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

附錄3

附錄3關於市場和社會研究的國際準則國際商會/世界專業研究者協會1996年公布。(3)

①市場研究的方法和報價(除非已經由客戶付款),客戶不得將研究者的方案和報價泄漏給任何的第三方,除非是為客戶的同一個項目工作的諮詢機構(但作為研究者的競爭者出現的諮詢機構除外)。特別要注意,上述方案和報價客戶不能用於影響其他研究者的方案或報價。②共享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的報告內容是指同樣數據可提供給多個客戶,並且參與方都明確理解報告結果可以公開銷售或訂購,客戶在未經研究者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將這類研究發現提供或出售給其他組織機構(客戶的業務活動中使用的諮詢者或顧問除外)。③所有其他由研究者編製的研究記錄(客戶已付費用的研究設計及問卷,以及非共享項目中提供給客戶的報告除外)。(7)研究者必須遵守現行的此行業的慣例,即在項目結束后一段時間內保留記錄。在雙方同意的記錄保存期內,客戶付出合理的相關費用后,根據客戶的要求,研究者在不違背匿名權和保密條款規則4的前提下,向客戶提供上述記錄的副本。(8)研究者不得泄露客戶的身份(如果沒有法定的義務要求去做時),以及不得在沒有客戶許可的情況下向第三方泄露與客戶業務有關的機密信息。(9)只要客戶要求和支付額外的費用,研究者必須允許客戶對實地研究的質量及數據準備進行複核。此種複核必須符合規則4的要求。(10)研究者必須向客戶提供所有為客戶實施的任何項目的恰當的技術細節。(11)在彙報市場研究項目的結果時,研究者必須對研究發現以及研究者對結論所做的解釋和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建議之間做出明確的區分。(12)客戶公布任何研究結論時,有責任確保這些結論不會誤導。客戶必須事先諮詢研究者,並就公布的形式及內容徵得他們的同意。研究者必須對研究及其研究結論中引起誤導之處進行修正,並採取必要的措施。(13)除非認為項目的所有方面都符合本準則的規定,研究者不允許用他們的名字作為項目的擔保以證明這個項目的實施符合本準則的規定。(14)研究者必須確保客戶知道這一準則,而且需遵循本準則的規定。5準則的執行(1)有關該準則的任何疑問,及在具體問題上的應用,可向國際商會或歐洲民意和市場研究協會的國際秘書處質詢。(2)任何明顯的違反該準則的情況,如果僅限於某一個國家的活動,應當立即向那個國家的相應機構報告。相應機構的名單,請參見附錄。相應國家的機構應對已經證明的違反該準則的情況進行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同時把結果通知給國際商會或歐洲民意和市場研究協會。(3)下列情況,明顯的違反該準則的情況應直接報告給國際商會/世界專業研究者協會的秘書處:①沒有相應的國家機構。②相應的國家機構不能採取行動,或寧願讓國際機構採取措施解決。③不只涉及一個國家的國際性項目。在適當情況下,上述國際組織應當對投訴進行研究,並採取可能被要求的進一步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終止或收回相關行業或貿易組織的會員資格,並從相應組織的名單中剔除涉嫌違反該準則的會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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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調查――民意測驗的方法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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