不同,三朝的制度,又自有其大相違異之處。(六)清朝末葉,因為政體改變,官制亦隨之改變。然行之未久,成效不著。直至今日,仍在動蕩不定之中。以上略舉其變遷的大概,以下再略加說明。因為時間所限,亦只能揭舉其大綱而已。
官有內外之分。內官即中央政府之官,是分事而治的。全國的政務,都彙集於此,依其性質而分類,一官管理一類的事。又有綜合全般狀況,以決定施政的方針的,是即所謂宰相。外官則分地而治。在其地界以內,原則上各事都要管的。出於地界以外,則各事一概不管。地方區劃,又依等級而分大小。上級大的區劃,包含若干下級小的區劃。在行政上,下級須聽上級的指揮。這是歷代官制的通則。
列國並立之世,到春秋戰國時代,已和統一時代的制度相近了。因為此時期,大國之中,業已包含若干郡縣。但其本身,仍只等於後世一個最大的政治區域。列國官制:今文家常說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但這只是爵,沒有說出他的職守來。三公依今文家說,是司馬、司徒、司空。九卿無明文。古文家說,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冢宰(天官)、司徒(地官)、宗伯(春官)、司馬(夏官)、司寇(秋官)、司空(冬官)為六卿(許慎《五經異義》)。按今文說的三公,以配天、地、人(司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古文說的六卿,以配天、地、四時。此外還有以五官配五行等說法。(見《左氏》昭公十七年、二十九年。《春秋繁露·五行相勝篇》)。這不過取古代的官,隨意揀幾個編排起來,以合學說的條理而已。和古代的事實,未必盡合。古代重要的官,不盡於此;並非這幾個官特別重要;不過這幾個官,亦是重要的罷了。司馬是管軍事的,司徒是統轄人民的,司空是管建設事務的。古代穴居,是就地面上鑿一個窟窿,所以謂之司空(空即現在所用的孔字)。《周官》冬官亡佚,後人以《考工記》補之(其實這句話也靠不住。性質既不相同,安可相補?不過《考工記》也是講官制的。和《周官》性質相類,昔人視為同類之書,合編在一起,後人遂誤以為補罷了)。《周官》說實未嘗謂司空掌工事,後世摹仿《周官》而設六部,卻以工部擬司空,這是後人之誤,不可以說古事的。冢宰總統百官,兼管宮內的事務,其初該是群仆的領袖。所以大夫之家亦有宰。至於天子諸侯,則實際本來差不多的。天子和諸侯、大國和小國制度上的差異,不過被著書的人說得如此整齊,和實際亦未必盡合。宗伯掌典禮,和政治關係最少,然在古代迷信較深之世,祭祀等典禮,是看得頗為隆重的。司寇掌刑法,其初當是軍事裁判(說詳第十章)。三公坐而論道,三孤為之副,均無職事。案《禮記·曾子問》說:「古者男子,內有傅,外有慈母。」《內則》說:國君世子生,「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儉,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太師、太傅、太保,正和師、慈、保三母相當。古夫亦訓傅,兩字蓋本系一語,不可以稱婦人,故變文言慈。然則古文的三公,其初乃系天子私人的侍從,本與政事無關係,所以無職事可言。《周官》說坐而論道之文,乃采諸《考工記》,然《考工記》此語(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是指人君言,不是指大臣言的,說《周官》者實誤采。總而言之:今文古說,都系春秋戰國時的學說,未必和古代的事實密合。然後世釐定制度的人,多以經說為藍本。所以雖非古代的事實,卻是後世制度的淵源。
列國時代的地方區劃,其大的,不過是後世的鄉鎮。亦有兩種說法:《尚書大傳說》:「古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里(七十二家,參看上章)。五里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這是今文說。《周官》則鄉以五家為比,比有長。五比為閭,閭有胥。四閭為族,族有師。五族為黨,黨有正。五黨為州,州有長。五州為鄉,鄉有大夫。遂以五家為鄰,鄰有長。五鄰為里,里有宰。四里為$,$有長。五$為鄙,鄙有師。五鄙為縣,縣有正。五縣為遂,遂有大夫。這是古文說。這兩種說法,前者和井田之制相合,後者和軍隊編製相合,在古代該都是有的。後來井田之制破壞,所以什伍之制猶存,今文家所說的組織,就不可見了。
漢初的官制,是沿襲秦朝的。秦制則沿自列國時代。中央最高的官為丞相。秦有左右,漢通常只設一丞相。丞相之副為御史大夫(中央之官,都是分事而治的。只有御史是皇帝的秘書,於事亦無所不預,所以在事實上成為丞相的副手。漢時丞相出缺,往往以御史大夫升補)。武官通稱為尉。中央最高的武官,謂之太尉。這是秦及漢初的制度。今文經說行后,改太尉為司馬,丞相為司徒,御史大夫為司空,謂之三公,並稱相職。又以太常(本名奉常,掌宗廟禮儀)、光祿勛(本名郎中令,掌宮、殿,掖門戶)、衛尉(掌宮門衛屯兵)、太僕(掌輿馬)、廷尉(掌刑辟,嘗改為大理)、大鴻臚(本名典客,掌歸義蠻夷)、宗正(掌親屬)、大司農(本名治粟內史,掌谷貨)、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為九卿。這不過取應經說而已,並無他種意義。三公分部九卿(太常、光祿勛、衛尉屬司馬。太僕、廷尉、大鴻臚屬司徒。宗正、大司農、少府屬司空),亦無理論根據。有大事仍合議。後漢司馬仍稱太尉。司徒、司空,均去大字,余皆如故。
