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兩種意見

第9章 兩種意見

我查閱、研究了法醫鑒定。白紙黑字,客觀公正:

死者龔寒冬系他人利器刺破肝臟造成大量內出血死亡,此銳器即為黃新民所持自製尖刀刺龔寒冬右胸所致,傷口寬度和衣服上相應位置的刺孔寬度,與黃新民手持尖刀的寬度一致,作同一認定。

死者黃新民系他人較大面積鈍器重擊左腋下第六至第九肋骨,導致左肺上葉完全萎縮,肺出血和氣胸死亡。

此案究竟如何處理、定性,專案組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認為:黃新民的行為構成殺人罪。黃新民攜帶自製尖刀而來,逼高挑花恢復戀愛關係,系有準備,有預謀。龔寒冬只是抱位他,他卻持刀直刺龔寒冬的右胸,致使肋骨骨折,刀尖深達肝臟,下手之重,足應預見自己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高鐵輝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黃新民未經高桃花的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高桃花雖與黃新民有戀愛關係,但也有終止這種關係的權力。在她遇到侵害又無力抵抗或驅逐對方的前提下,有權尋求他人的幫助,或驅逐對方,或將對方扭送政府機關。願意幫助、保護她的人,為抵禦對方攜帶的兇器,持木棍、木錘等自衛,應是合法的。當對方殺傷人後,將其捉拿,也是他們的權力和義務。對方拒不放下兇器,為及時制止犯罪,用木錘、木棍、扁擔打擊對方,是必要的措施,並無殺人的故意,故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高鐵輝等人的行為並沒有壞的社會影響,沒有民憤,他們是為了制止黃新民侵害高桃花的權益,欲捉拿其送鄉政府,是合理合法的行為。黃新民行兇殺人後,拒不放下兇器,高鐵輝等人為制服他,即使有些過火行為,因無主觀惡意,也不應視為犯罪追究其責任。目前社會治安狀況欠佳,要鼓勵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就應該給予寬鬆的法律環境,從而充分體現法律「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作用。相反,則會打擊人民群眾自發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

另一種意見認為:高鐵輝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高鐵輝等人如果只是為了制止黃新民的不法行為或驅逐其,應及時報告鄉、村領導,或是口頭責令其離開高桃花家,沒有必要各持本棍、扁擔、木錘、舊菜刀等器械圍屋堵門。黃新民為了迅脫或避免可能受到的傷害,只捅了龔寒冬一刀,沒有再捅第二刀,沒有殺死人的主觀故意。高鐵輝、高革文等人在追趕黃新民的過程中,反覆實施了傷害行為,導致其死亡,構成了傷害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我個人來講,當然只有一種意見。但我個人的意見,不能替代專案組的意見。所以,我採取客觀的態度,將以上兩種意見如實報告局黨委。

沒想到,在討論此案如何定性,如何處理的局黨委會上,也是這兩種意見相持不下。最後,局黨委書記、局長謝樹南拍板:客觀地將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上報縣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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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與法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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