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下婚姻 引子(3)
我問:「出什麼事啦?」
「孩子說他媽要自殺,她把刀都準備好了……這該怎麼辦?」
我急了:「還怎麼辦?趕緊回家呀!」
朋友還有些猶豫:「我一回去,不是白出來了……」
「這是什麼時候了?真出事了怎麼收場?」我拉起朋友就往門口走,大聲喊著,「計程車!計程車!」
下午,朋友來了電話,說事基本平息了,我心頭的一塊石頭總算落了地。
朋友第一次離家出走,不僅沒給他妻子產生震懾力,相反地她對我朋友的懷疑程度與日俱增,到了他無法工作和生活的地步,他不得不提出離婚。
「離婚?沒有我爸爸,當年你能留北京?沒有我作出犧牲,當年你能出國留學?現在你輝煌了,想當陳世美,沒門!」她越想越來氣,便四處找我朋友的親朋好友,揭她丈夫所謂的喜新厭舊、搞婚外戀的「醜聞」。
大家都勸她別胡鬧,告訴她,她的丈夫不是那種人。
她卻依然故我,愈演愈烈。甚至還抱著這樣的心態:「我既然得不到你,就將你毀了!」為了「毀掉」她的丈夫,她層層加碼,將印有丈夫「醜聞」的材料到處散,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我的朋友萬般無奈,再一次離家出走,並正式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我覺得,也該是解決問題的時候了。
我不敢想象法院開庭時夫妻倆在法庭上自相殘殺的景。想當初,海誓山盟;現如今卻視若仇敵,沒有什麼比這更殘酷的了。法庭駁回了我朋友的上訴,沒有判離。這也是意料之中的,對於離婚案,一審一般不會判離。
大約是二ooo年六月,他們分居三個月左右,朋友告訴我,他準備搬回去了。這回,我有些不解了:「你怎麼又半途而廢了?」
朋友無奈地搖了搖頭,說:「自從我離家以後,兒子的學習一落千丈,馬上就要中考了,這幾天,兒子幾乎每天都來電話哀求:爸爸,你回來吧!聽到兒子那無助的聲音,我的心像刀剜似的。」
還有什麼比孩子在父母的心目中分量更重?我支持他趕緊回去,說:「孩子的中考,關係到孩子的一輩子。先回去吧,其他事,以後再說。」
中考過後不久,我的朋友第三次離家出走。
這回應該是差不離了,我說:「什麼事都是事不過三,你們已經是第三次分居了,就是上訴法院,也會判離的。」朋友卻十分悲觀,他說:「沒那麼簡單,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分居,作打持久戰的準備吧!」
在朋友的臨時住處,我第一次看見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我說:「這裡面沒有規定離婚一定要分居多長時間嗎?」
朋友說:「《婚姻法》只是規定『如感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是『感確已破裂』怎麼把握?為了彌補法律的不足,也為了便於法官操作,一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確已破裂的若干問題意見》,《意見》將夫妻感確已破裂歸納了十四種形,其第七條規定:『因感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確定為夫妻感確已破裂。」
我說:「按照這樣的規定,你們還得繼續分居下去,法院才可能判離?」
他苦笑了一下,「這種規定簡直是在折磨人!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也沒這樣的規定嘛!」說著,他又取出一本小冊子,「這是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關於離婚它是這樣規定的:『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並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它並沒有規定要先分居幾年嘛!」
真是不離婚不知道《婚姻法》啊!
我拿過了兩部《婚姻法》仔細翻了翻,沒想到關於結婚、離婚、家庭關係等,還有那麼多嚴格的具體規定。
對我朋友來說,這段離婚史令他苦不堪;但我的朋友這段苦不堪的離婚,卻使我產生了創作這部報告文學最初的念頭……
第一章共和國的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