外官:秦時以郡統縣。又於各郡都設監御史。漢不遣監御史,丞相遣使分察州(案州字並非當時的區域名稱,後人無以名之,乃名之為州。所以截至成帝改置州牧以前,州字只是口中的稱呼,並非法律上的名詞)。武帝時,置部刺史十三人,奉詔書六條,分察諸郡[(一)條察疆宗巨家。(二)條察太守侵漁聚斂。(三)條察失刑。(四)條察選舉不平。(五)條察子弟不法,都是專屬太守的。(六)條察太守阿附豪強]。成帝時,以何武之言,改為州牧。哀帝時復為刺史。后又改為州牧。後漢仍為刺史,而止十二州,一州屬司隸校尉(武帝置,以治巫蠱的,后遂命其分察一部分郡國)。按《禮記·王制》說:「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這或者傅會周初的三監,說未必確,然天子遣使監視諸侯(實即大國之君,遣使監視其所封或所屬的小國),則事所可有。大夫之爵,固較方伯為低。秦代御史之長,爵不過大夫。漢刺史秩僅六百石,太守則兩千石。以卑臨尊,必非特創之制,必然有所受之。以事實論,監察官宜用年少新進的人,任事的官,則宜用有閱歷有資望之士,其措置亦很適宜的。何武說:「古之為治者,以尊臨卑,不以卑臨尊。」不但不合事宜,亦且不明經義。舊制恢復,由於朱博,其議論具載《漢書》,較之何武,通達多了。太守,秦朝本單稱守,漢景帝改名。秦又於各郡置尉,景帝亦改為都尉。京師之地,秦時為內史所治。漢武帝改稱京兆尹,又分其地置左馮翊,右扶風,謂之三輔。諸王之國,設官本和漢朝略同。亦有內史以治民。七國亂后,景帝乃令諸侯王不得自治民,改其丞相之名為相,使之治民,和郡守一樣。縣的長官,其秩是以戶數多少分高下的。民滿萬戶以上稱令,不滿萬戶稱長。這由於古代的政治,是屬人主義,而非屬地主義之故。侯國的等級,與縣相同。皇太后、公主所食的縣稱為邑。縣中兼有蠻夷的謂之道。這亦是封建制度和屬人主義的色彩。
秦漢時的縣,就是古代的國,讀第三章可見。縣令就是古代的國君,只能總握政治的樞機,發蹤指示,監督其下。要他直接辦事,是做不到的。所以真正的民政,非靠地方自治不可。後世地方自治之制,日以廢墜,所以百事俱廢。秦漢時則還不然。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和《續漢書·百官志》:其時的制度系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一里百家,有里魁檢察善惡,以告監官。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管教化,體制最尊。嗇夫職聽訟,收賦稅,其權尤重。人民竟有知嗇夫而不知有郡縣的(見《後漢書·爰延傳》)。和後世絕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秦及漢初的制度。行之未幾,就起變遷了。漢代的丞相,體制頗尊,許可權亦廣。所謂尚書,乃系替天子管文書的,猶之管衣服的謂之尚衣,管食物的謂之尚食,不過是現在的管卷之流。其初本用士人,漢武帝游宴後庭,才改用宦官,謂之中書謁者令。武帝死後,此官本可廢去,然自武帝以來,大將軍成為武官中的高職。昭宣之世,霍光以大將軍掌握政權。其時的丞相,都是無用或年老的人,政事悉從中出。沿襲未改。成帝時,才罷中書宦官,然尚書仍為政本,分曹漸廣。後漢光武,要行督責之術。因為宰相都是位高望重的人,不便督責他,於是崇以虛名,而政事悉責成尚書。尚書之權遂更大。魏武帝握權,廢三公,恢復丞相和御史大夫之職。此時相府復有大權,然只曇花一現。魏文帝篡漢后,丞相之官,遂廢而不設。自魏晉至南北朝,大抵人臣將篡位時則一設之,已篡則又取消。此時的尚書,為政務所萃,然其親近又不敵中書。中書是魏武帝為魏王時所設的秘書監,文帝篡位后改名的,常和天子面議機密。所以晉初荀勖從中書監遷尚書令,人家賀他,他就發怒道:「奪我鳳凰池,諸君何賀焉」了。侍中是加官,在宮禁之中,伺候皇帝的。漢初多以名儒為之。從來貴戚子弟,多濫居其職。宋文帝自荊州入立,信任王府舊僚,都使之為侍中,與之謀誅徐羨之等,於是侍中亦參機要。至唐代,遂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為相職。中書主取旨。門下主封駁。尚書承而行之。尚書諸曹,魏晉后增置愈廣,皆有郎以辦事。尚書亦有兼曹的。隋時,始以吏、戶、禮、兵、刑、工六曹分統諸司。六曹皆置侍郎,諸司則但置郎。是為後世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之始。三公一類的官,魏晉后亦時有設置,都不與政事,然仍開府分曹,設置僚屬。隋唐始仿《周官》,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都不設官屬。則真成一個虛名,於財政亦無所耗費了。九卿一類的官,以性質論,實在和六部重複的。然歷代都相沿,未曾並廢。御史大夫改為司空后,御史的機關仍在。其官且有增置。唐時分為三院:曰台院,侍御史屬之。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曰監院,監察御史屬之。御史為天子耳目,歷代專制君主,都要防臣下的壅蔽,所以其權日重。
