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章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第八十一章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在執法機關的報案筆錄中,優恩公司報案當天,接警的警官曾問『這東西是他自己寫的嗎?』

此處這位警官口中的『這東西』正是時浩寫的索賠要求。」

在眾人翻看新證據的同時,任真解釋道:

「而優恩公司負責人的回答是『我們說著他寫著,絕對是他親手寫的』,並且在最後部分,優恩公司負責人還說過『這次一定要把他抓進去』。

我想事實已經很明顯了,索賠要求的確是時浩親筆寫的,但寫出來的都是優恩公司想讓他寫的,而非時浩的真實想法。

對於時浩家人不滿的事實,更是優恩公司在明顯知道該事實不存在的前提下,要求時浩杜撰的。

怎麼能因為這樣一份充斥著虛假意思表示的索賠要求,就認定時浩虛構了其家人對賠償不滿的事實,進而判定時浩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呢?」

報案筆錄足足有好幾頁,大多篇幅跟現在的庭審都沒有關係。

在任真的引導之下,翟明和幾位法官不算困難的找到重點,飛快的瀏覽了一遍。

任真解釋的很詳細,簡單歸納一下其實也就一句話。

東西是我寫的,但寫的不是我的想法。

怎麼能根據不是我想法的想法來認定我有非法佔有的想法呢?

......

剛拿到任真提交的這份新證據時,翟明還有點納悶,對於證明時浩主觀如此重要的證據,竟然沒有在一審和二審中出現過?

但仔細看了兩眼,翟明也就瞭然。

報案筆錄是手寫在筆記本上的,任真提到的這兩部分所佔篇幅不大,加起來也就短短的兩三行字,而且還是幾個部分散在不同的位置。

再加上做筆錄的這位警官寫字歪歪扭扭,看著很是費勁。

而且如果不往深處思考,也只會以為這些跟時浩的定罪沒有什麼關係。

或許正是如此,當初執法機關向公訴院遞交的資料中,並沒有這份報案筆錄的存在。

但是現在把它翻出來,結合原有證據,只針對時浩所謂的非法佔有目的來看,推出來的事實貌似還真就完全不一樣了。

「優恩公司負責人說的是『我們說著他寫著』,但是說的是什麼,寫的又是什麼,這些都不明確,他們說的和時浩寫的未必就完全一樣。」

雖然手裡沒有材料,但任真的話他們也都聽在耳朵里,張天下意識的就反駁:

「而且就算那份索賠要求寫的是優恩公司的想法,但是時浩親筆寫了出來,代表他本人也同意了,怎麼就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了?

如果不同意的話,時浩完全可以不寫,你這個邏輯不合常理!」

任真還沒來得及做出回應,一個低沉的聲音響起。

「你是公訴人我是公訴人?」

誰都能聽出來翟明的聲音里的責備之意,翟明自己也很是鬱悶。

案子讓你們辦的亂七八糟,漏洞百出,本來我就很不爽了。

現在我這個正兒八經的公訴人還沒說話,你是個什麼東西?

庭審越往後進行,了解的情況越多,翟明對張天的不滿就越多。

現在張天又把臉伸了過來,翟明沒有絲毫猶豫,直接就是一巴掌A了上去。

被這麼直接懟了一句,這位不能發言的公訴人張張嘴,終於還是沒有發出聲音,悻悻的坐了回去。

「我的邏輯不合常理嗎?」

雖然張天的發言不合規定,但任真知道他的問題或許也會是在座某位心中的疑問。

「剛才已經解釋過,時浩是在什麼樣的一個情況之下寫下了這份索賠要求,在那樣的環境里,我想任何一個人的腦袋,都不能保持完全清醒,我認為這才是合理且正常的。

再者,時浩從一開始就相信優恩公司是帶著善意來的,是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來跟他見面的。

那麼對於一個想要解決問題的人來說,做出一些妥協是很正常的。

我想對於這一點,各位法官應該深有體會。」

聽任真說到這裡,不止李易路,就連很久不審民案的劉林和方亭也下意識的點頭。

他們知道,任真說的是法院的調解程序。

幾乎在所有的民事訴訟中,法院都會提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包括在正式開庭當天,開庭前也還要再問一遍。

甚至在開完庭,有些法官還會讓雙方當事人考慮調解,如果能及時拿出調解方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案件最終就可以調解結案。

而所謂的調解,本身就是一個雙方不斷提出要求,同時做出適當讓步的過程。

為了達成自己的某個要求,在其他方面做出一些妥協,調解中再常見不過。

畢竟如果不願意做出哪怕一點點退讓,調解也就沒有達成的可能性了,還是直接按照規定來,該怎麼判怎麼判就行了。

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時浩是為了拿到那兩百萬的賠償,而同意在索賠要求中按照優恩公司的想法寫下一些東西,確實也更貼合現實情況。

「而且這位公訴人剛才的想法其實存在一個很大的誤區。」

說到公訴人三個字,任真嘴角不著痕迹的撇了撇。

這種水平,放在外邊早讓優化一萬次了。

「優恩公司的想法時怎麼樣的,時浩同意不同意其實都不重要。」

心裡吐槽歸吐槽,但是該解釋的還要解釋:

「因為索賠要求上寫的內容,是時浩的家人對三十萬賠償不滿意。

根據一審的證人證言,這明顯是不存在的事實,會因為時浩的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發生改變嗎?

顯然不會!」

「客觀事實是不會因為時浩的同意與否有所不同,但時浩既然寫下了,難道不代表他......」

翟明話說一半就卡住了。

他本來想說,那時浩要錢的時候就可以寫這個虛假事實,現在判定有罪的時候反而還能用虛假事實當擋箭牌。

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但剛說出口他就意識到,這個想法從根上就錯了。

「如果按照優恩公司負責人所說,讓時浩寫下所謂的賠償要求,是作為看似合理的索賠依據,最終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同意賠償請求。

那時浩寫下其家人對賠償不滿,雖然不是事實,但是單純在達成協議的角度上,是完全合理的行為。」

雖然沒有說完,但任真聽出了翟明想要表達的意思。

雖然他自己已經意識到不對,但還是需要解釋一下,以免審判庭產生誤解:

「根據我國民法中的自願原則,優恩公司與時浩商議索賠要求的內容時,只要他們雙方同意,想寫什麼都沒有問題。」

通俗點講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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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打官司,怎麼全都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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