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誰的證人?

第七十九章 誰的證人?

「那按照你的意思,只要牽扯到民事,還必須提前專門開個庭了?」

任真的話可謂是非常不客氣了,李開終究還是沒有忍住開口了:

「那我們的案子還判不判了?」

面對李開的質問,任真輕笑著搖頭。

「我當然不是這個意思。」

李開作為庭上沒有身份的一員之一,按理現在是不能說話的,但看著審判庭上那幾位明顯正在苦思冥想,任真也就懶得跟他計較了。

「想要認定時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這當然沒有問題,問題在於不能以他失去了請求權為基礎。

時浩對優恩公司是否還具有追償的權利,是單純的民事問題,不能為了給他定罪,在刑事判決中對其民事權利作出剝奪性的判決。

這顯然既不符合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的原則,也明顯超出了刑事審理範圍。」

任真給出的解釋聽起來合情合理,李開的洶洶氣勢剎那間便被堵了回去。

其實在這裡的論述,任真是佔了很大便宜的。

因為民刑交叉在實踐中是非常複雜的問題,雖然經常出現,但是並沒有一個明確統一的處理原則。

無論在哪個世界都是如此。

甚至民刑交叉案件的範圍都很難有一個準確的界定。

在開庭前任真做了不少功課,抓住了非常關鍵的一個地方。

雖然在大多數民刑交叉的案件中,都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處理的,這個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案件中的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必須存在競合。

換句通俗點的話來說,只有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涉及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時,才能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處理。

可如果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之間屬於牽連關係,那就需要刑民並立,各自進行審理。

在時浩的這個案子里,時浩的行為或許涉嫌敲詐勒索,但其行為在民事上究竟是否屬於侵權,暫時還不明確。

因為無論屬於哪種結果,都要以時浩對優恩公司是否具有請求權為前提來看。

有這個大前提在,在刑事法庭上對時浩的請求權做出剝奪,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不合理的原因,得出的結論能合理嗎?

或許在現實生活中有歪打正著,但是在法律上,絕對不允許這種含糊的情況出現。

「這樣解釋的話,一審在這裡的審判邏輯倒是確實有些問題。」

看另外兩位同事還有些猶疑,李易路主動說出了自己的想法。

雖然劉林是主審法官,但審判顯然不能只聽他一個人的想法。

在主審法官的判斷出現偏差時提出糾正意見,在其做出選擇之前給出建議,正是合議制度設立的意義之一。

「如果時浩的行為在涉嫌敲詐勒索的同時,直接涉及到民事侵權,那麼法庭做出判決沒有問題。

但時浩的行為在民事上如何定義尚未有定論,在刑庭上對他的實體性權利做出判決的確不合適。」

聽了李易路的分析,另外兩人也是點點頭。

「所以時浩向優恩公司繼續索賠的行為,在民事上還是存在合理的可能性。」

這位名叫方亭的法官終於理順:「存在可能性,在刑事上就意味著存疑。

如果存疑,那麼按照疑罪從無的話,的確不能認定時浩就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劉林揉揉眉心:「其實說疑罪從無都有點牽強,因為一審認定時浩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直接就是以其民事上不具有請求權為基礎的。

但無論按照先刑后民還是刑民分立來處理,這個因果都是不對的。」

李易路和方亭想了一下,的確是這麼回事。

「那這個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成立了?」

李易路的語氣雖然是疑問,但三人心中其實都差不多已經有了答案。

「那關於時浩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先討論到這裡吧。」

雖然有些曲折,但這個問題也算是有了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畢竟之前關於時浩犯意的討論,雖然翟明和任真的觀點大方向上是一致,但是在具體的認定邏輯上,還是存在很多不明確的地方。

而關於時浩對優恩公司是否具有繼續索賠的請求權,雖然也不明確,但是實際上並不影響他們做出決定。

因為這個請求權還不明確,並且這個問題也不需要在今天的法庭上作出明確。

所以就沒有需要糾結的了。

「審判長。」

翟明提醒了一下:「一審認定時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理由有兩點,除了不具有請求權,還有時浩虛構其家人對三十萬賠償不滿意的事實。」

「嗯......」

劉林反應了一會兒,才想起來只是請求權的問題結束了,而不是時浩非法佔有目的的問題也結束了。

「關於時浩虛構的這部分事實......」

劉林看看一審判決,又看看相關的證據,最終還是看向翟明:

「公訴人先來明確一下吧。」

從抗訴意見和庭審開始時對一審指控意見的異議看,翟明在這裡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劉林清楚,時浩和任真那邊,肯定會針對這部分事實展開反駁和解釋。

讓翟明先作出明確,可以讓後面的控辯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邏輯性。

同時也方便法官做出判斷。

......

「關於一審判決認定的,時浩虛構的事實,和時浩對優恩公司實施了刑法意義上的要挾行為,雖然證明目的不同,但兩者間具有較強關聯性,所以我打算放在一起來說。」

翟明解釋了一下,劉林點頭:「可以。」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相應證據,在20XX年6月29日,優恩公司與時浩取得了聯繫,在當晚18:30分的通話錄音中,時浩的原話為『我覺得沒什麼可聊的...但你這麼一說,我得考慮考慮,你能代表他們,代表到什麼程度,我也可以和你聊一聊......』

當晚20:30分,時浩與優恩公司負責人在開元酒店見面,並寫下了索賠要求,其中明確寫到『我家裡人對三十萬的賠償不滿意,要再多加一點』。

在一審中,時浩的妻子及父母曾作為證人出庭,證明其從未提過對三十萬賠償不滿意,這點有一審庭審筆錄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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