前漢的改刺史為州牧,為時甚暫。至後漢末年,情形就大不同了。後漢的改刺史為州牧,事在靈帝中平五年,因四方叛亂頻仍,劉焉說由刺史望輕而起。普通的議論,都說自此以後,外權就重了。其實亦不盡然。在當時,並未將刺史盡行改作州牧(大抵資深者為牧,資淺者仍為刺史,亦有由刺史而升為牧的)。然無論其為刺史,為州牧,實際上都變成了郡的上級官,而非復監察之職。而且都有兵權,如此,自然要尾大不掉了。三國分離,刺史握兵之制,迄未嘗改。其為亂源,在當時是人人知道的。所以晉武帝平吳后,立即罷州牧,省刺史的兵,去其行政之權,復還監察之職。這真是久安長治之規。惜乎「雖有其言,不卒其事」(《續漢書·百官志》《注》語)。而後世論者,轉以晉武帝的罷州郡兵備,為召亂的根源,真是殉名而不察其實了。東晉以後,五胡擾亂,人民到處流離播遷,這時候的政治,還是帶有屬人主義的。於是隨處僑置州郡,州的疆域,遂愈縮愈小,蜪至與郡無異了(漢朝只有十三州,梁朝的疆域,遠小於漢,倒有一百零七州)。此時外權之重,則有所謂都督軍事,有以一人而督數州的,亦有以一人而督十數州的。甚至有稱都督中外諸軍的。晉南北朝,都是如此。後周則稱為總管。隋時,并州郡為一級(文帝開皇三年,罷郡,以州統縣,職同郡守。煬帝改州為郡),並罷都督府。唐初,又有大總管、總管,后改稱大都督、都督,后又罷之。分天下為若干道,設觀察使等官,還於監察之舊。
唐代的官制,乃系就東漢、魏、晉、南北朝的制度,整理而成的。其實未必盡合當時的時勢。所以定製未幾,變遷又起。三省長官,都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名目,就視為相職了。而此兩省的長官,實亦仍合議於政事堂,並非事後審查封駁。都督雖經廢去,然中葉以後,又有所謂節度使(參看第九章)。所駐紮的地方,刺史多由其兼領。支郡的刺史,亦都被其壓迫而失職。其專橫,反較前代的刺史更甚。這兩端,是變遷最大的。而中葉以後,立檢校、試、攝、判、知等名目,用人多不依資格,又為宋朝以差遣治事的根源。
宋朝設中書省于禁中。宰相稱同平章事,次相稱參知政事。自唐中葉以後,戶部不能盡總天下的財賦,分屬於度支、鹽鐵二使。宋朝即合戶部、度支、鹽鐵為三司,各設使、副,分案辦事。又設三司使、副以總之,號為計相。樞密使,唐時以宦官為之,本主傳達詔命。后因宦官握兵,遂變為參與兵謀之官。宋朝亦以樞密院主兵謀。指揮使,本藩鎮手下的軍官。梁太祖篡位后,未加改革,遂成天子親軍。宋朝的禁軍,都隸屬殿前司、侍衛馬軍親軍司、侍衛步軍親軍司。各設指揮使,謂之三衙。宋初的官,僅以寓祿秩(即藉以表明其官有多大,所食的俸祿有多少),而別以差遣治事。名為某官的人,該官的職守,都是與他無涉的。從表面上看來,可謂錯亂已極。但差遣的存廢、離合,都較官缺為自由,可以密合事情。所以康有為所著《官制議》,有《宋官制最善》一篇,極稱道其制。宋朝的改革官制,事在神宗元豐中,以《唐六典》為模範。然卒不能盡行。以三省長官為相職之制,屢經變遷,卒仍復於一個同平章事,一個參知政事之舊;樞密主兵之制,本來未能革除;三衙之制,亦未能改;便可見其一斑。
宋初懲藩鎮的跋扈,悉召諸節鎮入朝,賜第留之京師,而命朝臣出守列郡,謂之權知軍州事。特設通判,以分其權。縣令亦命京朝官出知,以削藩鎮之權,而重親民之選。特設的使官最多。其重要的,如轉運使,總一路的財賦,發運使,漕淮、浙、江、湖六路之粟。他如常平茶鹽、茶馬、坑冶、市舶,亦都設立提舉司,以集事權於中央。太宗命諸路轉運使,各命常參官一人,糾察州軍刑獄。真宗時,遂獨立為一司,稱為提點刑獄,簡稱提刑。是為司法事務,設司監察之始。南渡后,四川有總領財賦。三宣撫司罷后(見第九章),亦設總領以籌其餉。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銜,則參預並及于軍政了。
元朝以中書省為相職,樞密使主兵謀,御史台司糾察。尚書省之設,專以位置言利之臣。言利之臣敗,省亦旋廢。而六部仍存,為明清兩朝制度所本。設宣政院於中央,以轄吐蕃之境,亦為清代理藩院之制所本。元代制度,關係最大的是行省。前代的尚書行台等,都是暫設的,以應付臨時之事,事定即撤。元朝卻於中原之地,設行中書省十,行御史台二,以統轄路府州縣。明朝雖廢之而設布政、按察兩司,區域則仍元之舊。清朝又仍明之舊。雖然略有分析,還是龐大無倫,遂開施政粗疏,尾大不掉之漸了。唐初,惟京兆、河南稱府設尹,後來梁州以為德宗所巡幸,亦升為興元府。宋朝則大州皆升為府,幾有無州不府之勢。其監司所轄的區域則稱為路。元於各路設宣慰司,以領府州縣而上屬於省。然府亦有不隸路而直隸於省的。州有隸於府的,亦有不隸於府,而直隸於路的。其制度殊為錯雜。
