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六章 家園保衛戰(7)
一些省、市的婦聯組織建議,放寬《刑法》規定里的重婚標準,有以下行為應視為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領取結婚證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以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
許多民眾尤其是女性,對這些主張表示支持。零點調查公司在北京、上海作過專門調查,百分之七十的被調查者認為「與婚外異性同居六個月以上」應當看作重婚罪。另一項調查表明:百分之八十的北京人認為「包二奶」就是事實重婚。有人甚至提出:不管是「包二奶」、婚外戀還是「第三者」插足,都應當給予刑事制裁。
因此,在這次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對於「包二奶」、「第三者」是否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打擊,如何打擊;應不應該放寬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成為全社會關注與爭論的焦點。據全國人大《有關部門關於婚姻法修訂民眾意願調查結果》「對破壞婚姻家庭行為的態度」一項調查顯示:
認為法律不應干涉的只有5.6%;贊成法律制裁重婚或納妾的有94.2%,反對法律干涉的只佔1,8%,99.4%的公眾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75.8%的人認為法律應制裁婚外性行為;47.6%的人希望應進一步限制離婚,86.8%的人同意在離婚時對破壞婚姻家庭的一方進行懲罰。普通公眾認為通姦、虐待、重婚納妾、暴力毆打等行為是破壞婚姻家庭的主要行為。
但是,大多數的專家學者卻表現得非常冷靜,堅決反對放寬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反對用婚姻法來懲罰「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
聽聽他們是怎麼說的: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
我認為現實中存在的一些「包二奶」的行為,確實敗壞了社會風氣,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計劃生育,也造成許多家庭破裂,因此對此種行為應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然而,在婚姻法中擴大重婚罪的概念,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我個人不贊同這種看法,主要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範疇,屬於民法的組成部分。在婚姻法中只能規定與婚姻有關的民事法律後果問題,而不宜規定罪名與刑罰。即使確實有必要對實踐中存在的「包二奶」問題加以制裁,也應當通過修改刑法或者由全國人大通過頒布單行的刑事法律加以解決。
第二,對「包二奶」的行為按重婚罪處理,還存在一個法律上需要解決的問題,即與婚姻的概念相衝突。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為,既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實質要件,也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並不是一種婚姻。
第三,「包二奶」的行為表現形式多樣,產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若在婚姻法中擴大重婚罪的概念,對各種「包二奶」行為都予以懲罰,那麼這種「一刀切」的規定不符合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
第四,「包二奶」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概念,甚至不是一個嚴禁的法律概念,在實踐中,「包二奶」行為與通姦行為常常很難區別。如果把通姦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處罰,則未免打擊面太大。若婚姻法中規定對「包二奶」的行為都按重婚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
必須看到,「包二奶」的行為儘管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畢竟這種行為還沒有對一夫一妻制形成公開的挑戰。對這種行為主要還是應當通過黨紀政紀處理以及道德規範約束,而不宜採用刑法的制裁措施。
李銀河(中國社會科學院):
婚外性關係是違反婚約的,是不道德的,有婚外性行為一方往往造成無婚外性行為一方極大的精神痛苦和極大的憤慨。因此,對於一些人由此產生的用法律來懲罰婚外性關係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我認為這種想法是不妥當的,理由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