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六章 家園保衛戰(8)
先,實施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是否可能。
從統計上看,婚外性關係在已婚人群中佔有較大的比例。根據澳大利亞的統計,一生中有過婚外性關係的人數在已婚者中佔到43%。在中國,1989年我做過一個北京市的隨機抽樣調查,承認有過婚外性活動的人數比例是6.4%。隨著時間的推移,老一輩的謝世,婚外性關係在已婚人群中所佔的比例預計會有較大的提高。
中國有俗話說:法不責眾。既然婚外性行為屬於在人口中有相當大比例的人都會有的行為,一旦把它規定為非法,執行起來就會有困難。
其次,建立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依據是否應當。
任何懲治婚外性關係的法律,其實質必定是通姦法。在我看來,懲罰婚外性關係的最好辦法就是離婚。如果要恢復專門針對婚外性行為的通姦法,就未免過於倒退。現在全世界除了很瘋狂的宗教狂熱政權之外,很少有實行通姦法的。我們總不至於要回到中世紀去吧。
最後,應否動用國家權力規範私生活。福柯說過,性是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夠忽視的資源。把處置婚外性關係的權力交給警察和國家,無疑是每一個人自由生活空間的縮小。在增加對婚外性關係的法律懲罰建議中,最可悲的是,這種建議並不是國家提出來的,而是一些普通人提出來的。我們不得不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驚:權力並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幾個人手中,它在一個提出要用法律來懲罰某種行為的普通人的頭腦之中運作;壓制並不僅僅來自國家,而且來自我們自己。
「把愷撒的東西還給愷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這句西方諺語的意思是說,世俗領域的事由世俗的政權管轄,精神領域的事由教會管轄。借用這句諺語,多數專家學者的共識是:該由法律解決的問題由法律解決;該由道德規範的問題由道德規範。
即使是後來被社會學者認為偏於保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學專家建議稿)第一、二稿,也沒有將「包二奶」等婚外划入重婚範圍。
《法學專家建議稿》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楊大文,在談到這個問題時,對我說:「我認為,擴大重婚和重婚罪的範圍是不可取的,退一步說,即使要擴大,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事。當時在起草《法學專家建議稿》時,有些團體和個人,希望能在法律條文里寫上對『包二奶』、『第三者』行為的遏制,被我們抵制了。」
經過廣泛徵求意見,經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三次會議的反覆討論,二oo一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五處對重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現象,進行了正面或側面、直接或間接的遏制和法律援助。
其一,在《總則》中有:「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儘管有人認為這條實際上是道德法則,因為它在原則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高於道德底線。雖然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不能混為一談,但法律本身即具有道德指向作用,強調夫妻雙力「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有利於家庭穩定、和諧及遏止婚外、「包二奶」等違反—夫一妻制的行為。這一條作為宣出現在法律中,是具有感召力的努力目標。
其二,在《總則》中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條原來的表述為:「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夫——妻制的行為」。有的常委委員認為,哪些屬於「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應當進一步明確;有的常委委員認為,「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況較為複雜,應當區別況通過法律、常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予以遏止。考慮到——列舉違反一夫—妻制的行為比較困難,最後確定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其三,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察,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