明清兩朝的制度,大體相沿。其中關係最大的,在內為宰相的廢罷,在外為省制的形成。明初本亦設中書省,以為相職。后因胡惟庸謀反,太祖遂廢其官,並諭後世子孫,不得議設宰相。臣下有請設宰相的,處以極刑。於是由天子親領六部。此非嗣世之主所能,其權遂漸入殿閣學士之手。清世宗時,又設立軍機處。機要之事,均由軍機處徑行,事後才下內閣,內閣就漸漸的疏闊了。六部:歷代皆以尚書為主,侍郎為副。清代尚、侍皆滿漢並置。吏、戶、兵三部,又有管部大臣,以至權責不一。明廢宰相后,政務本由六部直接處理。后雖見壓於內閣,究竟權力還在。吏兵二部,尤真有用人及指揮軍事之權,清朝則內官五品,外官道府以上,全由內閣主持。籌邊之權,全在軍機。又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進,清朝則一循資格,內官遷轉極難,非六七十不得至尚侍。管部又系兼差,不能負責。於是事事照例敷衍,行政全無生氣了。
御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權益重,改名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監察御史。在外則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漕、巡鹽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其權尤重。這即是漢朝刺史之職。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別事務,非遣使不可,亦以少為佳。然後來所謂巡撫者,愈遣而愈頻繁。因其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許可權不免衝突,乃派都御史為之。其兼軍務的加提督銜,轄多事重的,則稱總督。清代總督均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巡撫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又均有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之銜,成為常設的官了。給事中一官,前代都隸門下省。明廢門下省,而仍存給事中,獨立為一官,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以司審查封駁。其所駁正,謂之科參,在明代是很有權威的,清世宗將給事中隸屬於都察院,就將審查和糾察,混為一談了。翰林在唐朝,為藝能之士(如書、畫、弈棋等)。待詔之所,稱為雜流,與學士資望懸絕,玄宗時,命文學之士居翰林中,稱為供奉。與集賢殿學士分掌制誥。后改稱為學士,別立學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葉后頗參機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見其地位的重要。宋代專以居文學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葉后,則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六部長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廢行省,於府州之上,設布政、按察兩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實仍為監司之官。監司之官侵奪地方官許可權,本來在所不免。清代督撫既成為常設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參政參議,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僉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來的性質,而在司府之間,儼若別成為一級。以府州領縣,為唐宋相沿之制。元時,令知州兼理附郭縣事,明時遂省縣入州,於是州無附郭縣。又有不領縣而隸屬於府的,遂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別。清時,同知、通判有駐地的謂之廳,亦或屬於府,或直達布政司,稱為散廳及直隸廳。地方制度,既極錯雜。而(一)督撫,(二)司,(三)道,(四)府、直隸州、廳,(五)縣、散州、廳,實際成為五級。上級的威權愈大,下級的展布愈難。積弊之深,和未造中央威權的不振,雖有別種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屍其咎的。藩屬之地,歷代都不設官治理其民,而只設官監督其酋長,清朝還是如此的。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清朝稱為發祥之地。其實真屬於滿洲部落的,不過興京一隅。此外奉天全省,即前代的遼東西,本系中國之地。吉、黑兩省,亦是分屬許多部落的,並非滿洲所有。此等人民,尚在部落時代,自不能治以郡縣制度。清朝又立意封鎖東三省,不許漢人移殖。所以其治理之法,不但不能進步,而反有趨於退步之勢。奉天一省,只有奉天和錦州兩府,其餘均治以將軍、副都統等軍職。