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論司法(2)
第三,關於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聖性,不僅體現在司法者身上,而且也體現在執法者的身上。《聖經》上講,「在荊棘叢中是采不到葡萄的」。同樣,法官如果被貪贓枉法的警吏所保衛,那麼從這裡絕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果實。法庭中的警吏有四種人是絕對不能用的:那種包攬訴訟的訟棍,借司法以謀私的法院寄生蟲,狡黠的人,敲詐勒索的人。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當有困難的人像躲避風雨的羊一樣鑽入灌木叢中時,難免會被刮傷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這幾種人,那麼恐怕就不僅是刮傷皮毛那麼簡單了。相對而,如果法官的助手們正直而且富有經驗,那麼就是難能可貴的。
第四,關於與君王和政府的關係。法官們先應該記住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最後一條: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法律。同時法官們應該懂得,如果不以保障人民的幸福作為目標,法律就會成為刁難人的陋規,是沒有得到神靈啟示的神諭。因此國家君王和政府如果能夠經常與司法者協商,而司法者也能經常同君王和政府商量,那麼這將是國家的一大幸事,前一種協商出現在司法有礙於政務的時候,而後一種協商則往往是在政府的某種考慮會有礙於法律的實施的時候。
其實可引起訴訟的爭端也許只是歸屬權的問題,但爭端的起源及其後果卻可能牽涉國家的核心問題。我所說的核心問題並非僅僅是指君權,而是指任何有可能導致生重大變故、產生危險的先例,或對大部分國民有明顯影響的問題。任何人都不可輕率地認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國策會有什麼抵觸,因為這兩者就像精神和**,思想和行動應該協調一致一樣。
法官們還應該記住,所羅門王的寶座兩邊有雄獅護衛。法官也應該做雄獅,但他是王座下的雄獅,所以必須時時刻刻謹慎行事,不要在任何方面約束或妨礙君王行使權力。此外法官們不能夠對自己的授權缺乏了解,以至於不知道要求他們擔負的一項主要職責就是精到而明智地運用和實施法律。
聖保羅在說到一部偉大的法律時說:「我們知道這律法是天經地義的,關鍵是司法者要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