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節:礦難與工會(2)(1)

1.33節:礦難與工會(2)(1)

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沒有起任何作用,也根本沒有人想到要向工會反映安全問題,足以說明工會在此實際形同虛設。這是陳家山煤礦的況,但又遠不止是該礦的況,而是帶有相當普遍性的現象。究其原因,在於工會在我國的地位其實一直不甚明了。

建國之初,老**員鄧子恢在1950年夏就富有遠見地提出,「公營」企業中工會也應該以「代表工人的利益」、「保護工人群眾日常自身利益」為基本任務,工會不能成為廠方的附屬機關。鄧子恢的觀點在最高領導層引起了激烈爭論,有觀點認為國營企業中工人利益與廠方利益基本一致,故指責鄧的觀點是「機會主義的原則和理論」;而時任「全總」副主席、黨組書記的李立三則在1951年秋對鄧的觀點表示支持。但這年底,鄧、李的觀點被指責為是從分配出,不是從生產出,代表落後工人,是「工團主義」、「經濟主義」,受到嚴厲批判和處理。雖然在三十年後的1981年,他們被平反,但幾十年形成的傳統與思維定式使工會的地位、作用在實踐中一直未能妥善解決。

儘管1992年通過的「工會法」明文規定:「工會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但不斷生的礦難說明這些條文並未得到執行。

有工會組織,也有相關的條文規定,但礦難的層出不窮說明工會實際上的「缺席」相當普遍。制定有關條文固然重要,但貫徹執行更為重要。有關條文之所以得不到貫徹、執行,根本原因在於現在的工會實際仍是企業的「附屬機關」,在大企業中工會領導變成一種相應行政級別的職務安排,在這種結構下「工會章程」、「工會法」中規定的種種職能中維護職工權益的重要職能很容易被弱化。

看看達國家,這些國家的噸煤死亡率現在遠遠低於我國,這當然與其科技水平有關,但與其工會組織的作用更有關係。揆諸歷史,這些國家在工業革命時期礦工狀況可能更加悲慘。正是從19世紀中葉起,各種工人協會開始建立,經過長期合法爭取,狀況漸漸改善。

最早產生工業革命的英國,在這方面自然走在前面。19世紀30年代,勞動者只有聯合起來才能對付「老闆」剝削迫害、才能確立平等原則的信念在工人中間開始傳播。對19世紀最初幾十年英國政治思想產生了重要影響的自由主義思想家邊沁的強調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功用原則」(utility),被引用到生產領域。既然政治體制是一個有機整體,就不能漠視居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利問題。邊沁的理論認為政府不應該無視巨大的貧富差別,應通過議會改革來實行相應的社會政策。但1832年英國的國會改革卻將工人排除在選民之外,從而引了一場工人階級的國會改革運動,即著名的憲章運動。在這個運動中,工人階級開始組織起來,成立了各種「工會」或「工人協會」,作為一個整體與資方、政府談判。憲章運動的最終目的雖然暫時沒有達到,但也迫使國會做出某些讓步,如頒行十小時工作制,對勞動者的權益開始有所考慮。從19世紀40年代起,法國、義大利、德國等都興起了長達數十年的結社運動,迫使資方或政府不能完全不顧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事實說明,當時西歐諸國社會矛盾極其尖銳,一觸即,但由於各國先後對各階級、階層的利益作了理性調整,雖也經過種種震蕩,最終還是在體制框架內使矛盾得到緩和,社會基本穩定。值得重視的是,工會的強大不僅沒有「顛覆」這些國家,反而因其使社會矛盾得到緩解而使國家更加穩定、鞏固。

現在,我國曾有學者認為如果工會真正強大將影響生產、影響效率,增大「交易成本」,並以中國經濟的快速展作為論據。但這些礦難說明,工會的缺席短期可能會「增產」、「增效」,但卻極易引巨大災難,最終使「交易成本」大大增加。推而廣之,這其實也是現在經濟展迅猛,但社會矛盾卻日益尖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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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進退(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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