蒙古、新疆、西藏亦都治以駐防之官。這個固然歷代都是如此,然清朝適當西力東侵之時,就要情見勢絀了。末年回亂平后,改新疆為行省。日俄戰後,改東三省為行省。蒙古、西藏,亦圖改省,而未能成功。藩屬之地,驟圖改省,是不易辦到的。不但該地方的人民感覺不安,即使僥倖成功,亦不易得治理其地的人才。蒙、藏的情形,和新疆、東三省是不同的。東三省漢人已佔多數,新疆漢人亦較多,蒙、藏則異於是。自清末至民國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軍事、交通、幣制之權,余則聽其自治。清季既不審外藩情勢和內地的不同,操之過急,以致激而生變。民國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轍,許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內向之心,杜絕強鄰的覬覦。因循既久,收拾愈難,這真是賈生所說,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國的舊官制,中西交通以來,自然不能沒有變動。其首先設立的,是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實因咸豐八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要就大學士、尚書中簡定一員,和英國使臣接洽而起,不過迫於無可如何,並非有意改革。內亂平后,意欲振興海軍,乃設立海軍衙門。後來卻將其經費,移以修理頤和園,於是中日戰後,海軍衙門反而裁撤了。庚子以後,又因條約,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其時舉辦新政,隨事設立了許多部處。立憲議起,改革舊官制,增設新機關,共成外務、吏、民政(新設的巡警部改)、度支(戶部改。新設的財政處,稅務處併入)、禮(太常、光祿、鴻臚三寺併入)、學(新設的學務處改,國子監併入)、陸軍(兵部改,太僕寺和新設的練兵處併入)、農工商(工部改,新設的商部併入)、郵傳、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務部有管理事務大臣,會辦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設尚書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滿漢。都察院亦改設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滿漢各一。左副都御史各二。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為督撫兼銜)。大理寺改為院,以司最高審判。宣統二年,立責任內閣。設總協理大臣。裁軍機處及新設的政務處及吏、禮二部(其事務併入內閣),而增設海軍部及軍諮府(今之參謀部)。改尚書為大臣,與總協理負連帶責任。外官則仍以督撫為長官。於其下設布政、提法(按察司改)、提學、鹽運、交涉五司,勸業、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此等制度,行之為日甚淺,初無功過可言。若從理論上評論:內官增設新官,將舊官刪除歸併,在行政系統上,自然較為分明,於事實亦較適切。若論外官,則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癥結實在於省制。當時論者,亦多加以攻擊。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於今,這一點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沒有更新的精神了。
民國成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定行政分五部,為外交、內務、財政、軍務、交通。這是根據理論規定的,后修改此條。設陸軍、海軍、外交、司法、財政、內務、教育、實業、交通九部。其時采美國制,不設總理。孫文遜位后,袁世凱就職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改為《臨時約法》,設總理,分實業為農林、工商兩部。三年,袁世凱召開約法會議修改《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約法》(即所謂《新約法》)。復廢總理,設國務卿。並農林、工商兩部為農商部。袁世凱死後,黎元洪為總統,復設總理。外官:民軍起義時,掌握一省軍權的稱都督。管理民政的稱民政長。廢司、道、府、直隸州、廳及散州、廳的名稱,但存縣。袁世凱改都督為將軍,民政長為巡按使。於其下設道尹。護國軍起,掌軍權的人,復稱都督。黎元洪為總統,改將軍、都督都稱督軍,巡按使稱省長。其兼握幾省兵權,或所管之地,跨及數省的,則稱巡閱使。裁兵議起,又改稱督理或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然其尾大不掉如故。國民黨秉政,在訓政時期內,以黨代人民行使政權,而以國民政府行使治權。其根本精神,和歷代的官制,大不相同,其事又當別論。
