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擇偶標準(1)
引
摩斯坦曾將其所著的一部關於擇偶標準的著作題為「誰會跟誰結婚」。這個短句簡意賅地為擇偶標準詞下了定義。擇偶這一行為是千千萬萬的人們世世代代在實踐的一種行為,社會學關心的是:這種行為中有無規律?有沒有某種理論或模式可以概括人們這一行為的規律並對某人跟這個人而非那個人結婚做出合理的解釋?根據摩斯坦的介紹,關於擇偶標準的理論至少有五種:第一種是歷史前例理論,它強調在歷史上普遍存在著由父母包辦或父母做主要決定的擇偶方式;第二種是心理分析理論,它以弗洛伊德的理論為依據,強調人是社會動物,認為在擇偶行為中生理需要的因素大於社會選擇的因素;第二種是需要互補理論,它強調在擇偶時人們的主要考慮是各種需要的相輔相成,例如支配欲強的男大性往往選擇依賴性強的女性為偶,想受人侍候的男性往往選擇會侍候人的女性為偶等等;第四種是價值理論,它認為人在生河長過程中,通過社會化的作用已逐漸將某種價文值觀內化丁個性之中,而這種價值觀即成為其擇偶的依據;第集五種是過程篩選理論,它認為不能用人的個性因素來解釋擇偶行為,而只能視之為一個過程,人們相遇,相互產生好感,通過自我啟示達到相互的了解依賴,最終滿足了各自個性的需要,因此,篩選理論是強調過程而不是強調某種決定因素的理論。
在傳統的中國社會中,婚姻由父母包辦,婚姻當事人沒有什麼擇偶的自由。當然,父母包辦時也有一個擇偶標準的問題,一般說來就是所謂「門當戶對」。關於社會階層與擇偶標準的關係,費德曼等人曾提出過一個三模式理論框架,其中第一模式是社會分層與擇偶行為絕對相互獨立的模式,即擇偶行為完全是隨機的;第二模式是社會分層與擇偶行為絕對相互依存的模式,即擇偶行為完全由社會階層所決定;第三模式是某一社會階層內的隨機擇偶,即擇偶範圍不會超出人所處的階層但在階層內是隨機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況似乎屬於第三種。在近現代,況有了變化,一般新青年主張戀愛自由,擇偶自由。在1931年已有了主張婚姻自由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反對包辦婚姻,提倡和保護自由戀愛、擇偶的權利。那麼,目前中國人的擇偶標準有哪些特點?又有哪些因素對人們的擇偶行為有重大影響?影響的程度如何?這就是此項研究想解答的問題。
河當代社會學關於擇偶標準的研究可以大略歸納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般擇偶標準的綜合性研究;第二類是對某項擇偶標準的具體研究;第三類是對於擇偶標準的變化及其原因的研究。
兆提在一項研究中將人們的擇偶標準歸納為以下八類:性格,教育與智力,健康與相貌,經濟狀況,氣質,年齡,持家能力,宗教。
費舍在一部題為「蘇聯婚姻市場」的著作中對一般擇偶標準的研究現,這些標準包括他(她)愛你,你愛他(她),性袼,教育,健康,相貌,民族,職業,經濟狀況。
麥爾頓等人的研究將擇偶標準劃分為兩大類,一類為物質性的,其中包括經濟社會地位等標準;另一類為精神性的,其中包括感的和諧一類的因素。他們的研究是以美國大學生為對象的,調查結果表明,黑人比白人更重視物質性標準,在精神性標準上沒有性別人種的區別,男性黑人比男性白人更重視物質性標準,人們對物質性標準的重視程度與社會經濟地位成反比,即社會經濟地位越低的人越重視物質性標準。
貝瑞斯等人通過對以色列報刊上1800個徵婚啟事的研究現:第一,男性和女性擇偶標準間的區別正趨於消失;第二,女性比男性更加挑剔;第三,婚姻從被視為「搭夥」轉向被視為「交友」,即婚姻雙方從以物質需要上的互相補充、支持和輔助為主轉向以個人吸引力及相互滿意程度為李主。
詹伯斯,等人在一項研究中現,相貌河相似是擇偶標準之一。他們所用的方法是請研究對象為18對文定婚男女的相片配對。相片是完全打亂了的,而正確配出對子的概率說明,相貌相像有可能是一個重要的擇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