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書中的藥物、催眠審訊的相關問題
在本書近期章節中,出現了傅閱利用藥物、催眠術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的情節,在讀者中稍稍引起爭議。有的朋友在群內以及站內私信中給我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真的非常感謝他們,這是他們關心這本書,關心作者,積极參与的體現,這也是對我的一種鼓勵和鞭策,讓我對書中的情節更加的精雕細琢。對於朋友們的意見,在這裡統一做一下回復:
一、傅閱實施藥物、催眠審訊的地點是在國外執行任務的時候,而且是在非常時期獲取情報的一種不得已的行為,所取得的信息僅作為情報使用,不作為正式審訊時的證據使用,所以不存在非法取證的問題。另外關於藥物、催眠審訊合法性的問題,有下面一段資料,供大家參考一下:
部分神經類藥物對人的中樞神經系統有抑制作用,服用類似藥物,會使人進入一種假眠狀態,但又不影響其下意識活動。偵查實踐中,有偵查人員會利用這一點而在審訊前要求犯罪嫌疑人服用「迷幻劑」或注射「吐真劑」、「誠實劑」等類似藥物,而嫌疑人在服用藥物進入假眠狀態后往往會不由自主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一切。⑧此外,不藉助藥物而採用催眠術,偵查人員也可使嫌疑人進入催眠狀態進而獲取其供述。但問題是,這種藉助藥物和催眠術進行的審訊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刑訊逼供?從域外立法例來看,大多數法治國家如德國、法國等均明文禁止以「服用藥物」或「催眠」的方式取證,①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a即明確規定,以虐待、疲勞戰術、傷害身體、服用藥物、折磨、欺詐或者催眠等方法,或者有損被指控人記憶力、理解力的措施,獲得的被指控人的陳述,禁止使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此次頒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亦僅規定禁止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證據,均未明確規定是否禁止藥物審訊和催眠審訊。那麼,從法解釋學的角度,能否將藥物或催眠審訊歸入刑訊逼供的範疇呢?
對於藥物審訊來說,大劑量或長期服用類似藥物,會對犯罪嫌疑人的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較大損害,因此,服用類似藥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可以視為一種酷刑,理應歸入刑訊逼供而予以禁止。而對於催眠取證來說,因為目前的科學研究並未表明,實施催眠必定會對人的肉體或精神造成損害,②因而,不宜將催眠認定為刑訊逼供而一概禁止。但是,一方面,科學研究已經表明,人在被催眠時,處於高度的受建議、暗示的精神恍惚狀態,在此狀態下的陳述,很難保證真實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強行催眠可能違反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斟際公理。因而,對於催眠證據也不宜一概肯定其證據能力。折中而言,筆者建議,目前可以允許偵查機關在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為獲取偵查線索或排查嫌疑人,而在偵查中使用催眠,但應禁止催眠證據作為定案根據。
同時,還須注意,即便是允許在偵查中使用催眠術,也應當附加嚴格的限制性條件,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部分州的規定,包括:第一,必須由有資質、有經驗的催眠專家實施催眠;第二,在催眠前提供給催眠師的相關資料(包括案件資料和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必須被錄音或記錄;第三,催眠前,必須先要求被催眠者詳細描述其當時所記憶的事實;第四,所有催眠師與被催眠者的接觸,都應被記錄或錄音,最好錄影;第五,所有催眠的過程,只能有催眠師和被催眠者在場,其他當事人、辯護律師、偵查人員均不得在場;第六,還應當限制催眠的次數,不能反覆無限制地實施催眠。
二、出現這樣的情節,也是故事發展,上下文銜接的需要。傅閱實施藥物、催眠審問的對象是哈森,他也是一個參與過重大犯罪活動的兇惡分子,為了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在他身上實施一次藥物、催眠審問,並不存在道義上的問題。要知道有些國家的情報機構,為了獲取情報,使用的手段那才叫無所不用呢。
三、利用藥物、催眠審問從哈森身上得出的情報,最終在整個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個在下文會有詳細的交代。這樣看來,這樣做還是很值得的,對不?
下面是關於催眠和催眠術的一段資料,供大家參考:
催眠(英文:hypnosi**,源自於希臘神話中睡神Hypnos的名字),是由各種不同技術引發的一種意識的替代狀態。此時的人對他人的暗示具有極高的反應性。是一種高度受暗示性的狀態。並在知覺、記憶和控制中做出相應的反應。雖然催眠很像睡眠,但睡眠在催眠中是不扮演任何角色的,因為如果人要是真的睡著了,對任何的暗示就不會有反應了。「催眠」這個名字本身是帶有一定誤導性的。
催眠術是運用暗示等手段讓受術者進入催眠狀態並能夠產生神奇效應的一種法術。催眠是以人為誘導(如放鬆、單調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引起的一種特殊的類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識恍惚心理狀態。其特點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斷、自主意願行動減弱或喪失,感覺、知覺發生歪曲或喪失。在催眠過程中,被催眠者遵從催眠師的暗示或指示,並做出反應。催眠的深度因個體的催眠感受性、催眠師的威信與技巧等的差異而不同。
其實,當一個人與自己的感覺進行溝通,或者正在做內心觀想工作,便是處在一定程度的催眠狀態了。催眠術是通過特殊的誘導使人進入類似睡眠而非睡眠的技術,在此種狀態下,人的意識進入一種相對削弱的狀態,潛意識開始活躍,因此其心理活動,包括感知覺、情感、思維、意志和行為等心理活動都和催眠師的言行保持密切的聯繫,就象海綿一樣能充分汲取催眠師的指令,能導致這種狀態的技術就叫催眠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