官吏待遇
無官之名,而許多行政事務,實在倚以辦理的為吏。凡行政,必須依照一定的手續。因此職司行政的人,必須有一定的技術。這種技術,高級官員往往不甚嫻習,甚或不能徹底通曉,非有受過教育,經過實習的專門人員以輔助之不可。此等責任,從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權,亦有一部分操於其手。失去了他,事情即將無從進行的。吏之弊,在於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舊,於是凡事都無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於但求無過,於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問實際。甚至利用其專門智識以舞弊。所以歷來論政的人,無不深惡痛絕於吏,尤以前清時代為甚,然其論亦有所蔽。因為非常之事,固然緊要,尋常政務,實更為緊要而不可一日停滯。專重形式,誠然不好,然設形式上的統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將大亂。此前清末年,所以詔裁胥吏,而卒不能行。其實從前所謂吏,即現在所謂公務員,其職實極重要。而其人亦實不能缺。從前制度的不善,在於(一)視其人太低,於是其人不思進取,亦不求名譽,而惟利是圖。(二)又其人太無學識,所以只能辦極呆板的事。公務員固以技術為要,然學識亦不可全無,必有相當的學識,然後對於所行之政,能夠通知其原理,不至因過於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則成法的缺點,必能被其發現。於立法的裨益,實非淺鮮。昔時之胥吏,是斷不足以語此的。(三)其尤大的,則在於無任用之法,聽其私相傳授,交結把持。自民國以來,因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變,已非復舊時的胥吏所能通曉,所以其人漸歸自然淘汰,然現在公務員的任用、考核,亦尚未盡合法,這是行政的基礎部分,斷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職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數來決定的。所謂命數,就是車服之類的殊異。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區別,甚為嚴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壞,此等區別,終於不能維持了。朝位和俸祿的多少,雖可分別高低,終嫌其不甚明顯。於是有官品之別。官品起於南北朝以來。南朝陳分九品。北朝魏則九品之中,復分正從;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階;較為複雜。宋以後乃專以九品分正從。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勛官、散官等,以處閑散無事的官員。此等乃國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歷代雖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貧富,視其封地之大小、善惡,與官職的高下無關。無封地的,給之祿以代耕,是即所謂官俸。古代官俸,多用穀物,貨幣盛行以後,則錢穀並給。又有實物之給,又有給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時廢墜,專以銀為官俸。而銀價摺合甚高。清朝又沿襲其制。於是官吏多苦貧窮。內官如部曹等,靠印結等費以自活,外官則靠火耗及陋規。上級官不親民的,則誅求於下屬。京官又靠外官的饋贈,總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斷無以自給的。而有等機關,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項,實亦以其一部分支給行政費用,並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問題,極為複雜。清世宗時,曾因官俸之薄,加給養廉銀,然仍不足支持。現代的官俸,較之清代,已稍覺其厚。然究尚失之於薄。而下級的公務員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祿,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見絀。這亦是亟須加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