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
附錄3關於市場和社會研究的國際準則國際商會/世界專業研究者協會1996年公布。
此概念也包含分包商在各工作環節應承擔的責任,分包商負責的工作大致包括:數據收集或分析、列印、專業諮詢等組成整個市場研究項目各個環節的工作。這種情況下,研究者必須保證任何分包商完全遵循準則規定的內容。3客戶:指對市場研究項目的整體或任何一部分提出需求、訂購或委託他人研究的任何個人、組織、部門或分部(包括與研究者一樣屬於同一機構的部門)。4受訪者:指研究者為了特定市場研究項目可以從中尋求任何信息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此概念涉及通過如下途徑獲得信息的情形,包括:口頭訪問、郵寄和其他自填式問卷、機械或電子的設備、觀察法和其他可記錄或可跟蹤受訪者的方法。5訪問:指使用上述任何一種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受訪者的任何形式。目的是獲取數據或信息,全部或部分的用於市場研究項目。6記錄:指任何與全部或部分的市場研究項目有關的簡要說明,研究方案、問卷、受訪者資料、審核表、研究記錄表、視聽記錄、數據報告或電腦列印的資料、電子數據處理盤或其他存儲介質、公式、圖表、報告等等。它既包括客戶做的記錄,也包括研究者做的記錄。四、規則1總則(1)市場研究必須客觀地執行,並與已有的科學原則一致。(2)市場研究必須遵循研究項目所在國家的國內、國際法規。2受訪者的權利(1)受訪者在市場研究項目中的合作在任何階段完全是自願的,在要求受訪者提供合作時,不允許誤導受訪者。(2)受訪者匿名權受到嚴格保護,經研究者要求,受訪者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則①首先,必須告知受訪者其個人資料將被提供給誰,和第三方索取資料的目的;②其次,研究者必須確保信息將不被用於任何非研究目的,並且信息的接受者已同意遵循這個準則的要求。(3)研究者必須採取所有合適的預防措施,以確保受訪者在參與一項市場研究后沒有直接受到傷害或者受到負面的影響。(4)研究者在訪問兒童或年輕人的時候要特別注意,訪問前要經過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應允。(5)如訪問中使用觀察方法或錄音設備,應告知受訪者(一般在訪問的開始),除非這些方法適用於公共場所。如果受訪者提出要求,則錄音或其相關部分須銷毀或刪除,在使用這些方法時不得侵犯受訪者的匿名權。(6)受訪者必須能夠輕易地檢查研究者的身份和真實性。3研究者的職責(1)研究者不論是有意或是無意,都不能做出有損於市場研究行業的聲譽或使公眾喪失信心的舉動。(2)研究者對於其技能、經驗或所在機構的其他情況不得做出不切實際的表述。(3)研究者不得對其他研究者做出不公正的批評或污衊。(4)研究者必須不懈地努力,在節省費用並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設計研究方案,徵得客戶同意后,按照合同的細則去實施研究。(5)研究者必須保證對自己掌握的所有研究記錄保密。(6)在沒有充分數據支持的情況下,研究者不能有意地散布從市場研究項目中得出的結論。研究者必須隨時準備好必需的技術信息以評價其發布的市場研究結論的有效性。(7)在從事市場研究工作時,研究者不得再承擔非研究的活動。如利用將被用於直接營銷或促銷活動的包括個人數據的資料庫進行營銷的活動。任何非研究活動,在其組織和實施的方式上,必須與市場研究活動明確地區分開來。4研究者與客戶的相互權利和職責(1)這些權利與職責一般由研究者與客戶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約束。如果雙方事先達成書面協議,則可以對下面的19~23條規則中提到的條款進行修改,但準則的其他規定不能用此方法進行更改。市場研究的實施必須參照一般意義上可被理解和接受的公平競爭的原則。(2)研究者必須告知客戶為其實施的項目是否與為其他客戶實施的相同項目聯合進行,但研究者不得泄漏客戶的身份。(3)當項目的任何部分需要分包給研究者以外的機構(包括任何外來的顧問)時,研究者必須儘快事先通知客戶,如果客戶要求,必須向客戶告知分包商的身份。(4)在有關各方簽署協議之前,客戶沒有獨家使用研究者或其所在機構的服務的權力,不論這種使用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在為不同客戶提供服務時,無論如何,研究者必須努力避免在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時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5)下列記錄應視為客戶的財產,在未經客戶允許的情況下,研究者不得將其泄漏給第三方。①由客戶提供的市場研究的研究說明,具體內容和其他信息。②從市場研究項目中得到的數據及發現(除非是共享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即同樣的數據可提供給一個以上的客戶)客戶無權知道受訪者的姓名及地址,除非研究者事先得到了受訪者的明確許可。(本條款不得參閱第16條規定進行修改)(6)除非經過特別的許可,以下記錄應視為研究者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